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蔡琛桂梓椋:预算绩效管理中第三方评价的现实困境与求解之道——基于责任界定与监管强化的思考
马蔡琛桂梓椋:预算绩效管理中第三⽅评价的现实困境与求解之道——基于责
任界定与监管强化的思考
内容提要第三⽅评价是创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现代化的协同⼒量,受到政府、社会公众的⾼度重视。但结合其本⾝的概念属性,综合考量其优势与局限性,可以发现第三⽅评价的应⽤亦存在其特有的风险,并⾮是解决预算绩效评价之缺陷和困难的万能良药。事实上,国内的第三⽅评价⾯临着亟待解决的诸多现实困境。从⽬前第三⽅绩效评价监管情况来看,制度设计尚处于逐步完善中,第三⽅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专业要求未能统⼀,对第三⽅机构的失信惩罚⼒度不⾜,过程控制缺位。第三⽅评价中的责任界定存在着鉴证服务与咨询服务问责关系混乱,以及费⽤与责任不相称等问题。为破解这⼀现实困境,优化第三⽅评价的质效,需要进⼀步强化顶层设计,建⽴起第三⽅评价监管的长效机制;明确第三⽅机构的权利义务,多⾓度发⼒降低第三⽅评价的成本;健全第三⽅绩效评价的问责机制,加强良性激励,进⽽保障兼具科学性、效⼒和信度的第三⽅评价结果。
关键词第三⽅评价;预算绩效管理;政府绩效评估;财政监督
JEL分类号F15,F33
作者马蔡琛桂梓椋(南开⼤学经济学院)
刊期《财经智库》2021年第2期
随着政府购买服务的兴起,“第三⽅评价”因独⽴于第⼀⽅(被评估对象)和第⼆⽅(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质,近年来逐渐⾛⼊⼈们的视野,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度重视。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绩效评价扮演着为公共受托责任保驾护航的重要⾓⾊。第三⽅评价是创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现代化的协同⼒量,也是完善“政社分⼯与合作”治理模式的外在驱⼒。
在我国,第三⽅绩效评价的早期探索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2004年,第⼀个地⽅政府绩效评价的民间机构在兰州⼤学成⽴,独⽴第三⽅实施政府绩效评价的局⾯由此逐步打开。这⼀时期的第三⽅评价尚不规范,对第三⽅机构的监管也相对缺位。随着预算绩效管理的推进,单纯由财政部门牵头、预算单位组织绩效⾃评的刻板模式,已难以满⾜各部门⼯作的需要(刘⾦⿅,2019),第三⽅绩效评价开始逐渐规范化,其重要性也获得了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认可。《预算绩效管理⼯作规划(2012―2015)》(财预〔2012〕396号)中强调,“第三⽅评价可以在接受财政或预算部门委托的情况下独⽴开展”。2015年5⽉,民政部印发《关于探索建⽴社会组织第三⽅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
〔2015〕89号),明确了第三⽅机构的主要形式,并对评价机构的资质与能⼒提出要求,标志着从国家层⾯充分肯定了这⼀评价⼯作的新⽅向。2021年2⽉,财政部先后印发《关于委托第三⽅机构参与
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后⽂简称“《指导意见》”)与《第三⽅机构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简
称“《管理办法》”),⼒图从制度层⾯规范第三⽅机构绩效评价⼯作的监管。值得注意的是,第三⽅绩效评价并不是解决绩效评价缺陷和困难的万能良药,国内的第三⽅评价也⾯临着亟待解决的诸多现实困境,特别是其责任界定⽅⾯,这也正是本⽂写作的初衷所在。
⼀、第三⽅评价的概念界定
第三⽅的概念最早脱胎于“独⽴部门(independent sector)”,突出其不事先寻求利润也不⾪属于公共部门的独特属性。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随着经济危机的不断加深,对传统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局限性的认识逐渐增强,才正式提出第三⽅的明确概念和系统化理论。国外研究者发现,公共组织和私营组织这样的粗略划分⽅法忽略了众多开展民间社会活动的组织,即“独⽴部门”。Etzioni(1973)明确提出第三⽅(thirdsector)的概念,并强调第三⽅是居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第三部门,其主要优势在于能够将私营部门的企业精神和组织有效性同公共部门的公众利益导向相结合。
