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实稳进推动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专访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在存
文/王迎龙
2014年12月30日,我国第二家跨行政区划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成立,
至今已履职满一年。在这一年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公共安全管理关于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各项改革部署,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在试点改革、司法审判、机构建设
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就试点改革一年来的感受以及对未来我国跨行政区
汽车底盘划法院改革的建议,本刊执行主编陈惊天对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在存进行了专访。专题访谈
陈惊天:跨区划法院改革是本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
内容,从您的理解看,中央推进跨区划法院改革的目的是什么?
吴在存:中央开展跨区法院改革的试点工作,我认为主要
是要实现以下一些目的:第一点就是要确保司法权得到独立公
正行使。目前我国整个法院系统的设置,除了专门法院之外,
基本上跟行政区划是高度重合的,即与县(区)对应的基层法院、
与市(地)对应的中级法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应的
高级法院以及。这种设置本身在便利人民众诉
讼等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又带来一个问题,行政
区划和司法管辖区域高度重合,容易在一些地方带来行政干预
司法的问题,甚至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倾向,破坏了司法权
独立公正行使的基本原则。解决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问题是
中央设立跨区法院的一个基本初衷。第二点,正如习近平总书
记所指出的,设立跨区划法院要消除诉讼主客场现象。有些诉可爱好听的网名
讼涉及到一些重大利益,各利益相关方都想把案件交由本地法
院或方便的法院审理,导致各方争夺案件管辖权。这种主客场
休闲运动有哪些之争,实际是重大利益之争。所以这一类案件就有必要脱离开
原来的行政区域,不在甲方,也不在乙方,而是拿到第三方去审,
甚至可以提一级进行特殊管辖。第三点,一些重大的涉民生的
公益诉讼案件,比如环境资源类、食品药品类、其他一些公益
诉讼类等,具有超地域性的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也有必要放
在跨区法院进行审理。第四点,有一些特殊的重大职务犯罪,如果不脱离开原来的行政区域,可能会受到一些干预和影响。比如涉及到地方父母官的案件,就不适合放在其任职的行政区域的法院进行审理。虽然对于这种案件根据目前法律可以指定管辖,但基本上是一案一指定的个案处理做法。对于这类案件,实际上有必要通过制度将其确定下来,而不再使用个案处理的方式。这几点我个人认为是设立跨区法院最主要的目的。陈惊天:跨区划法院的设立是不是意味着对于现有法院诉讼格局的突破?吴在存:
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28 人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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