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税基税率筹划复习题梦到好朋友死了
一、简答题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基的筹划可以从哪几个方面着手?为什么?
答: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税的税基主要由销售额与购进额之差确定,销售额与购进项目两个因素都会对税基的确定产生影响,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缩小税基的筹划可以从销售价格和购进项目两方面着手。
2.对销售中出现的价格折扣,为规避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企业在进行涉税处理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对于销售发生时的价格折扣,企业须注意折扣额和销售额的发票处理。要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以保证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避免虚计应计算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3.对销售后的价格折扣,企业在进行涉税处理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大多数情况下,折扣是和销售同时发生的。但是,也有许多企业在采用价格折扣销售方式销售时,往往是以每一家购货商的年累计购货量来确定应给予购货商享受的销售折扣率的,也就是说,折扣是在销售后才确认的,在销售发生时由于无法确定有无折扣和折扣多少,故无法在销售的发票中体现销售的折扣额,从而不能按折扣额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这种情况容易造成多缴税款的局面。
企业在采用价格折扣销售方式销售时可以采取预先估计折扣率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也就是说,在销售发生时就按最低折扣率或根据上一年每一客户的实际销售量(或者本年预计销售量)初步确定一个折扣率,在每次销售时预扣一个折扣率和折扣额来确定销售收入,即在每一份销售发票上都预扣一个折扣率和折扣额,这样企业就可以理所当然地将折扣额在产品销售收入中进行冲销,并相应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到年底或第二年年初每一客户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折扣率确定后,只要稍作一些调整即可。如果预先估计的折扣额低于实际确定的折扣额,调整部分的折扣额虽不能再冲减销售收入,但绝大部分的销售折扣已经在平时的销售中直接冲减了销售收入;如果预先估计的折扣额高于实际确定的折扣额,企业可以采取另外预收一定量押金等办法来加以预防,在年底或第二年年初实际折扣额确定后再补记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当然,企业可以将预先估计的折扣率测算得更准确些,或者在年度中间适时根据销售情况对估计折扣率进行调整,以减少结算时的折扣调整额。
4.什么是实物折扣?其税务处理有哪些规定?对于纳税人的实物折扣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答:实物折扣也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例如,企业为鼓励买主购买更多的商品而规定每买10件送1件,或者为了促销推行“买一赠一”活动等。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其税务处理不同于价格折扣,其有关税务处理规定:(1)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由于实物折扣的实质是一种赠送行为。而税法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购进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即,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相当
于将部分货物赠送给消费者,赠送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2)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对外赠送实物的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代消费者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消费者得到的实物赠送属于偶然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保证促销的效果,企业在销售中附赠的实物应不含个人所得税,是税后净收益,该税则应由促销企业承担,即由促销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污情侣头像纳税人的实物折扣筹划:
(1)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
(2)将赠送的货物作为销售折让来对待。将促销的主要商品按正常销售来对待,同时把赠送货物按其价值以销售折扣的形式返还给客户
5.比较直接折扣销售、实物赠送销售、加量不加价销售这三种促销方式的税收负担,并举例进行说明。
答:下面举例来说明三种促销方式的税收负担情况:
某商场每销售100元(含税价,下同)的商品其成本为70元,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而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商品8折销售
吉克隽逸个人资料•购物满100元,赠送20元物品
•购物满100元者可再选20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100元
假定企业销售100元的商品,在这四种方式下其纳税情况和利润情况如下(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
1)直接折扣销售
这种方式下,企业销售价格100元的商品,只收取售价80元,这项销售行为,成本为70元,销售收入80元。 应纳增值税额=
%17180+×17%-%
17170+×17%=1.45(元) 销售毛利润=%17180+-%17170
+=8.5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55×33%=2.82(元)
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2)实物赠送销售
这种方式下,消费者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20元商品(成本为14元),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由商场承担,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的由企业赔缴。如果企业销售价格100元的商品,其纳税及盈利情况:
应赔缴个人所得税=20÷(1-20%)×20%=5(元) 应纳增值税额=%171100+×17%-%17170+×17%+%17120+×17%-%17114
+×17%=
5.23(元)
销售毛利润=%171100+-%17170+-%17114
+-5=8.67(元)
由于赠送商品成本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171100+-%17170
+)×33%=8.46(元)
税后净利润=8.67-8.46=0.21(元)
3)加量不加价销售
这种销售方式是指购物达一定数量,再选购一定的商品,总价格不变。如购物达100元者,再选购20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100元。这也是一种让利给顾客的方式,与前几种形式相比,其销售收入没变,但销售成本增加了,变为84元(70+20×70%),则: 应纳增值税额=%171100+×17%-%17170+×17%-%17114
+×17%=2.32(元)
销售毛利润=%171100+-%17170+-%17114
+=13.67(元)
瓷砖十大名牌应纳企业所得税=13.67×33%=4.51(元)
税后净利润=13.67-4.51=9.16(元)
由以上例子可以看出,促销形式的不同,让利程度,企业税收负担和收益额都不一样,促销效果和企业收效也不一样。其中,加量不加价促销手段最好,直接折扣销售次之,实物赠送效果最差。
6.增值税购进项目的税收筹划可以从哪些方面开展?