Bell(1976)就曾预测,随着知识阶层克服私营部门的影响,第三⽅部门将成为社会结构中的重要部门。
在各国的研究与实践中,第三⽅的定义并未达成统⼀,提法也各有不同。英国的“⾮法定部门”(non-statutory sector)或“⾮正式部门”(informal sector)、美国的“免税部门”(tax-exempt sector)、法国的“社会经济部门”(économie sociale)和德国的“⾮营利组织”(gemeinnützige organizationen)均可以表达类似的含义。具体含义的界定上,美国的约翰·霍普⾦斯⼤学⾮营利组织⽐较中⼼认为,凡符合组织性、民间性、⾮营利性、⾃治性和志愿性五个特性的组织,都可视为第三部门(United Nations,2003)。在⽇本,第三⽅(Daisan部门)是指由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共同投资创建的合资公司。在英国,第三⽅部门被认为是介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组织(Jenei and Kuti, 2008)。在英国审计署的定义中,第三⽅通常独⽴于政府,是由“价值驱动”的(见图1)。其本质⽬标是更好地实现社会⽬标(例如,改善公共福利、环境或经济福祉),⽽不是出于追逐利润的动机。但在许多情况下,第三⽅确实需要盈余(或“利润”)才能在财务上可持续(United Nations,2003)。
在财务上可持续(United Nations,2003)。
第三⽅评价是同政府绩效管理、政府绩效评估等概念联系在⼀起的,其根本动因在于,在⼀些发达经济体中,公民对政府信任度的持续下降和对政府监督需求的持续上升。关于第三⽅评价的具体界定,
⽬前得到较多认可的说法是,第三⽅评价是指由与政府⽆⾪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第三⽅来组织实施的评价活动(郑⽅辉、陈佃慧,2010)。其定义强调了评价由独⽴于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之外的第三⽅组织实施,即外部评价属性。最新出台的《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第三⽅机构是指依法设⽴并向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等管理、使⽤财政资⾦的主体提供绩效评价服务的,独⽴于委托⽅和绩效评价对象的组织。”⽆论采⽤何种定义⽅式,第三⽅评价的共同特征⼤致有三点。第⼀,独⽴性。第三⽅评价是独⽴于政府之外、区别于政府⾃评的评价⽅式。独⽴性是第三⽅评价的⽣命⼒所在,因为独⽴性既可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能够真正体现“公民满意导向”(邓彩霞,2015)。第⼆,权威性。第三⽅评价往往涵盖社会组织、民间智库、⾼等院校等机构,通常在专业知识、技能、⽅法等⽅⾯占有相对优势,可以从相对专业的视⾓提出具有建设性和科学性的绩效改进⽅案,进⽽建⽴起良好的公信⼒。第三,客观性。第三⽅评价主体的⾏为具有较强⾃主性,为了保证问责制的实现和公民权益的保障,需要对评价结果做出真实且客观的判断。这三点对于我国第三⽅评价的现实与未来⽽⾔,是值得反复玩味的。
按照评价活动中,与政府之间关系的独⽴性,第三⽅评价机构可以分为独⽴第三⽅和委托第三⽅两种类型,⼆者的核⼼差异在于,是否与政府之间有委托关系。独⽴第三⽅往往⾃发开展评价活动,与政府之间并⽆直属⾪属关系,也⽆委托关系,主要包括部分⾼校智库、社会公众等。综合各国实践,由作为独⽴第三⽅的咨询鉴证机构来开展公共政策绩效评估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美
