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
∙ 来源:诸暨市纺织服装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 时间:201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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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诸政办发〔2013〕40号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诸暨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21国庆节是多少周年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8日
诸暨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全市部分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肄业、结业)户口“非转农”问题,根据浙江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本着自愿申请、严格把关、公开公平、便民利民、稳善实施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镇乡(街道)、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 第三条 准予户口“非转农”回农村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结业),未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
(二)未享受经济适用房、房改购房、集资建房、住房补贴;
(三)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为我市农业户口(含原为景宁县农业户口,现其父母移民我市农村落户);
(四)申请户口“非转农”时户口在本市;
(五)本人在落户地农村有生活基础且实际居住;
(六)毕业生个人档案已保管在本市人才市场;
(七)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接收;
(八)当地镇乡(街道)同意接收。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当向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诸暨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申请表》、《诸暨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基本情况表》; (二)毕业(肄业、结业)证书、本人入学时的迁移资料、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婚育状况证明;
(三)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四)落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资料。
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请对象就业情况和毕业生个人档案保管情况并出具证明。市民政局负责审核应征入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工作安置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市建设局负责审核申请对象有关经济适用房的享受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市房改办负责审核申请对象有关房改购房、集资建房、住房补贴的享受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接收意见。 第七条 当地镇乡(街道)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接收意见。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申请的调查核实,负责汇总名册,分期分批送市人力社保局、民政局、建设局、房改办核查,并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拟迁入村(居)、镇乡(街道)公示7日,广泛征求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 第九条 市公安局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规定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条 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录用为公务员、正式职工的农业户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录用后应当及时办理户口“农转非”。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在本办法实施后9个月内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未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在原籍农村办理户口“非转农”。
符合条件的已婚女性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配偶系市内农业户口的,应直接迁入男方户内并办理户口“百度会员非转农”;配偶户口在市外或系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允许迁回原籍农村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
符合条件的已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经村(居)民委会、镇乡(街道)认定为招婿的,参照上述情形办理。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其未成年子女系1997年6月10日前出生的,若母亲一方符合户口“非转农”条件的,则子女可以随迁,并转为农业户口。其未成年子女系1997年6月10日以后出生的(包括6月10日),且夫妻双方为不同户口性质的,出生申报时随非农业一方落户的,不再办理户口“非转农”;夫妻双方均为非农业户口的,一方符合户口“非转农”条件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并转为农业户口。其子女已申请办理户口“农转非”的,不再办理户口“非转农”。
第十四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后已由民政部门安置工作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曾因撤村改居、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等享受整体户口“农转非”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及上述政策实施后已将户口迁入该区域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再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 第十六条 毕业后已在诸暨市外落户的,符合户口迁移政策,将户口迁入本市且将人事档案移交市人才市场代管后方可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办理户口“非转农”之日起,与迁入村(居)村(居)民享受同等村(居)民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其村经济合作社的社员权利,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确定。 符合户口“非转农”落户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要迁入整体户口“农转非”的村(居),原未享受同等村(居)民待遇的,其权益自发文之日起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拟迁入地为政府部门因城市发展或重点工程需要而暂停办理户口区域的,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申请户口“非转农”不受限制。古人描写小雪节气的经典诗句 第十九条 凡发现申请人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户口“非转农”的,一经查实,由公安机关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恢复原户口性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肄业、结业)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肄业、结业)学生,具体认定以毕业(肄业、结业)证书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诸暨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释
2. 诸暨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如何辨别玉的好坏品质”申请表
3. 诸暨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基本情况表
4. 诸暨市“非转农”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证明存根
5. 诸暨市“非转农”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证明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8日印发
附件1
《诸暨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
“非转农”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释
一、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肄业、结业)的研究生(博士、硕士)、本科生、专科生、中专生(含职业中专生),也包括以下学生:
1.退学的;
2.以自理口粮户口迁入学校的;
3.试用期内非本人原因离职的和改制时间点在试用期内的。(国有企业6个月内为试用期、事业单位1年内为试用期)。
具体认定以毕业(肄业、结业)证书为准。
二、关于国有企业及改制时间点的认定
本公司或控股母公司的国有股份占比在50%以上(含50%)的,认定为国有企业。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国有企业性质的认定和企业改制时间点的确定,提供1995年(含)以来各年国有企业、改制企业及改制时间点资料,办理过程中遇有名单之外的企业,由市人力
社保局提交财政局(国资办)认定。
三、需提供在职情况证明的,包括以下几类:
1.申请对象工作单位为金融机构、国有企业诸暨分支机构、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的,由使用单位出具未正式录用证明(附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2.申请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派遣制员工的,由用工单位出具证明(附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3.毕业后在诸暨市外落户工作的对象,按照相关迁移政策将户口迁入本市且将人事档案移交市人才市场,同时须提供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就业证明,在企业就业的还须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申请对象确无个人人事档案的,须到原学校补建学籍档案送市人才市场。在外地就业的,须提供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五、按照《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落户原则,结合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对我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落户地选择作以下分类明确:
(一)未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1.户口在原籍农村的,在原籍农村办理户口“非转农”;
2.户口不在原籍农村,符合农村落户条件的,迁回原籍农村办理户口“非转农”。
(二)已婚女性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1.配偶户口为市内农业户口的,迁入男方户口所在地并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
2.配偶户口为挂靠农村的非农业户口,且在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将户口迁入男方户口所在地并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配偶在农村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回本人原籍农村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
3.配偶户口非市内农村的,可以按照户口迁移相关规定在男方或本人原籍农村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
(三)招婿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参照已婚女性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有关规定执行。
(四)离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离婚后户口仍在配偶户口所在地的,若在此有落户条件的,应当直接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办理户口“非转农”,否则应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办理户口“非转农”。
(五)落户中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后,需单独立户的,必须符合《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有关立户分户条件。
原单独立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若本人在农村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在办理本人或者配偶户口“非转农”手续时,应当将户口迁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处。
六、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报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附件2
诸暨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申请表
申请理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word怎么打分数婚姻 状况 | 公民身份号码 | 有否 服兵役 | |||||
有否享受经济适用房、房改购房、集资建房、住房补贴 | 入学前户口性质 | 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 |||||||
现户口所在地 | 要求迁入地址 | 是否单独立户 | |||||||
随迁子女 姓名 | 性别 | 公民身份号码 | 现户口所在地 | ||||||
父母(配偶)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公民身份号码 | 现户口所在地 | ||||||
申请人签名 | 我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 ||||||||
迁入地村委会意见 | 同意 户口迁入本村为农业户口。 村(盖章) 年 月 日 | 迁入 镇乡 街道 意见 | 同意 户口迁入本镇乡(街道) 村为农业户口。 镇乡(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 ||||||
派出所民警调查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派出所公示及审核 意见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村、镇乡(街道)公示无异议。 签名: 年月 日 | ||||||
市公安局审批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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