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
沈阳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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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制度,激发教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2号)、《辽宁省关于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25号)和《辽宁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好学生个人事迹第二条绩效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
歌曲父老乡亲(一)优化结构,强化岗位职责。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度内,坚持优化结构、强化岗位、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岗位、职责、绩效、薪酬相统一的分配制度。
(二)重点倾斜,突出关键岗位。坚持向一流学科、一流专业倾斜,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倾斜,确保学校发展重点和教师的主体地位,同时统筹兼顾管理和服务等各方面工作。
(三)注重效能,实现责酬相符。以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为导向,坚持“注重实绩、优劳优酬、责酬相符”的绩效工资分配原则,确定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相匹配的绩效工资分配标准。
(四)加强考核,实施动态管理。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目
标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落实目标责任制,依据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上下浮动津贴标准,形成以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为依据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岗位类别
第三条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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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全体在编在岗人员及同工同酬人事代理(派遣)人员。
(二)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的人员按协议约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畴。
(三)校办企业人员工资参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文件执行。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属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经学校批准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岗位类别。学校全体教职工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专任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一)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分为教授(二、三、四级)、副教授(五、六、七级)、讲师(八、九、十级)、助教(十一、十二级)及十三级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正高(三、四级)、副高(五、六、七级)、中级(八、九、十级)、初级(十一、十二级)及技术员(十三级)。
(二)管理岗位。分为正厅(三级)、副厅(四级)、正处(五级)、
副处(六级)、正科(七级)、副科(八级)、科员(九级)及办事员(十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分为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中级工(四级)、初级工(五级)及普通工岗位。
第三章绩效工资结构
第五条绩效工资结构。我校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种类别。自动点击器怎么使用
第六条基础性绩效工资结构。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类别。
第七条奖励性绩效工资结构。分为岗位津贴、超工作量津贴、奖励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四种类别。
新学期教师寄语(一)岗位津贴。按学校岗位设置、人员岗位类别及人员构成情况,分为教师岗位津贴、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管理人员岗位津贴和工勤技能岗位津贴四种类别。
(二)超工作量津贴。按工作分工及工作量完成情况,分为教学超工作量津贴、专任教师兼职工作量津贴、学生管理超工作量津贴和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助四种类别。
(三)奖励津贴。按成果产出和业绩贡献情况,分为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津贴、突出贡献奖励津贴、绩效考核奖励津贴和高层次人才特殊津贴四种类别。
(四)年终一次性奖金。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学校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确定的一类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四章绩效工资标准及发放
第八条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及发放。按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文件和标准执行,按月发放。岗位变动人员,自变动的下月起,按照新聘岗位执行相应标准。
第九条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及发放。学校根据各单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结果,按照各单位(部门)各岗位人员数量、岗位级别、业绩成果等情况一次性核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条岗位津贴标准
(一)教师岗位津贴标准(单位:元/月)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标准(单位:元/月)
(三)管理岗位津贴标准(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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