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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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23、2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301、30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挽回爱情的话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出生,**,住*********。
被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律师。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被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出生,**,住*********。
被告:**,*,**********出生,**,住*****************。
2022年产假是158天还是98天原告************诉被告***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于**********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
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旗头像怎么弄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托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59,030,958.70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偿还信托贷款本金而产生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以359,030,958.70元为基数,自***********按24%/年计算至逾期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不含)为29,461,897.77元];3.判令被告**、被告***、被告**就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判令被告***、被告**对信托贷款本金184,395,600元以及对应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以信托贷款本金184,395,600元为基数,自***********按24%/年计算至信托贷款本金184,395,600元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不含)为15,243,369.6元];5.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财产保全担保费207,916元、律师费180,000元。
事实与**:*********,原告与***签订了《**宁?鸿鹄一号股权并购贷款集合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编号:***17060613-贷款-2,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以及《**宁?鸿鹄一号股权并购贷款集合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编号:***17060613-贷款-2-辽阔
补,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作为“**宁?鸿鹄一号股权并购贷款集合资金信托**”的受托人,以信托**项下信托资金向***发放信托贷款393,000,000元;贷款期限12个月,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贷款年利率为10.15%,贷款利息自放款日起计算,按日计息,按半年度结息,利随本清,利息=贷款金额×实际天数×日利率(年利率÷***),“实际天数”指贷款的放款日(含)至该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含)之间的天数,***应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金。
**********,原告根据《信托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向***发放信托贷款本金393,000,000元。据此,贷款发放日为**********,贷款到期日为**********。
*********,原告与***签订《**宁?鸿鹄一号股权并购贷款集合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2》(编号:***17060613-贷款-2-补2,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约定贷款期限由12个月变更为18个月,自贷款发放之日计算(即贷款到期日由**********变更为***********),且自**********(含)起贷款年利率调整为12.573%,日利率=年利率÷***。
原告与**于*********、与***于*********签订了《**宁?鸿鹄一号股权并购贷款集合资金信托**保证合同1》(编号:***17060613-保证-1,以下简称“《保证合同1》”)、《**宁?鸿鹄一
号股权并购贷款集合资金信托**保证合同2》(编号:***17060613-保证-2,以下简称“《保证合同2》”)。根据《保证合同1》《保证合同2》的约定,**、***分别为***在主合同下贷款本金393,000,000元及其产生的利息、按照主合同应支付的其他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之日止。《补充协议2》签署后,**于*********、***于*********分别向原告出具《关于知悉并同意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调整的函》,称**、***知悉贷款到期日由**********到期后展期6个月至***********止,自***********,贷款年利率自10.15%提高至12.573%,**、***作为保证人确认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与***于*********签订了《**宁?鸿鹄一号股权并购贷款集合资金信托**保证合同》(编号:***17060613-保证-4,以下简称“《保证合同4》”),为***在主合同本金之中184,395,600元及其产生的利息、***按照主合同应支付的其他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之日止。
**于*********向原告出具《**宁?鸿鹄一号股权并购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连带支付承诺函》(编号为:***17060613-承诺-3),承诺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支付义务,连带支付义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金额393,
000,000元及其产生的利息、***按照主合同应支付的其他款项,连带支付义务的期间至***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之日止。
上海吃**于*********向原告出具《**宁?鸿鹄一号股权并购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连带支付承诺函》(编号:***17060613-承诺-4),为***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支付义务,连带支付义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中的184,395,600元及其产生的利息、***按照主合同应支付的其他款项,连带支付义务的期间至***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之日止。
根据约定,***在《信托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2》项下的贷款本金应于***********贷款到期日向原告偿还,但***仍有剩余信托贷款本金尚未偿还。《信托贷款合同》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约定:“15.3、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清偿,并有权要求借款人对逾期贷款本金金额按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上浮50%的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并按以下方式额外收取违约金:逾期贷款本金金额×0.1%/日×实际逾期天数”,原告自愿将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调整为合计按24%/年计算。因***未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被告亦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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