答:企业的购进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采购材料。期末若有闲散资金,可大量采购原材料,由此产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大,应纳税额就越小。
(2)优先购进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接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使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取得的,由当地国税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只能按6%或者4%的征收率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购进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在这方面,如果企业不懂得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并进行相应的税收安排,会给企业带来惨痛的代价。
(3)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完税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凭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但抵扣进项税额必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完税凭证,因此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
劳务,或者进口货物时,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税额。
(4)尽量采购固定资产的附属零配件。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除了在实行了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以外,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维修设备用的备品配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以散件的形式购进零配件,如果达不到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可以按照“低值易耗品”或者“原材料-备品配件”入帐,那么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缩小税基。
(5)适当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由于收购免税农产品可以享受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可以考虑适当提高收购价格,然后以其他形式获得对收购成本提高的补偿,这样可以规避税收负担。
(6)适当提高支付的运输费用和收购废旧物资的价格。支付运输费用和收购废旧物资
也属于开具普通发票、根据帐面记录计算进项税额的情况,可以按收购免税农产品的思路考虑,增加购进额以规避增值税。
7.存货发生毁损有哪些处置方案?其税务处理有什么不同的规定?企业发生存货毁损时应如何选择处置方案?请举例说明。
答:存货损失的处置方案包括报废和低价甩卖。税收处理的不同规定:
(1)关于“报废”。从增值税角度分析,由于报废没有相应的销售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在这个环节产生中断。报废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报废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须转出,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就是说,报废货物,如果货物的购进成本为C,企业承担的所得税前损失是所报废货物按购进价(购进成本)计算的价税合计数(C×1.17)。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这个损失(C×1.17)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汉语拼音方案包括几大部分(2)关于“低价甩卖”。低价甩卖产生了销售行为,有销项税额(尽管很低,或者低于进项税额),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链条”没有中断,故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货物的进项税额在甩卖形成的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扣除,而不是由企业承担。仍然假定货物的不含税购进成本为C,不含税甩卖价为P,此时,企业承担的所得税前损失是所甩卖货物的成本价减去甩卖价格后的余额(C-P)。同样,此时的损失(C-P)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很显然,(C-P)<(C×1.17)。就是说,比较两种处理方案,低价甩卖产生的损失更小一些,“报废”所产生的损失大于“低价甩卖”的损失。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哪个更优?其增值税负担孰轻孰重?纳税人应如何选择?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采用的计税方法包括税率为17%和13%的购进扣税法和征收率为6%、4
%的简易计税法。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采用征收率计税,征收率包括6%和4%。这两种计税方法,在不同的情况下税收负担状况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哪个计税方法更优,哪个税收负担更轻。对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税收负担状况
(1)对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6%的工业企业,若经营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当销售毛利润率高于35.29%时,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负轻一些;反之,则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税负轻一些。
(2)对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4%的商品流通企业,若经营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税负平衡点为毛利润率23.53%。即当销售毛利润率高于23.53%时,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负轻一些;反之,则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税负轻一些。
(3)对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6%的工业企业,若经营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税负平衡点为毛利润率46.15%。即当销售毛利润率高于46.15%时,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负轻一些;反之,则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税负轻一些。
(4)对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4%的商品流通企业,若经营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税负平衡点
为毛利润率30.77%。即当销售毛利润率高于30.77%时,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负轻一些;反之,则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税负轻一些。
二、主要销售对象
(1)销售对象主要是个人消费者,或者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会影响销售,如何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主要根据税收负担情况来确定。
(2)如果销售对象主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要慎重选择计税方法。因为如果选择了简易计税法,就无法产生下一环节的进项税额,若购买单位采用的计税方法是购进扣税法,就会减少该单位的进项税额,从而加重购买单位的税收负担;若购买单位采用的是简易计税法,则对税收负担没有影响。
三、信誉成本等因素
一方面,一般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往往比小规模纳税人大;一般纳税人的信誉往往要比小规模纳税人好;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货的可抵扣税额要比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货抵扣得多等,这会使一般纳税人有更多的顾客。
另一方面,一般纳税人要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要建立健全的帐簿,培养或聘用专业财务人员,这
将增加财务核算成本;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比小规模纳税人复杂,需要投入的财力、物力和精力也多,会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等。这是想要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考虑的。
9.企业设立的分支销售机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其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是否应该进行税收筹划?根据什么进行筹划?
答:分支机构是增值税的独立纳税义务人,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须在当地独立申报缴纳增值税,其税收身份应该进行筹划。作为企业的内部销售单位,分支销售机构的经营活动是为了扩大企业的销售额,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异地分支销售机构一般从销售额中提取部分销售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其在销售过程中人工、运输、场地等费用支出。因此,提取的费用比例不大,其进销差价率也不会高。在进销差价率较低的情况下,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缴纳增值税可以降低税负,提高收益率。具体实筹划实施如下:(1)事先将分支销售机构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2)主动争取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时,则分支结构也可以申请按照一般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
10.请分析经营酒水饮料会出现哪些种流转税纳税人身份?纳税人应如何选择?专业检测漏水需多少钱
答:酒水饮料的销售一般情况下是应该缴纳增值税。但是,在服务业中酒水饮料的经营要缴纳营业税。在酒水饮料销售过程中,会出现四种不同的纳税身份:
(1)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
(2)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4%;
(3)餐饮业,营业税率5%;
(4)娱乐业,营业税率20%。
税收负担情况分析:
(1)对于后三种情况,假设酒水产品销售额为B,则税收负担分别为:B÷(1+4%)×4%即B×3.85%、B×5%、B×20%,显然,在第二种情况下税负较。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比较:
设酒类产品不含税销售额为B,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含税购进额为A,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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