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报废汽车的管理,推进报废汽车资源化利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报废汽车回收范围包括在本市行驶、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不具备安全行驶条件或者无法修复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报废汽车)。
第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应当以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为重点,通过发展绿循环经济,提高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减少车辆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双球对奖
第四条 本市实行政府主导、企业运营、市场化运作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模式。政府部门负责制定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工作;相关企业负责开展回收业务、建设回收网络并提供服务;市场机制发挥关键作用,通过价格信号引导报废汽车回收行动。
第二章 报废汽车回收机构的申请、备案和证书
第五条 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并到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
第六条 企业应当设立或者规划专门的回收网点,建立管理制度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最后一个儿童节第七条 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企业应当进行资格认证,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书》,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证书。
第三章 报废汽车回收程序
第八条 机动车行驶证注销前的报废汽车,车主应当向以环境保护部门为主管的车辆报废单位(以下简称报废单位)申请回收。报废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收。车牌号码选择
第九条 机动车行驶证注销后的报废汽车,车主应当自行将报废汽车运往符合要求的报废单位。
第十条 报废单位应当对回收的报废汽车进行全面拆卸、清洗,并进行分类处理。符合再利用标准的零部件和材料应当先进行分类后销售或委托加工利用。
第四章 监管及处罚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上海市报废汽车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86号)。
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市环境保护部门所有。
简要注释:
1. 报废汽车:指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不具备安全行驶条件或者无法修复的机动车辆;奥运会几年举行一次
2. 绿循环经济:是以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为基础,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手段,通过产业结构调整、科技进步、管理创新等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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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府主导、企业运营、市场化运作:是指政府制定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工作;相关企业负责开展回收业务、建设回收网络并提供服务;市场机制发挥关键作用,通过价格信号引导报废汽车回收行动;
4. 资格认证:指环境保护部门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批,颁发《报废汽车回收证书》。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2004年起实施的一部专门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主要内容包括机动车管理、行驶证管理、驾驶证管理、交通安全教育等方面;
四年级下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89年起实施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推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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