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外观技术检测要求
1检验技术要求
1.1车辆唯一性
6.1.1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对进口机动车,包括《车辆一致性证书》等相关资料,下同)相符。
在用机动车的号牌号码/类型、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6.1.2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保持一致,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相关规定;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等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对于201331日起生产的乘用车、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到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的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且信息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保持一致。
在用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保持一致,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6.1.3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保持一致,并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
在用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保持一致,且不应出现被人为修改等现象。
6.1.4车辆外观形状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外观形状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相符。在用机动车的车辆外观形状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外观形状相符,且不应出现人为更改车身颜、改变车厢形状、改变车辆结构等情形。
营业执照年检1.2车辆特征参数
6.2.1外廓尺寸
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车辆的外廓尺寸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标明的尺寸参数误差应不超过±1%±5cm且符合GB1589GB7258的限值规定。
在用机动车的外廓尺寸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误差应不超过±2%±5cm
6.2.2整备质量
注册登记载货汽车、挂车的整备质量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标明的质量参数误差不超过±3%±90kg
6.2.3核定载客人数
给领导的中秋短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乘用车乘坐人数、客车乘员数、有驾驶室机动车的驾驶室乘坐人数、摩托车乘坐人数应符合GB7285的核载规定,并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标明的参数相符。
在用机动车的座位(铺位)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6.2.4栏板高度
注册登记载货汽车的栏板高度与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标明的尺寸参数误差不超过±1%±5cm,应符合GB1589的相关规定。
在用载货汽车栏板高度与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和机动车登记信息的尺寸误差不超过±2%5cm,应符合GB1589的相关规定。
6.2.5后轴钢板弹数注册登记的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车辆的后轴钢板弹数,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标明的参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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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机动车的后轴钢板弹数,应与机动车登记的信息一致。
6.2.6客车应急出口
应急出口的数量、标志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注册登记检验时,必要时应测量应急出口的尺寸参数是否符合GB7258GB13094GB18986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6.2.7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
客车的通道应无明显通行障碍,通向应急门的引道宽度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注册登记检验时,必要时使用通道测量装置检查,应符合GB7258GB13094GB18986GB24407水滴轮的使用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6.2.8车厢
车辆不应有加长、加高、加宽货厢拆除厢式货车顶棚等加装或改装车厢情形;货车和挂车不得预留连接螺栓等以加高栏板。
1.3车辆外观检查
6.3.1车身外观
a)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应完好;
b)风窗玻璃应齐全,驾驶人视野部位应无裂纹、破损,所有风窗玻璃不应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c)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
d)车身外部不应有明显的镜面反光现象,以及任何可能触及行人、骑自行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的部件、构件,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角、锐边等凸起物;
e)车身(车厢)及其漆面不应有明显的锈蚀、破损现象;
f)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相应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g)货车和挂车的货厢安装应牢固,其栏板和底板应规整,强度满足使用要求,装置的安全架应完好无损;
h)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顶部应按要求设置有符合GB7258规定的倾覆保护装置;
i)201511日起,常压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安装紧急切断装置;
j)校车和车长大于7.5m的其他客车不应设置有车外顶行李架;设置有车外顶行李架的
客车,其车外顶行李架长度不超过车长的1/3且高度不超过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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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校车所有车窗玻璃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纸或隔热纸,且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应不小于50%20129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的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应不小于50%;专用校车乘客区侧窗结构应符合GB24407的相关规定。
注:车窗玻璃包括侧窗玻璃和前、后风窗玻璃,但不包括驾驶人旁侧窗下围的装饰玻璃。
l)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自行加装的前后防撞装置及货运机动车自行加装的防风罩、水
箱、工具箱、备胎架,应不影响安全和号牌识别。
——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m)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n)机动车(挂车除外)应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了一面外后视镜,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设置了至少各一面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车长大于6m的平头货车和平头客车在车前应至少设置有一面前下视镜或相应的监视装置;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安装能使教练员有效观察到车辆周围交通状态的辅助后视镜;
o)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1000kg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有比驾驶室高至少70mm的安全架;
p)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应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或设置有乘客座椅;
q)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有车窗,货厢部位不得设置车窗;
r)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专用校车和车长小于6m的其他客车的前后部应设置有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有前保险杠。
6.3.2外观标识和标注
a)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其驾驶室(区)两侧应喷涂有总质量;所有半挂牵引车,其驾驶室(区)两侧应喷涂有最大允许牵引质量;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货车和自卸车,驾驶室两侧应喷涂有栏板高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罐体上应喷涂有罐体容积和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挂车,其车厢两侧应喷涂有栏板高度;喷涂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80mm
b)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所有挂车,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喷涂放大号牌的其他车辆,其车身(车厢)应喷涂有符合规定的放大号牌;
c)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其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应用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
d)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有高度大于等于100mm教练车字样;
e)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其车身应按照规定标注其使用的燃料类型;
f)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车身颜、外观制式应符合相关规定;
g)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设置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应符合相关规定。
——注册登记检验时,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应标明电动动力系统最大输出功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还应标明主驱动电机型号和功率,动力电池工作电压和容量(安时数),储氢容器形式、容积、工作压力(燃料电池汽车)。
6.3.3外部照明和信号灯具
车辆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应符合GB4785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a)前位灯、前转向信号灯、前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和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等前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齐全,工作应正常;前照灯的远、近光光束变换功能应正常;
b)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后部危险警告信号灯、示廓灯、制动灯、后雾灯、后牌照灯、倒车灯、后反射器应齐全,工作应正常;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的发光强度;
c)侧转向信号灯、侧标志灯和侧反射器应齐全,工作应正常;
d)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灯具的光和亮度不应有明显差异;
e)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校车标志灯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它外部灯具不应有闪烁的情形;
f)20149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每一个
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的透光面面积应大于等于一个80mm直径圆的面积;如属非圆形的,透光面的形状还应能将一个40mm直径的圆包含在内;
g)机动车不应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
h)用户不应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或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6.3.4轮胎
a)同轴两侧应装用同一型号、规格和花纹的轮胎,轮胎螺栓、半轴螺栓应齐全、紧固
b)乘用车、摩托车和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1.6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白露祝福语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1.6mm,轮胎胎面磨损标志应可见;
c)轮胎的胎面、胎壁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及其它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
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相应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d)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的所有车轮及其他机动车的转向轮不应装用翻新的轮胎。——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e)专用校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f)危险货物运输车及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
g)使用小规格备胎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其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他适当位置)应装置有能永久保持的、提醒驾驶人正确使用备胎的标识,标识的相关提示内容应有中文说明。
6.3.5号牌/号牌架
机动车号牌字符、颜等应符合GA36的规定;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应符合GA804的规定。
a)机动车号牌应齐全,表面应清晰、整齐、平滑、光洁、着均匀,不应有明显的皱纹、气泡、颗粒杂质等缺陷或损伤;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
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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