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精神,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着力构建民主开放的党务工作新机制,积极推动和发展党内民主,根据《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制定公司党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行企业党务公开要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扩大党员众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增强党员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目的,积极探索基层党务公开的有效途径,拓展党内民主渠道,促进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为促进企业改革发展、构建和谐XX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1.依法依纪、客观真实原则。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依法依纪公开。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回避矛盾,不避重就轻,内容客观真实,结果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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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原则。坚持从基层党组织的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党务公开的共性要求和个性特点,分类进行指导。既要积极推进、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又要因地制宜、规范操作、有序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提高,扩展深化。
3.注重实效、服务发展原则。要坚持求真务实,增强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紧紧围绕企业战略目标任务,充分调动广大党员、众的积极性,努力营造科学发展和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党务公开服从和服务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第四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决定、决议等。主要包括:党组(委)成员遵守党的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情况;党组(委)关于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议、决定、政策、规定。
2.企业党组织自身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组(委)成员工作分工、工作职责以及党组织换届选举情况;党组织中心学习组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民主生活会征集意见和整改措施;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情况;
3.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的情况。主要包括:干部民主测评,干部选拔任用、任前公示;后备干部的推荐、培养、选拔、使用等情况;干部公开选聘、竞争上岗考试、面试和任免;干部考核奖惩等情况。
4.企业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党的工作会议、任务及落实情况;年度党建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党内重要活动开展情况;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情况;发展新党员和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党内评先评优情况以及党员募捐和困难党员帮扶慰问情况等。
5.企业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落实情况,包括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党员干部受惩处以及违纪案件查处情况等。
6.经党组织同意,可以适时公开的其他重要事项。包括涉及党员切身利益和党员众关注的热难点问题以及众信访接待和处理情况等。
7.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认为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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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要求公开的内容,都要最大限度地进行公开。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范围。根据公开内容,企业党务公开的范围分为对党内公开、对党外众公开、先党内后党外公开。万足金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形式。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和公开范围,采取适当的公开形式。 广西省有哪些市
1.采取党内有关会议、文件、信息、通报、简报等形式,对党务工作进行专题公开。
2.私家电影院充分利用政(企)务公开网站、门户网站、《蚌烟实报》等宣传媒体,对党务工作进行适时公开。
3.基层单位通过公开栏、橱窗等形式,对党务工作定期公开。
第七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可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分期公开和即时公开。
1.长期公开:主要指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
2.定期公开:主要指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公开一次。
3.分期公开:主要指党组织工作目标进展情况以及阶段性工作任务,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段公开。跨年度的工作除按阶段公开外,还应在工作结束时进行总结性公开。
4.即时公开:主要指党组织临时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如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评选表彰公示等内容,应根据情况随时进行公开,并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内容及时公开。
第八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党务公开基本程序是先党内后党外,逐步扩展公开层次。凡属于重大事项,特别是企业改革、重要决策决定等涉及职工利益的内容,须经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机关党委)审核后方能实行公开。党务公开的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必须进行立卷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九条感人的歌曲 党内重大事项实行预公开。党组织在决定公开全局性重大事项或与党员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前,可预先公开初步方案,充分听取有关领导和部分党员代表、非党员代表的意见。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程序重新研究调整,然后正式公开。
第十条 党员、众对公开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应积极采纳;反映的问题要及
时全面了解,妥善解决。
第十一条 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党组书记是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机关党委书记是具体责任人;政工部门(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基层党务公开的日常事务,加强对基层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关党委办公室和各党支部根据职责,确定具体公开联系人,负责起草、整理相关的公开事宜,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落实党务公开工作责任制。
1.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同时,每月政(企)务公开工作检测考核中,一并对各党务公开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度进行一次总结评价,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众满意度低的,应批评教育,直至实施责任追究。
2.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纪检部门负责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党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通报考核。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党员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处理情况予以再次公开,接受众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党务公开监督机制。结合实际,从普通党员、职工代表中聘请若干名党务公开监督员,定期听取其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坚持把党务公开与政(企)务公开相结合。以推行党务公开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健全政(企)务公开制度,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党员、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市局(公司)各级党组织。自发布之日起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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