国的坎贝尔研究所。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多元学术型智库(thinktank)亦属于此种类型,譬如美国的布鲁⾦斯研究所(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美国企业研究所(AEI)。在我国,华南理⼯⼤学公共政策评价中⼼⾃主完成的对⼴东省市县两级的绩效评价活动也属于独⽴第三⽅评价(郑⽅辉等,2008)。委托第三⽅是承担政府委托的评价⼯作,在政府委托下成⽴的,但⼆者之间仅存在委托关系,并⽆⾪属关系。⼀般通过合同契约为政府提供咨询和分析研究服务,受到政府⽀持。这也是我国⽬前最为主流的第三⽅评价模式,主要包括⼤量的中介组织与部分研究机构。美国委托咨询型智库就属于此类,譬如兰德公司(RAND)、城市研究所(UrbanInstitute)等(McGann,2007)。在韩国,制度评估的最后⼀项内容——公众满意度调查,就是委托给韩国公共⾏政研究所等机构来完成。韩国公共⾏政研究所(KIPA)是⼀个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主持设计客户满意度调查问卷,并负责处理问卷、分析数据和报告结果(范柏乃,2006)。
⼆、第三⽅评价的优势与局限性分析
实际上,从国际组织开展第三⽅评价的经验来看,其需要付诸的成本是较为⾼昂的(⾄少在早期是这样),甚⾄能够占到单个项⽬总资⾦的0.5%~ 5%(Hatryetal.,1981)。世界银⾏等机构对援助国家的第三⽅评价,往往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评价,这种跨越主权国家的绩效评价,本⾝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相互不信任问题,往往呈现出“名为绩效、实乃控制”的⾊彩(马蔡琛,2020a)。这种引⼊第三⽅评价的做法,在⼀定程度上是由于当地恶劣的⾃然环境不得已⽽为之。但在⼀国内部展开预
算绩效评价时,仍旧有必要对第三⽅评价做出审慎的优势与局限性分析,探究其是否必须。
(⼀)第三⽅评价的优势分析
(⼀)第三⽅评价的优势分析
外部绩效评估的兴起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重要标志之⼀(Abu Hasan et al.,2013),绩效测量成为⼀种监督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的重要策略,进⽽产⽣对相对客观的绩效评价之需求。第三⽅评价由于其专业性和权威性,得到国内外研究者和实践者的推崇,更有研究者将20世纪称为“专业专家的世纪(Century of the Professional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学什么
Expert)”(Perkin,1990)。第三⽅绩效评价的主要价值可从两个维度进⾏考量。
第⼀,从评价主体的视⾓来看,⼀⽅⾯,⾄少在理论上,第三⽅评价能够更加有效地体现绩效管理中的民意,有助于切实推动政府绩效的提升。关于评价主体的界定,在政府部门直接提供服务的情况下,第⼀⽅是指服务提供者(通常为政府部门),第⼆⽅是指服务对象(通常指社会公众),第三⽅则指与前⼆者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评价主体(见图2)。所谓独⽴性,是指执⾏评估的评估者是独⽴的或组织中的评估团队是独⽴的(BrownandKlerman, 2012)。承担第三⽅评价⼯作的,可以是学术型研究组织、市场咨询机构、官⽅智库,也可以是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期待它们更加全⾯地体现
服务对象对公共部门绩效的满意度,这既响应了公众对政府决策问责的需求,也反映了公众更加倾向于信任私营部门以“帮助政府思考”。这是第三⽅评价迸发⽣命⼒的根本起点,也是其最⼤的优势。事实上,只有保证第三⽅机构的独⽴性,才能有效规避政府部门既是“答题⼈”⼜是“判卷⼈”的双重⾓⾊⽭盾。
另⼀⽅⾯,第三⽅评价中的主体独⽴性是评价客观性的重要保障。美国评价协会(2010)在其研究报告《更有效的政府评价路径》中就曾明确指出,“必须要确保评价者的独⽴性,进⽽保护评价的客观性”。曾有国外研究者指出,⽬前公众参与的绩效评价并不完善,主流评价模式依旧⼏乎是完全由组织者进⾏的⾃我评估,或者是由学界或⼯业界专家进⾏的同⾏评估(Rayner,2003)。⽽要想克服“既当运动员,⼜当裁判员”的⽭盾,必须要保障第三⽅评价主体的独⽴性。
通过国际经验对⽐分析可以发现,⽬前我国的绩效评价与世界银⾏、OECD 等机构对国际援助项⽬的评价形式具有⼀定的相似性,第三⽅评价的引⼊⼀定程度上也由此⽽来。20世纪70年代初,迫于⽇益增长的国际⾮政府组织和各国议会对提⾼资⾦透明度和问责制的外部压⼒,⼤量多边⾦融机构都建⽴起了独⽴评价机构。IMF是少数⼏个直到2001年才建⽴属于⾃⼰的独⽴评价办公室(Independent Evaluation Office,IEO)的组织之⼀,制度化的独⽴评价已成为评价其绩效的⼀种⼿段(Weaver,2010)。IEO的战略实际上侧重于硬性评估(hard-hitting),关注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单⼀国家的计划,⽽是着眼于国际基⾦组织的总体能⼒和跨领域合法性问题(Gutner and Thompson, 2010)。⽽且,在⼤多数情况下,独⽴外部评价并未回避对基⾦的批评。例如,IEO出具的《关于1999—2005年IMF汇率政策建议报告》得出的结论是,IMF主要业务存在明显的“有效性差距”(IEO,2007)。能否接受并采纳独⽴评价机构的批评性建议,这是防⽌出现“绩效装饰预算”的关键节点(马蔡琛,2020b)。
