出票人付款人和承兑人的区别分别是什么
出票⼈付款⼈和承兑⼈的区别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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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业中,有这么意中⼈。出票⼈,承兑⼈,付款⼈。三者很多⼈分不清楚。其实三者之间是有⼀定的区别的。以下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出票⼈付款⼈和承兑⼈的区别,希望你们喜欢。
  出票⼈付款⼈承兑⼈的区别
  出票⼈
  出票⼈是开⽴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的法⼈、其它组织或者个⼈。出票⼈对收款⼈及正当持票⼈承担票据在提⽰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
  银⾏汇票的出票⼈为经中国⼈民银⾏批准办理银⾏汇票业务的银⾏。银⾏本票的出票⼈为经中国⼈民银⾏批准办理银⾏本票业务的银⾏。商业汇票的出票⼈为银⾏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怎样显示隐藏文件夹  ⽀票的出票⼈,为在经中国⼈民银⾏批准办理⽀票存款业务的银⾏、城市信⽤合作社和农村信⽤合作社中开⽴⽀票存款帐户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
  付款⼈
  付款⼈是出票⼈命令⽀付票据款项的⼈,付款⼈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如承兑)以后,他才成为票据的债务⼈。
  付款⼈是票据的主债务⼈。
  付款⼈是指出票⼈或者出票⼈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付票据⾦额的⼈。付款⼈并⾮因出票⼈的⽀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是必须经其承兑,才能成为票据债务⼈。付款⼈⼀经承兑后,即成承兑⼈,是汇票的主债务⼈。
  付款⼈名称是汇票或⽀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汇票和⽀票上若未记载付款⼈名称,该票据将因之⽆效。因为持票⼈将不知道向谁提⽰承兑和向谁提⽰付款,⽽且汇票和⽀票都是委付证券,不记载付款⼈名称,那么出票⼈的委托付款关系不可能成⽴。汇票的付款⼈⼀般是指出票⼈、收款⼈以外单独的第三⼈,但在⼀些变式汇票上(例如银⾏汇票)出票⼈也可以是付款⼈,在其它⼀些变式汇票中,汇票的付款⼈还可以是收款⼈。
  ⽀票的付款⼈是出票⼈的开户银⾏和⾦融机构
  承兑⼈
  什么是承兑⼈
  承兑⼈是指在商业汇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上在汇票到期⽇⽀付汇票⾦额的付款⼈,也是汇票的主债务⼈。银⾏承兑汇票的承兑⼈为出票⼈的开户银⾏,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为付款⼈。不论银⾏承兑汇票的承兑⼈,还是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都是汇票的付款⼈。
  承兑⼈的票据责任
  汇票付款⼈⼀经承兑,即上升为汇票主债务⼈。此时,承兑⼈就应该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和最终的追索责任。
我心中的黄河作文  承兑⼈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
  在汇票未经承兑时,付款⼈不是汇票上的义务⼈,没有责任对票据进⾏付款。这时,他不会因为拒绝付款⽽承担票据法上的任何责任,即汇票的付款⼈是汇票上的关系⼈,⽽不是债务⼈,不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然⽽,汇票⼀经承兑,付款⼈便上升为汇票承兑⼈,成为票据债务⼈,开始承担票据义务。承兑⼈的票据责任是因他本⼈意思表⽰⽽产⽣的,⼀旦付款⼈在汇票上签名盖章,便意味着付款⼈愿意接受汇票所载⽂义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义务分为第⼀义务和第⼆义务。所谓第⼀义务,⼜称主义务或付款义务,是指票据第⼀义务⼈向持票⼈⽀付票据⾦额的义务。
  承兑⼈作为汇票债务⼈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就是履⾏他的票据第⼀义务,即付款义务。情人节短句10字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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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票据法》第四⼗四条规定:“付款⼈承兑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是各国票据法都确认的。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52条第1款,英国《汇票和本票法》第54条,⽇本《汇票本票法》第28条第1款,还有⽇内⽡《统⼀汇票、本票法》第28条第1款中也规定“付款⼈承兑后,应负到期付款之责”。
  承兑⼈的付款责任有两层含义:第⼀,承兑⼈的付款责任相对于其他票据债务⼈的付款责任⽽⾔是第⼀位的,即汇票的持票⼈在到期⽇⾸先应向承兑⼈请求付款,只有当向其请求付款未获成功时,才可以以此为理由转向其前⼿追索,⽽不能在到期⽇不向承兑⼈请求付款⽽直接向其前⼿请求付款。第⼆,承兑⼈的付款责任是绝对的付款责任,即便承兑⼈与出票⼈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资⾦关系,承兑⼈也不能以此为抗辩理由来对抗持票⼈。
