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
关于联营问题
所谓联营,就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的一定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所需经费由国库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的部门或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所等)
联营的主要特点,就是打破了条块分割的旧体制,冲破了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在不改变联营各方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按照发展商品经济的客观需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扬长避短,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联营是中国土生土长的法律术语和法律制度。联营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50年政务院第65次会议通过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当时是这样规定的:同一行业,或者非同一行业而在生产上或业务上有关系者,依自主自愿原则,在保持原有组织的基础上联合经营其业务的一部分或者数部分,订立联营章程,报经当地主管机关核准,公营企业或公私合营企业方得参加联营组织。联营组织经核准后亦受法律保护的。这种联营是在联营各方保持独立资格的前提下,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以联营章程为基础,不受所有制限制而形成的横向经济联合形式。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个体经济的消失,这个《条例》也就失去了其
自身的意义。
70年代末,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企业自主权扩大,横向经济联合再度复兴,联营这种经济组织形式又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新生事物。19807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正式确立了经济联合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使横向经济联合走上规范化的道路。1984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把横向经济联合列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到了80年代中期,联营层次不断提高,范围不断扩大,为进一步推动联营的发展和规范联营活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形成了一整套联营法律制度。如19863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1986331日国家工商局《关于经济联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64给我一杯忘情水23如何推广论坛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亲情 作文19864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8711日起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我国的联营制度,这些法律、法规,使联营这一具有中国特的新生事物从法律上得以肯定,正式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从10多年的实践中可以看出,联营制度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要求,促进了资源的开发和合理配置,促进了技术进步和人才的合理流动,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局参与联营的经济活动也越来越多,如在小浪底的中德意联营体、在长江三峡的三联公司,又如某单位与某房地产公司联营搞开发、某工程处与某个体户搞假联营、某单位与石油公司搞联营、某省要求与我局某分局联营开发水电项目等等,在联营方面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所以,借此机会把有关联营的知识介绍给大家。
一、绿光森林电视剧    联营的种类:
联营的类型有三种:一是法人型联营,二是合伙型联营,三是协作型联营。
1    法人型联营:
所谓法人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共同出资,组成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法人型联营也称为紧密型联营。联营各方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称为联营企业法人。
民法通则第51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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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征有:
1)、它的存在是以其成员企业、事业单位保持独立的法人地位为前提的。这种联营形式不同于企业的合并。合并意味着被合并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消失。也就是说,如果联营发展到法人之间的合并,也就意味着联营关系的终止。联营企业法人虽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原来的各个企业、事业单位仍然是法人,也同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联营企业具有独立的财产。这些独立的财产,是联营企业法人开展生产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联营各方除了已出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仍然归自己所有。联营企业与各成员企业、事业单位在财产上各立帐户,独立核算,互不涉及。
3)、联营企业是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联营各方协商组成的共同管理机构是联营企业的法人机关。它代表着联营各方的共同意志,执行着联营各方的各项经营活动。在法律上,联营企业完全独立于联营各方,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及民事责任。联营企业法人的独立经营并不影响联营企业各方的自主经营。
4)、联营企业内部的关系由其章程规定。法人型联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必须具有组织
章程。在章程中,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的分配和风险的承担,加入和退出的条件,组织机构的产生,负责人的任免等事项,都要作出明确的规定。联营各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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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伙型联营。
所谓合伙型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根据联营合同的约定,以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用各自的财产承担风险的方式进行的联营。合伙联营也称为半紧密型联营,其实质是法人合伙。
民法通则第52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主要特征有:
1)、合伙型联营的参加者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公民个人不得成为合伙型联营的主体。公民个人只能成为个人合伙企业的主体。
2)、联营合同是合伙型联营组织存在、活动及其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与法人型联营相比,合伙型联营的组织形式比较灵活。
3)、合伙型联营在经营上是统一的。联营各方共同出资构成了合伙型的共有财产,由联营体进行统一的管理和使用。
4)、合伙型联营中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无限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合伙型联营与法人型联营在财产责任上的本质区别。
3    合同型联营。
所谓合同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既不出资,也不组成新的经济组织,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各自独立经营,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合同型联营也称为协作型联营、松散型联营。
民法通则第53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主要特征有:
1)、合同型联营是通过联营合同而建立的,联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关系。
2)、联营各方在按照联营合同进行协作的过程中,既没有统一的财产,也没有统一的组织形式,各自独立经营,不形成新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因此也不须经过核准登记。
3)、联营各方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同型联营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仅仅是协作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对外没有什么独立的意义,各负其责,互不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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