第⼆,从政府预算绩效管理的视⾓来看,⼀⽅⾯,第三⽅评价有助于优化参与主体的良性互动结构,充分整合调动相关利益主体的积极性。在政府绩效管理中,引⼊多元参与模式,可以丰富民众参与政府决策、结果评价、政策监督的渠道,在⼀定程度上弥补传统绩效⾃评的缺陷,丰富治理结构的多样性(Leach and Scoones,2003),进⼀步提升政府的治理⽔平。尤其是在当下,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已达⼆⼗余年,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已然从简单的“政府—社会”⼆元模式转换为多元模式。为了深
化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改⾰,进⼀步提升其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需要赋予不同主体以不同的⾓⾊与责任。另⼀⽅⾯,从监督公众受托责任的⾓度来考察,绩效评价通过对公共⽀出现实效果的评价,针对公共财政满⾜民⽣需求和社会发展的状况,提供了可以相对精确测度的详细刻画。然⽽,传统的政府绩效评价,存在着⾃我监督⼒度有限、责任对内不对外的缺陷。第三⽅评价更加符合“价值中⽴”的原则,能够科学有效地运⽤专业知识来监督公共财政受托责任之履⾏。
事实上,组织的绩效并不是⼀个简单的⼀维向量,⽽是内部有机联系的多维概念。如何以⼀个载体相对统⼀的形式来呈现绩效评价的结果,就成为⼀个需要加以审慎斟酌的问题。其中的⼀种做法就是建⽴标准化的报告范例,通过提供统⼀的报告卡,来保证某⼀⾏业或某种服务评价结果的内容和形式,不⾄于过于差异化。例如,美国纽约州的myHeathFinder⽹站为该州所有医院提供了绩效报告卡的免费服务,并且以⽆⼴告来保持其独⽴性。加拿⼤的弗雷泽研究所(Fraser Institute)则提供了涵盖全国有关医院和学校绩效的报告卡(Pidd,2012)。美国教育评价通过国家授权互惠协议全国委员会(NC-SARA)制定的国家授权互惠协议,为各州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成果报告,并制定了可⽐的国家统⼀标准,旨在减轻学校在寻求授权时⾯临的监管困难(Columbus,2016)。截⾄2020年12⽉,有52个州加⼊该协议,涵盖2000多个参与机构,较四年前增加⼀倍有余(NC-SARA,2020)。也有的机构通过提供绩效排⾏榜(league table)来呈现绩效评价的结果,例如,英国环境局的⽹站上就展⽰了本国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绩效排⾏榜,以
(league table)来呈现绩效评价的结果,例如,英国环境局的⽹站上就展⽰了本国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绩效排⾏榜,以⿎励降低能耗。
(⼆)第三⽅评价的局限性分析
在确定第三⽅评价的具体⽅案时,最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就是其成本费⽤,因⽽,需要事先进⾏评价成本的核算⼯作,合理测算评价费⽤。第三⽅评价的成本主要包括根据委托项⽬的实际⼯作量、评价⼯作的地域分布、⾏业特点、难易程度等因素,由委托⽅直接⽀付第三⽅的直接评价费⽤,以及评价过程中发⽣的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专家费、杂费等依据项⽬特点在评价过程中产⽣的各种相关成本。除了实施评价本⾝需要承担的直接成本之外,其间接成本和潜在风险亦可能影响到第三⽅评价的成本效益。从这个⾓度考虑,第三⽅评价的局限性主要有三点。
第⼀,由独⽴性被侵蚀、评价机构与委托⽅合谋带来的评价失实风险。从经费来源的⾓度讲,第三⽅评价的发展和成长离不开政府资助和社会组织赞助。如此⼀来,难免会在第三⽅机构与被评价的委托⽅之间产⽣利益链条,⽽经济上的过度依赖,⼜会降低机构的独⽴性。⼀⽅⾯,由委托⽅⽀付第三⽅相应的评价费⽤,容易出现“花钱雇⼈来操作结果”的现象,削弱了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另⼀⽅⾯,第三⽅收取委托⽅的评价费⽤,难免受制于委托⼈,难以得出独⽴客观的评价结论( 张振川等,2017)。政府部门及其⼯作⼈员,需要协调第三⽅与被评⽅的接洽。第三⽅机构为了获得评价所需的
