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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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21〕2号)和《省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21〕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
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团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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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
    第五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备。现职县处级干物质发生燃烧所需的必要条件
部一般按每人0.6辆、其他人员一般按每20-30人1辆的标准确定车辆编制数。事企合一等单位按领导职数核定。处级以上兼职干部不重复核定车辆编制数。核定编制数是最高控制数而不是必达数。
    车辆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可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作适当增减。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对新增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部门(单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另行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所有类型和用途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含大、中、小型客车)和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等,必须纳入车辆编制。
    上级配送的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六条市级机关管理局每年在市级机关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前,对各部门(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数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各部门(单位)车辆编制数和单车费用定额,对车辆运行费用进行核定,并按序时进度核拨,包干使用。
    第七条市政府不安排各类协会购车资金。
    第三章车辆配置、更新、报废标准
    第八条车辆配置标准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得配备各种类型进口汽车。什么从什么写句子
    各部门(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1-2辆,其余轿车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商务车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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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
客车。因工作需要配备少量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的,须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备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大中型客车,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已经配备的在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
    部门(单位)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车辆更新标准市(厅)级领导公务用车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2021年以上或行程4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原有旧车必须上缴。
微博抽奖软件    符合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条车辆报废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21〕1202号)的规定执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2021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2021年)。
    第四章车辆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管理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或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一)部门(单位)车辆使用管理
    1.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调度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车辆不能满足公务
需要的,可到机关汽车服务公司临时租车,还可推广在市区办理公务使用公务公交卡乘坐公交车或使用公务自行车等做法。
    2.公务用车应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保险、加油和维修。
    3.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期统计并公示,接受众监督。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4.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车辆使用、停放、维修、加油及驾驶员管理等制度。
    5.市级机关管理局下设机关汽车服务公司,面向机关提供优质、优惠的车辆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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