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如何确认收入,开据全额发票时如何处理
按照规定应该在每次收到款时确认收入,之后按规定纳税.安装调试后,给开发票时,要把前三次确认收入的情况说明,就不用重复纳税了.你也可以问问你的专管员,他是最有发言权了,因各地方的土政策不一而论.所以税务局怎么说就怎么做.
收到四十万款项,并开具了发票。因产品还未开始生产,应该如何作分录?
1、 收到40万款项按预收账款处理
借:银行存款 40万
贷:预收账款 40万
2、产品生产完工后,将产品发出时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
同时,结转成本
借:银行存款 40万
贷:预收账款 40万
2、产品生产完工后,将产品发出时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贷:产成品
分期收款,但己全额开具发票,如何确认收入呢?
公司是一家只交营业税的小型公司,这个月签了一份分期收款合同,合同总金额30万,第一期款签合同当月收款10万,但必须全额开具发票,第二期款半年后收,第三期一年后收。请问我这个月己收到10万元,同时开了30万的发票给对方单位,我本月如何确认收入呢?是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还是按收到的10万记收入呢?这个业务只涉及到人员工资成本,没有货物发出
山东二本大学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现不让做预收了,如果成本跟不上,季度所得税就会交很多的。
我们公司预收了客户款项,对方要求下已开出增值税发票,一定要当月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吗。产品还还是在产。可不可以先做预收,分录怎么做?
立春节气的特点和风俗>考导游证的条件
因为已经开出了发票,会计上可以不做收入,但是税务上已经是作为收入核算了,所以所得税是肯定的了,不过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你得看具体的销售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下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不一样的。
如果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可以做预收款,但因为已开票,所以必须确认销项税额。
如果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可以做预收款,但因为已开票,所以必须确认销项税额。
分录是这样的:
1、预收款时:借:银行存款 ***(预收款)
贷:预收账款 ***
2、开票时: 借:预收账款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
1、预收款时:借:银行存款 ***(预收款)
贷:预收账款 ***
2、开票时: 借:预收账款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
1.资产未转移,不确认收入,不存在结转成本
2.已开票必须申报增值税
3.收款做预收账款
2.已开票必须申报增值税
3.收款做预收账款
又是这个问题。
开了发票,需确认增值税销项;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条件,无需确认会计收入。此两点没有争议。
争议在于是否确认所得税计税收入,个人意见,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此情况并不符合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
或者说,所得税法的收入确认条件是基本等同于会计准则的。
开了发票,需确认增值税销项;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条件,无需确认会计收入。此两点没有争议。
争议在于是否确认所得税计税收入,个人意见,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此情况并不符合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
或者说,所得税法的收入确认条件是基本等同于会计准则的。
至于开了发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我认为
1、不要确认收入,根据收入确认的5个要求,不符合收入确认的定义。2、我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产生:根据增值税条列: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商品的当天。如果是大型设备、飞机、船舶应该是收到预收款的或书面合同约定收款的日期的当天。
3、所得税也不要确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发出商品时确认
1、不要确认收入,根据收入确认的5个要求,不符合收入确认的定义。2、我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产生:根据增值税条列: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商品的当天。如果是大型设备、飞机、船舶应该是收到预收款的或书面合同约定收款的日期的当天。
3、所得税也不要确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发出商品时确认
收入。
预收的款项现放在预收款上,发票作为入账附件。待以后确认收入时,将此发票复印件也作为收入确认的附件。
预收的款项现放在预收款上,发票作为入账附件。待以后确认收入时,将此发票复印件也作为收入确认的附件。
预收账款应如何转账计入收入,能被税务允许,
我们是物业公司,主管集团公司的写字楼,假如年初应一次性收取全年物业费及能源费600万,计入预收账款科目,是否应按全年12个月匀速转账,每月结转物业费及能源费50万,同时扣除实际缴纳的能源费将余额计入当月收入计算营业税,请各位前辈指教(听说税务部门对预收账款差的比较严,怎样做才符合要求呢)
江苏国税对此的解释已经很清楚了,希望能帮助你
预收款项开具结算凭证有讲究
A公司是一家经营自有房屋的租赁(经营性租赁,下同)、仓储及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由于其经营项目的特殊性,资金结算均采取预收的方式。根据相关规定,预收款项时开具何种结算凭证将直接影响其当期应缴纳税款的金额。对此,比较如下:
预收款项开具结算凭证有讲究
A公司是一家经营自有房屋的租赁(经营性租赁,下同)、仓储及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由于其经营项目的特殊性,资金结算均采取预收的方式。根据相关规定,预收款项时开具何种结算凭证将直接影响其当期应缴纳税款的金额。对此,比较如下:
第一种方式:收款的同时开具发票。
结果是:收款当期即应全额申报营业税(暂不考虑其他税种,下同),而且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
政策依据:1.根据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36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A公司收取的款项虽然是预收款,但由于开具的是发票,税务部门审核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就其形式来认定,也就是认定发票的开具当期即为营业收入实现的时间,企业应于开票当期全额缴纳营业税。
2.根据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第6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A公司仅是资金提前结算,预收了价款,经营业务尚没有发生,因此不应该开具发票,应在经营收
结果是:收款当期即应全额申报营业税(暂不考虑其他税种,下同),而且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
政策依据:1.根据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36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A公司收取的款项虽然是预收款,但由于开具的是发票,税务部门审核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就其形式来认定,也就是认定发票的开具当期即为营业收入实现的时间,企业应于开票当期全额缴纳营业税。