信息,也必须⼴泛吸收利益相关⽅参与评价。也就是说,政府和第三⽅机构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平⾏关系,⽽是类似于“政府主导、第三⽅⾼度依附”的关系。这使得第三⽅机构或多或少地受到委托⽅、被评⽅及其他利益相关⽅的影响,难免会产⽣评价失实或存在偏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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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从国际视⾓出发,绝⼤多数国家在进⾏绩效评价时往往只是吸纳第三⽅专家参与,鲜有将整个评估推给第三⽅机构去实施的案例(尚虎平、王春婷,2016)。在这种情形下,第三⽅评价似乎只是更多地扮演提供专业知识咨询的⾓⾊,既难以提供客观的评价结果,更难以独⽴承担评价责任,进⽽给第三⽅机构的问责带来阻碍。有的研究者甚⾄将政府签约外包视为对过去⾏政实践的⼀⼤突破,认为是管理改⾰的标志性事件(Phillips and
Smith,2011)。Hood(1991)就曾指出,公共部门更多的竞争转到了“合同签约和公共招标程序”,并被证明是降低成本、提⾼质量的利器。但是签约外包并不是解决公共管理问题的灵丹妙药,签约外包(或民营化)由于需要将机构利润计⼊供给成本,⽽可能导致更⾼的评价成本。况且,在缺乏规范市场检验的情况下,也很难保证第三⽅机构的⾼效率和良好运作。如果其运作情况不佳,可能会使公共部门绩效管理陷⼊混乱不堪的窘境。
第⼆,第三⽅评价机构本⾝资源与能⼒之局限性。在类型分布上,我国的财政⽀出绩效评价已然实现从“统⼀评价”到“分类评价”的模式转变。财政⽀出项⽬具有资⾦规模差异悬殊、项⽬数量繁多、⽀出类型千差万别的特点(马蔡
五月病琛,2017)。各级预算绩效评价管理部门限于经费、⼈员和经验等⽅⾯的局限,难免会产⽣因忙不过来⽽疲于应对的感觉。这种海量评价客体导致的⼯作压⼒,即使引⼊第三⽅评价,也未必能够得到根本改观(马蔡琛,2020a)。
在绩效评价过程中,评价结果的产出效率也在很⼤程度上受制于第三⽅机构本⾝的内部资源和⼈员配置情况。以IEO为例,其占⽤的预算资源仅占IMF的0.5%,⼤⼤低于同类独⽴评价机构之经费占⽐(见表1)。受制于预算和团队规
模,2001— 2010年,IEO仅编制了17份主要报告,数量⼗分有限,截⾄2020年底,共出具33份报告.在预算资⾦和机构⼈员承载⼒有限的前提下,第三⽅机构能够承担的评价任务也是存在上限的。如果评价机构出于趋利性,不合理地承担超出⾃⾝能⼒的评价项⽬,将会引致评价失实的风险。
第三,信息不对称引致的评价结果偏误。绩效评价的根本和前提是信息,只有基于完整和准确的绩效
信息,才能全⾯、公正、客观地推进评价⼯作。第三⽅评价总体⼤多是从参与者的⾓度来展开评价,评价的重点往往是基于过程的(Rayner,2003)。这是第三⽅评价机制不可规避的特性,也就意味着信息不对称有时会对评价结果产⽣致命的影响。是否能够获取⾜够的信息进⽽获得可靠的评价结果,是第三⽅评价未来发展中需要克服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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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评价对数据获得能⼒实际上是有较⾼要求的,绩效评价结果需要基于第三⽅收集和筛选的信息。这就需要对有效信息进⾏分类,并通过信息系统同负责单位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第三⽅机构本⾝的声誉,也对信息收集⼯作有着重要的影响。譬如,俄罗斯的独⽴监测机构——城市经济研究所(IUE)收集了有关中央和地⽅政府的卫⽣预算数据,并发现关于政府优先事项的重要信息。之所以能够得出这个重要结论,主要是因为它先前在这两个地区所开展的相关⼯作,以及负责任的分析组织之声誉,进⽽获得访问那些通常难以获取的数据之权限(Kosacketal.,2010)。因⽽,机构数据获取能⼒,会直接影响信息的有效性和时效性,进⽽影响第三⽅评价的结果。另⼀⽅⾯,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度也制约着第三⽅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有的国家由专责部门负责披露有关绩效信息,譬如加拿⼤的评价活动由新成⽴的成果司(Results Division)承担,负责为评价专业⼈员以及对联邦⼀级的评价感兴趣的组织提供有⽤的信
