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体概要
日本政体概要
一、天皇
  日本自明治维新后恢复了天皇的统治权,并通过"明治宪法"确立了近代天皇制,强调"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国家一切统治权",帝国议会和内阁对天皇只起"协赞"作用。支持天皇的基本支柱是财阀、军阀、地主豪绅、官僚政客。他们借天皇的权威,实行中央集权统治,以维护地主、资产阶级利益。
  战后,天皇制虽然被保留了下来,但根据战后《日本国宪法》的规定,天皇只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他"只能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最高法院院长。天皇行使有关国事行为,如召集国会、解散众议院及公告举行国会总选举等等,都必须根据内阁的建议和承认。新宪法的这些规定,不仅使天皇的权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且打破了长期以来所谓天皇是"现人神"的神秘观念。现任日本天皇明仁是昭和天皇的长子,生于1933年,1989年即位,改年号为平成。明仁天皇和夫人美智子皇后有二子一女。 战前皇室费用不受国家限制。战后根据新宪法的规定,皇室的一切财产属于国家。皇室的一切费用必须列入预算
并经国会议决通过。
  皇室的机构有:皇室会议--由皇族两人、众议院及参议院正副议长、内阁总理大臣、宫内厅长官、最高法院长(最高裁判所所长)等十八人组成。内阁总理大臣任议长,审议皇位继承、摄政等有关皇室的重要事项,并作出决定。
  皇室经济会议--由众参两院正副议长、内阁总理大臣、大藏大臣、宫内厅长官以及会计检查院长官等八人组成。由内阁总理大臣任议长,审议有关皇室经济等事项,并作出决定。
  宫内厅--掌管皇室及有关天皇国事行为等事务,并保管国玺。它直属于总理府。
二、国会
  日本的国会是在明治维新以后,根据1889"明治宪法"1890年开始设立的,称"帝国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它仅对天皇起"赞助"作用,权力非常有限。战后,"帝国议会"改为"国会"。根据《日本国宪法》规定,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参两院组成。两院议员均由普选产生,其定额由法律规定。众议院议员任期四年,但众议院提前的解散时,其任期随之结束;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选其中的
半数。在众议院被解散时,参议院同时休会,但在紧急需要时可举行临时会议。
  国会除每年召开一次常会(为期约150天)外,如经任何一议院全体议员1/4以上要求,内阁必须召开集临时会议。在众议院被解散和重新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之日起30天内须召开国会特别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国会会议均公开举行。国会两院分别设正、副议长各一人,由各议院选举产生。两院分别设有若干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国会的议事活动大部分是在这些委员中进行的。
  国会的主要职权是:制定宪法和法律;组织和监督政府;审核和批准由内阁编制提出的财政预算以及和外国缔结的各种条约等。凡法律案,除宪法有特别规定者外,经两院表决通过后便成为法律。众议院通过的法案在参议院作出不同决议时,如经众议院出席议员2/3以上的多数再次通过,即成为法律(在一般情况下,往往通过两院协议会来解决)。预算案、条约、协定等经众议院通过并提交参议院后,除国会休会期间不计外,参议院在30天内不作出决议时,即以众议院的决议作为国会决议。国会(主要是众议院)有权对内阁的施政方针等提出质询,监督行政活动;在必要时可以用通过不信任案或否决信任案的方式迫使内阁总辞职。日本国会中,众议院有议员480席,参议院有议员252席。
三、内阁
  日本的内阁是明治维新以后,在太政官制的中央政府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1885年根据天皇的敕令开始建立内阁,其下属行政机构称""(相当于我国的部)。此时国家的最高行政权仍属于天皇,内阁仅仅处于"赞助"地位。
  战后,废除了天皇集权制的"敕令内阁",改为"排骨怎么做好吃议院内阁制"。根据《日本国宪法》规定:国家的行政权属于内阁。内阁是行政权的主体,一切负有行政职能的机关都必须在内阁的统一支配之下。内阁由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但所有内阁成员都必须是文职人员,而不能是现役的武官。内阁总理大臣也称首相,是最高行政首脑,他由国会提名经议员选举产生,并经天皇任命。内阁其余各国务大臣均由总理大臣任命(或罢免),但其中1/2以上必须从国会议员中选任。战后以来,历届内阁绝大部分是由在国会中占多数议席的政党(即执政党)组成的,该党的领袖(总裁)便成为内阁总理大臣的当然人选,其内阁成员也多半是从该执政党所属的国会议员(主要是众议院议员)中任命的。
  内阁除执行一般行政事务外,主要行使下列职权:负责执行法律,总理国务;处理对外关系;缔结条约;掌管有关官吏的事务;编制预算;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政令;决定大
赦、特赦、减刑,刑罚执行的免除及恢复权利。此外,内阁还有权对天皇的有关国事行为提出建议和承认;有权建议天皇解散众议院、召开国会;决定召开国会临时会议、参议院紧急会议等。内阁还负责提名最高法院院长及任命各级法官,向国会报告国家财政收支情况等。
