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海口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1.20
【字 号】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施行日期】2003.02.2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海口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王法仁
  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
 
海口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周记格式范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的交通行为或者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自觉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五条 公安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应当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章 车辆与驾驶员管理
  第六条 机动车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车辆所有人凭车辆的有效凭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领取机动车号牌、书和机动
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七条 车辆号牌应当按规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不得遮盖。
  第八条 车体残损、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九条 需要改装的机动车,应当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改装。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强行指定改装厂。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车型车或改变车辆主要技术参数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条 机动车行驶年限、行驶里程、损坏程度或者能耗、排污达到报废标准的,予以报废。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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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机动车私自加装机械动力装置;
  (二)非法拼装机动车;工商银行个人贷款
文化遗产  (三)擅自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或者车架号码;
  (四)非法安装或使用国家规定的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稚怎么读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可驾驶机动车。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不准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三)不准持挪用、转借的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
  (四)不准使用伪造、冒领、涂改、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
  (五)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第十五条 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交通违章记分管理,具体办法按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车辆行驶管理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合理、必要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可以采用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或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等交通管理措施疏导交通。
  第十七条 市区道路上机动车应当按车型分道行驶。车辆行驶过程中遇有本车道交通不畅,其它车道空闲时,在不妨碍其它车道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准许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借道通行原因消除后,应及时返回本车道。
  车辆通过路口时,应当按导向标志标线指示行驶。
  在按车型分道行驶的道路上应当划设明显的路面文字标识、交通标线,并保持清晰。
  第十八条 借道通行的机动车在转弯、会车、超车、掉头、停车时进入其它道路,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借道通行的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必须遵守右侧通行原则,借道原因消除后尽快驶回本道。
  第十九条 机动车行驶距离人行横道50到30米或路面划有菱形人行横道预告标示的地方,应当减速慢行;遇有放行行人信号灯时,应当停车让行;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应当避让过往行人,让行人先行。
我还是从前那个少年是什么歌  不准机动车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行驶,但必须顺道借道通行的除外。
  第二十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行驶中遇到前方路段交通受阻时,应当依次排队等候,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
  (二)驾驶时不准吸烟、接打移动电话或查阅手机、寻呼机信息;
  (三)不准在人行横道和网状线禁止停车区内停车;
  (四)驾驶时不准往外抛扔物品;
  (五)在划有中心单实线、双实线的道路上,不准车辆跨线超车、压线行驶;
  (六)遇有行车方向路口阻塞时,不准进入路口;
  (七)必须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
  (八)不准穿插、超越执行任务的警车及其护卫车队;
  (九)不准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
  (十)不准在划有禁止路边停放车辆线路段或者设有禁止停放标志的路段停车;
  (十一)不准违反机动车装载规定;
  (十二)不准逆向行驶(包括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逆向行驶);
  (十三)不准违反行驶速度规定;
  (十四)不准违反车辆灯光使用规定;
  (十五)不准违反禁令标志掉头或者左转弯。
  第二十一条 驾驶客运车辆、出租车辆、二轮摩托车还应当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车辆应当按规定路线行驶,在设置站点的地方停车上下乘客;在中途站点停车上下乘客完毕应当迅速驶离,不得停车候客妨碍其它客运车辆进、出站;
  (二)出租车辆在设置站点的路段上应当在站点上下乘客;在未设置站点的路段上临时停车时,应当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线停车;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应当戴安全头盔;
  (四)驾驶二轮摩托车通过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应在摩托车专用车道内等候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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