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
个体工商户管理是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视、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开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的,那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xx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 xx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苍井空推特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老实守信,承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视。
标准差怎么算 个体工商户自愿参加个体劳动者协会。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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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效劳。
excel滚动条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金融机构应当改良和完善金融效劳,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撤消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撤消、撤销个体工商户
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撤消、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者撤消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徐姓名字大全 《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xx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16日公布,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钟攸平在全国工商系统贯彻实施条例座谈会上指出:《条例》的公布实施是我国个体经济开展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工商机关要站在历史的高度,站在科学开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并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狠抓落实。要认真组织学习,精心安排部署,有针对性地指导基层开展工作。
二是做好《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通过宣传,使社会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个体私营经济开展的重视和对广阔个体从业者的关心、关心,激发众的创业热情;通过培训,让每一名基层执法人员正确理解《条例》,学懂弄通实施《条例》及有关方法,努力提升工商部门效劳个体私营经济开展的能力和水平。 梦见泥石流
三是创新工作方法,做好实施准备和操作衔接工作,确保《条例》平稳顺利实施。
1、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国务院1987年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个体经济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已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开展和吸纳劳动力就业的重要力量。
老条例出台的20多年来,国家出台了很多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开展的政策措施,老的条例中没有表达。暂行条例规定了一些不适当限制。如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经营范围的限制。暂行条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效劳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另外,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管理费。而国务院于xx年批准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所以,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开展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效劳经济社会开展和扩大就业的重要作用,需要对暂行条例进行全面修改,为鼓励、支持、引导和标准个体工商户安康开展提供更完善的法制保障。
2、新条例的指导思想
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开展,关注民生,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关心和扶持社会弱势体的立法精神,充分表达改革开放以来在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中取得的。
3、新条例与老条例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
(1)名称。由《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老条例,修订为《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城镇与农村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了有差异的管理政策。
在城镇方面,大量的知青返城和新增加的待就业人,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197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务院提出的报告提出了可以根据当地市场的需要,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效劳和手工业的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这个报告,从而为我国个体工商业的恢复开了个口子。从1981年到1983,国务院先后下发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或参与起草的《国务
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假设干政策性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假设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
在农村方面,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业获得了连年丰收,出现了卖粮难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198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假设干规定》。
国务院的几个文件,对全国城乡个体经济开展与管理的主要方面做出了政策性规定,建立起了改革开放初期开展个体经济的政策框架。1986年《民法通那么》公布后,国务院决定统一城乡个体经济政策,制定城乡一体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条例。1987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经过20多年的开展,我国的社会环境、法制环境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保存条例名称中的“城乡”、“暂行”字样,已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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