2.根据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第6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A公司仅是资金提前结算,预收了价款,经营业务尚没有发生,因此不应该开具发票,应在经营收
入具体实现时开具。
周公解梦梦见牙掉了
第二种方式:收款的同时开具资金结算凭证,待收入确认时开具发票。
结果是:在收入确认期申报相应的营业税,即应缴纳税款的资金流出随着收入的递延而递延。 重阳节图片2022新图片
政策依据:1.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据此规定,预收价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收入确认的时间为准。
2.A公司的业务涉及租赁、仓储及物业管理服务,其中,仓储及物业管理服务属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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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方式:收款的同时开具资金结算凭证,待收入确认时开具发票。
结果是:在收入确认期申报相应的营业税,即应缴纳税款的资金流出随着收入的递延而递延。 重阳节图片2022新图片
政策依据:1.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据此规定,预收价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收入确认的时间为准。
2.A公司的业务涉及租赁、仓储及物业管理服务,其中,仓储及物业管理服务属提供劳务
收入、经营租赁属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明确了提供劳务确认收入的条件:第八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第九条“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第十条“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第十一条“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A公司在预收仓储、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情况下,由于劳务行为尚未发生,成本无法计量,因此预收的款项在当期不能确认收入,应随着后期劳务的完成,分期结转收入、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明确了经营租赁确认收入的条件:第三十条“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A公司预收租金的当期即结转收入显然不是合理的方法,应当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按直线法平均分配确认各期的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明确了经营租赁确认收入的条件:第三十条“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A公司预收租金的当期即结转收入显然不是合理的方法,应当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按直线法平均分配确认各期的收入。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A公司预收的价款均不应该在收款当期确认收入。随着收入确认的递延,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将向后递延。
不难看出,针对同样的业务,开具不同的资金结算凭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随之不同。比较以上两种资金结算方式,显然第二种方式可以实现税款递延,从而实现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目的,同时也符合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
据此推断,与A公司经营模式一致的企业一定会选择第二种方式结算资金,但某些公司实际操作具有一定的难度,如现在蓬勃发展起来的为住宅小区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通常采取按月提供劳务、按月计算费用、提前预收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各地方税务机关基本都是确定可以不逐笔开具发票。据此似乎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服务费可以不开具发票,只要根据相关规定按期纳税即可,理由有二:1.预收价款时不必开具
发票;2.按月服务后,虽然应该确认收入开具发票,但因其为零星服务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且针对大量的客户按月按户开具发票,不仅不方便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也会感到不方便,实际操作比较困难。但在实际经营中,绝大部分业主,即便是自住性的,虽然不需凭发票报销入账,但在支付物业费时对物业公司开具的自制结算凭证持怀疑态度,会提出索取发票的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为了尽快收回服务费,同时也为了减少因频繁开票带来的人力等成本,即便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也不得不在收款同时开具发票。由于双方利益的冲突,致使物业管理公司无法按第二种方式结算资金,因此无法实现税收筹划,同时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同理,企业在经营租赁、仓储服务业务时,如果面对的是大量、零散的客户,也会出现同样的问题。
预收价款是商业经营中很平常的一种资金结算方式,特别在物业管理、租赁、仓储业务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上述税收筹划,针对大宗业务时是可行的,但针对零星业务可能不具有操作性。
预收价款是商业经营中很平常的一种资金结算方式,特别在物业管理、租赁、仓储业务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上述税收筹划,针对大宗业务时是可行的,但针对零星业务可能不具有操作性。
1、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全年的物业费,应该按月分摊收入。实际工作中物业公司就是这么
核算的。
2、收到全年物业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XX年度物业费
3、月末,结转每月应摊入的物业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预收账款--XX年度物业费
4、根据每月摊入的收入,计提相关的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收到全年物业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XX年度物业费
3、月末,结转每月应摊入的物业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预收账款--XX年度物业费
4、根据每月摊入的收入,计提相关的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关爱海洋5、结转税金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6、上缴税金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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