  这意味着承兑⼈即使未从出票⼈处获得任何利益,也必须应权利⼈的付款请求权给付汇票⾦额。承兑作为⼀种票据⾏为,具有⼀般票据⾏为的要式性和抽象性,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票据效⼒,不受汇票资⾦关系的影响。
  但是,如果出票⼈由于回头背书⽽成为最后持票⼈请求承兑⼈付款,但在另⼀⽅⾯,出票⼈⼜未提供⾜额资⾦,此时承兑⼈可以基于票据基础关系提出抗辩,以此来对抗出票⼈。
  承兑⼈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
  付款⼈⼀经承兑,必须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承兑⼈到期拒绝付款,持票⼈可以⾏使其第⼆项票据权利———追索权。由于持票⼈先前遭受了承兑⼈的拒绝付款,所
  以他会向其他汇票债务⼈⾏使追索权。当汇票的其他债务⼈如出票⼈、背书⼈、保证⼈等因被追索或主动清偿了汇票债务⽽成为汇票持票⼈时,他们是否有权对承兑⼈⾏使再追索权?承兑⼈是否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也就是说,清偿了后⼿追索的出票⼈可否向承兑⼈⾏使再追索权?笔者认为,从票据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持票⼈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数⼈或者全体⾏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对持票⼈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承兑⼈是最终的清偿义务⼈,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即使是清偿了后⼿追索的出票⼈也可以向承兑⼈⾏使追索权。现实中还存在这样⼀个问题:如果出票⼈与承兑⼈之间不存在资⾦关系;或者承兑⼈为银⾏时,出票⼈账户中资⾦不⾜的情况下,承兑⼈还应该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吗?笔者认为,应该就⾏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的主体的不同⽽区别对待。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种情况是,当向承兑⼈⾏使追索权的主体是汇票出票⼈时,笔者认为,此时承兑⼈和出票⼈是存在基础关系的两个直接当事⼈。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三条第⼆款的规定,“票据债务⼈可以对不履⾏约定义务的与⾃⼰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进⾏抗辩。”因此,承兑⼈可以基于票据基础关系对抗出票⼈,拒绝承担清偿义务。
  第⼆种情况是,当权利主体是汇票的背书⼈、保证⼈或其他⼈时,承兑⼈应该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承担最终清偿义务。因为,出票⼈与承兑⼈的资⾦关系,属于⼆者的票据基础关系,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三条第⼆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不得以⾃⼰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进⾏抗辩。”所以,承兑⼈应该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
  承兑⼈的主要情况
  汇票承兑⼈是最终的清偿义务⼈,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即使是清偿了后⼿追索的出票⼈也可以向承兑⼈⾏使追索权。现实中还存在这样⼀个问题:如果出票⼈与承兑⼈之间不存在资⾦关系;或者承兑⼈为银⾏时,出票⼈账户中资⾦不⾜的情况下,承兑⼈还应该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吗?笔者认为,应该就⾏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的主体的不同⽽区别对待。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置顶文字怎么设置  第⼀种
  第⼀种情况是,当向承兑⼈⾏使追索权的主体是汇票出票⼈时,笔者认为,此时承兑⼈和出票⼈是存在基础关系的两个直接当事⼈。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三条第⼆款的规定,"票据债务⼈可以对不履⾏约定义务的与⾃⼰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进⾏抗辩。"因此,承兑⼈可以基于票据基础关系对抗出票⼈,拒绝承担清偿义务。
  第⼆种
  第⼆种情况是,当权利主体是汇票的背书⼈、保证⼈或其他⼈时,承兑⼈应该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承担最终清偿义务。因为,出票⼈与承兑⼈的资⾦关系,属于⼆者的票据基础关系,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三条第⼀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不得以⾃⼰与出票⼈或者与持票⼈的前⼿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但是,持票⼈明知存在抗辩事由⽽取得票据的除外。"所以,⼀般情况下承兑⼈应该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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