  内阁行使行政权,集体向国会负责。当众议院通过对内阁不信任案或否决了信任案,而此后10天内众议院又未被解散,则内阁必须总辞职。当众议院总选举后,首次召集国会时,原内阁也必须总辞职,然后向国会重新选举内阁总理,由新任总理组阁。
  内阁的组织机构由总理府及其下属外局(包括各委员会和各厅)、12个行政省以及内阁辅助机构,包括内阁官房、内阁法制局和人事院等组成。
  日本现任内阁由总理大臣(首相)1人、各省大臣(相)12人以及各厅、局长官9人组成
日本的国会及其立法权限
  日本国会实行两院制[01],上院为参议院,由252名议员组成,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其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讨论和通过法案;。下院为众议院,由500
名议员组成,任期4年。内阁总理大臣有权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国会常会在每年的12月份召开,以天皇诏书召集,会期为1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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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议院除享有与参议院相同的立法职权外,还拥有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的权力。日本众议院的权力优于参议院,当两院决议不一致时,以众议院的决议为国会的决议。日本天皇作为国家元首,有权公布法律;召集国会;解散众议院;宣布举行大选。与二战以前以全体会议为主的议会开会方式相比,战后日本国会采用了以委员会为中心的常设委员会制度。常设委员会的设立在国会法中最具深远意义,……它使日本的众议院区别于英国下院,而使日本的国会更接近于美国的国会’”[02]日本国会两院都有若干常设委员会,其中众议院20个常设委员会,它们是:1、内阁委员会,负责审议内阁、人事院、宫内厅、北海道开发厅、防卫厅及不属于其他常设委员会审议的总理府提出的议案;2、地方行政委员会,负责审议地方公共团体、自治省等提出的议案;3、法务委员会,负责审议法务省、法院提出的有关司法行政的议案;4、外务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外务省方面的议案;5、大藏委员会,负责审议大藏省除预算和决算之外的有关议案;6、文教委员会,负责审议文部省、教育委员会、日本学术会议提出的有关议案;7、社会劳动委员会,负责审议厚生省、劳动省提出的有关议案;8、农林水产委员会,负责审议农林水产省提出的有关议案;9
商工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通商产业省、经济企划厅、土地调查委员会提出的有关议案;10、运输委员会,负责审议运输省提出的有关议案; 11、递信委员会,负责审议邮下省提出的有关议案;12、劳动委员会,13、建设委员会,负责审议建设省提出的有关议案;14、安全保障委员会,15、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科学技术厅提出议案;16、环境委员会,负责审议环境厅提出的议案;17、预算委员会,18、决算委员会,分别负责审查内阁的预算和决算;19、议院运营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议院的议事程序及有关国会法和议院规则等事项;20、惩罚委员会,负责处理议员资格纠纷和对议员的纪律处分。众议院常设委员会的定员为2050人。
  参议院有17个常设委员会,它们是:总务委员会,法务委员会,地方行政和警察委员会,外交、防卫委员会,财政、金融委员会,文教、科学委员会,国民福祉委员会,劳动、社会政策委员会,农林水产委员会,经济、产业委员会,交通、情报通信委员会,国土、环境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结算委员会,行政监督委员会,议院运营委员会,惩罚委员会。参议院常设委员会的定员为1045人。参众两院的常设委员会由部分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议员组成,权力较大,构成国会的中心。[
日本刑事司法制度的沿革
在线对其隐身    日本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其现行的法律制度是以19世纪后半叶即1868年的明治维新为契机,以欧洲大陆法系为基础,并受英美法系的影响(主要是引入了美国的法律制度),又继承了自身传统的法律文化(主要是中国唐代律令为蓝本的大宝律令制度)而逐步演变发展起来的。
    (一)二战以前日本的刑事司法制度
    17世纪开始到19世纪中叶,日本是由有势力的封建领主(德川幕府)掌握着国家政权。由于日本当时采取锁国政策,与外国的邦交及通商都处于停止状态。直到19世纪中叶受欧美各国开放的压力,才打破了锁国政策,并从明治维新建立新政权后,才开始了近代国家的建设,并借鉴法国和德国的法律制度,开始建设日本近代的法律制度。其中,法国对日本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最为明显。如1880年的《治罪法》和1890年的《刑事诉讼法》,就是仿照法国的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即日本刑事司法制度方面的最早立法。同时,日本在刑事司法方面的立法,也受德国的影响,1890年的《法院组织法》就是以德国《法院组织法》为蓝本的,并且日本1889年的《明治宪法》和1890年的《裁判所构成法》,也是借鉴德国宪法制定的。此外,日本还借鉴英国的司法制度制定了陪审法,从19