由新成⽴的成果司(Results Division)承担,负责为评价专业⼈员以及对联邦⼀级的评价感兴趣的组织提供有⽤的信息、⼯具和资源(Treasury-Board-Secretariat,2020)。但如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尚
不完善,第三⽅作为外部评价主体难以获取准确的第⼀⼿绩效信息,也会引起评价结果偏误。此外,如果绩效评价系统与管理决策之间并未形成闭合环路,还可能引致数据丰富、信息匮乏的“DRIP”综合征。
特别地,由于第三⽅评价的引⼊,导致绩效监管者的数量急剧增加,全球范围内的评价单位如⾬后春笋般建⽴起来,这将引致诸如“审计爆炸(audit explosion)”等问题。⼀⽅⾯,政府机构被要求合理地使⽤资源;另⼀⽅⾯,评价本⾝的⽀出也与⽇俱增,与评价相关的额外成本耗费甚⾄难以通过绩效的提升⽽得到补偿(BischoffandBlaeschke,2016)。这显然是⼀个悖论!需要⾼度警惕此类情况的发⽣,不能过度强调评价的外在形式,⽽忽略提升绩效的初⼼与使命。
三、我国第三⽅评价的发展现状
(⼀)制度设计:有序完善中的法规体系
2003 年,党的⼗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问题的决定》,明确地提出要“建⽴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由此拉开了预算绩效管理改⾰的序幕。随着改⾰的不断推进,预算绩效评价试点的部门和项⽬范围不断扩⼤,并初步建⽴了“预算编制有⽬标、预算执⾏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的绩效管理机制。2014年,财政部、民政部、⼯商总局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指出,“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由购买主体、
清朝雍正历史>dnf免疫胶囊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评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绩效评价⼯作的指导意见》(财综﹝ 2018﹞ 42号)明确指出,“引导和规范第三⽅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加强执业质量全过程跟踪和监管。”2021年1⽉和2⽉,财政部出台的《关于委托第三⽅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 2021﹞ 6号)和《第三⽅机构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更是第⼀次从中央层⾯对委托第三⽅机构评价⾃⾝绩效的服务范围、重点内容和禁⽌事项进⾏了规范性设计。
⽬前,随着绩效评价的逐渐展开,第三⽅评价迅速升温,各地⽅政府也根据⾃⾝情况进⾏了诸多尝试。研究者纷纷⽴⾜实践,探讨在教育、医疗、科技、精准扶贫等领域引⼊第三⽅评价机制。具体⽽⾔,国内各省市逐渐在绩效评价中引⼊第三⽅,并以制度规范的形式进⾏初步固定,建⽴起制度化的绩效评价模式。⼴东省作为探索财政⽀出绩效管理的先⾏省份,早在2011年就开始第三⽅评价的试点,后来⼜提出“四三⼆”建设的⼝号,期望构建起科学的第三⽅评价管理体系。在具体的管理规范⽅⾯,上海、江苏、⼭东等地纷纷出台第三⽅评价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案(见表2)。这些暂⾏办法⼤多对评价机构的选聘条件、购买评价服务程序、收费标准、合同制定、监管惩罚等具体事宜,做出了粗线条、原则性的规定,但⼤多并没有明确第三⽅机构的独⽴性地位,条款也存在较为笼统、缺乏实践性指导等不⾜,仍有结合实践经验进⼀步完善的空间。在近期发布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规范引导下,各地第三⽅绩效评价的相关规范或许有望得到进⼀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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