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悍豹武装押运有限公司、刘家丁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度文 ...
湖南悍豹武装押运有限公司、刘家丁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7 
【案件字号】(2022)湘01民终44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红兰杨霞陈瑶 
黑衬衣【审理法官】王红兰杨霞陈瑶 
拍照照片【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南悍豹武装押运有限公司;刘家丁 
【当事人】湖南悍豹武装押运有限公司刘家丁 
【当事人-个人】刘家丁 
【当事人-公司】湖南悍豹武装押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红艳湖南湘民律师事务所;李军湖南师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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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吴红艳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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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悍豹武装押运有限公司 
【被告】刘家丁 
【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悍豹公司应否向刘家丁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412.75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悍豹公司应否向刘家丁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412.75元。二、悍豹公司应否向刘家丁支付经济补偿金58155.5元。    关于焦点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刘家丁截至2020年6月9日已累计在悍豹公司处工作满十年,其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31日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刘家丁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057元,仲裁据此裁决悍豹公司支付刘家丁上述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差额1412.
75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审查,本案中,2010年6月9日,刘家丁入职保安公司。2015年4月30日,保安公司与刘家丁、悍豹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刘家丁解除与保安公司的劳动合同、与悍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悍豹公司认可刘家丁在保安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刘家丁的工作年限。2021年7月5日,刘家丁所在车队被撤销,刘家丁未再提供劳动,悍豹公司亦未再支付其工资,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刘家丁在悍豹公司的工作年限为十一年零一个月,刘家丁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057元,故一审法院判决悍豹公司向刘家丁支付经济补偿金58155.5元(5057元/月×11.5个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悍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案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湖南悍豹武装押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9:01:5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6月9日,刘家丁入职湖南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处工作。2015年4月30日,保安公司与悍豹公司、刘家丁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解除保安公司与刘家丁之间的劳动合同,刘家丁重新与悍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悍豹公司认可刘家丁在保安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悍豹公司的工作年限。2015年5月1日,悍豹公司、刘家丁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刘家丁的工作岗位为押运员,期限为三年;实行标准工时制,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职务津贴、晋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月基本工资为1600元(2021年起调整为1700元)、固定加班费为800元(2020年的加班工资调整为1200元/月,2021年的加班工资调整为1400元/月)。《劳动合同书》到期后,双方签订了《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续订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悍豹公司自2015年5月起为刘家丁缴纳了社会保险。    2021年7月,刘家丁所在的车队被撤销,刘家丁工作至2021年7月5日后,悍豹公司未再安排刘家丁相应的工
作。2021年7月18日,刘家丁以悍豹公司未安排工作、未支付年休假工资等为由提出离职。此后,刘家丁作为申请人以悍豹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悍豹公司支付刘家丁2021年7月工资4710元、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间的加班工资29016元(休息日加班)、201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0920元、拖欠的防暑假1200元、少缴社会保险的失业保险损失3600元、退回服装押金1000元、2010年至2021年的年度慰问金138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2008元。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13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悍豹公司支付刘家丁工资差额1728.23元、年休假工资差额1412.75元、服装押金1000元、经济补偿58155.5元,并驳回了刘家丁的其他仲裁请求。悍豹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认定,1、刘家丁2021年度已休年休假5天,悍豹公司按150元/天的标准向刘家丁支付了2019年及2020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刘家丁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057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刘家丁截至2020年6月9日已累计在悍豹公司处工作满十年,其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31日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刘家丁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057元,仲裁据此裁决悍豹公司支付刘家丁上述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差额1412.7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悍豹公司诉请其无需支付该项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悍豹公司未向刘家丁发放,违法了法律的规定。另外,悍豹公司撤销刘家丁所在的车队后,未对刘家丁的工作进行安排,导致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系刘家丁离职的主要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悍豹公司应向刘家丁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双方与保安公司的约定,刘家丁在保安公司的工作时间应合并计入在悍豹公司处的工作时间,故刘家丁在悍豹公司处的工作年限为十一年零一个月,悍豹公司应向刘家丁支付经济补偿58155.5元(5057元/月×11.5个月)。悍豹公司诉请其无需向刘家丁支付经济补偿,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悍豹公司、刘家丁对仲裁裁决由悍豹公司向刘家丁支付工资差额1728.23元、服装押金1000元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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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判决:一、驳回悍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悍豹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刘家丁服装押金1000元;三、悍豹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刘家丁工资差额1728.23元;四、悍豹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刘家丁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412.75元;五、悍豹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刘家丁经济补偿58155.5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悍豹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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