28年开始,实行了15年陪审制度,后来由于案件逐年减少,加之二战爆发,为了节约由于陪审所需要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于是1943年取消了陪审制度。
      二)日本二战以后的刑事司法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1945年)后,按照《波茨坦宣言》和日本投降书的规定,日本废除了《明治宪法》。美军作为联合国占领军进驻日本后,在美国的参与和扶助下制定了实行国民主权原则的日本宪法。以此为契机,日本进行了包括刑事司法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美式司法改革,即所谓二战后日本的第一次现代司法制度改革。在此次改革中,日本大量引入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赋予法院(日称裁判所)完全的司法权和违宪审查权,禁止设置二战前行政法院那种特别法院;增设了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建立起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的审判机构体系;在审判程序方面,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制度中采用的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原则;将司法三曹(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又称法曹)合而为一,实行同一的严格的司法考试和研修制度等。1946年颁布的《日本宪法》关于国民权利义务一章中,规定了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权利,如沉默权、令状主义、质问权等,这便形成了日本的刑事诉讼程序的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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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这些规定是以《美国联邦宪法》为根据制定的,并成为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各种原则的基础。因此,二战后日本的刑事司法制度带有美国司法制度的彩。
宪法的特点
 一、确立天皇专制制度
  1、宪法确立天皇主权原则
  2、确立天皇居于国家统治权的中心地位
  3、确认天皇拥有独立的统帅权
  二、规定了有限的自由权利
明治宪法作为日本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是明治维新的产物和学习西方法制的结果,对于进一步打破封建制度,创建日本政治的近代化有重要作用。但是,在明治宪法体制下,民主、自由的内容有限,天皇拥有绝对的大权,而且默许军部享有独立于内阁之外的军权,这既是日本封建军国主义残余的体现,也是其日后走上军国主义道路,发动法西斯战争提母亲节发多少钱红包
供了可能。
对中国的启示
众所周知,日本自明治维新以后,从封建社会一跃进入资本主义行列,社会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从中国近现代史的发展来看,中国实际上是走了弯路。清末的戊戌变法的失败,让中国失去了第一次与资本主义接触的机会,而接下来的八国联军入侵、军阀割踞、复辟帝制、二战爆发日本入侵等等,又让中国失去了半个世纪的时间。新中国成立后,在道路的选择上,我们跟着前苏联走,再加上内忧外患的国际形势,抗美援朝、抗美援越等等,又过去年三十年的光阴。实际上,从改革开放的1980年左右,中国才开始进入现代化建设。但由于我们特殊的体制与国情原因,没有遵循西方的发展模式,而是史无前例地走有中国特的社会道路,这就是摸着石头过河,边走边看,不断纠偏,因而我们说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面试用英语自我介绍。
而日本本土在二战以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却没有受到过侵略。欧洲的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中国的满清政府正在做着天朝大国的美梦呢。以上种种,就使得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差距在100年左右。不过,如今世界的发展速度不是以年来计算的。如果社会各项制度
能够适应本国国情,即生产关系能够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只要我们全体国人能够万众一心,同仇敌忾,那么中国就有可能用30年或40年时间赶超过去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日本是一个资源奇缺的国家,因此近现代走的是科技立国之路。中国虽地大,但称不上物博。而且目前我们的发展大多以牺牲资源为代价。随着世界上资源的日益匮乏,可供我们大量使用的资源已变得稀缺,而且环境保护已被纳入全球范围,以牺牲资源与环保的发展模式已经不合时宜。所以,中国的发展模式,也应该是向日本学习,以科技创新为前提,科技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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