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和规定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19世纪会计实习总结80年代。1881年威廉一世皇帝根据俾斯麦的建议在他的公告中宣布:“最大限度地保障需要帮助的人。”并且声明,这是立足于基督教道义基础上的国家的最高使命。1983年的工人医疗保险法、1984年的事故保险法和1989年的养老保险法由帝国议会通过后,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了广泛社会保险的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确立一百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德国建立广泛的社会保险是有远见的并且为其他国家起了示范作用。1911年这三个法律被汇编成帝国保险法。1911年还制定了职员保险法,1923年制定了帝国矿工联合会法,1927年制定了失业保险法,1957年制定了农民老年援助法。在这期间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都进行了根本的改革和按照新的要求进行了调整。1995年又颁布实施了被称作社会保险第五大支柱的社会护理保险法,由此填补了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后一块空白。
德国社会保障确立的指导思想是,把支持经济上的弱者、保障较大的生活风险和致力于社会机会平等看作社会国家有秩序发展的基石,避免在市场经济下出现“强权社会”,通过社会保障使个人自由和在与人的尊严相应的方式中生活成为可能。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德国
已建立起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为人们在生、老、病、死这些一般生活风险出现时提供保护,而且为人们在遭遇战争致损害、暴力行为致损害和公共疫苗接种致损害这些特殊社会风险时提供保护。德国的这一无所不包的社会保障网被看作是国家和所有公民共同协作的成果,公民有权利从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待遇,也就是说,公民不是国家施舍的领取者,而是制度的积极合伙人。
德国社会保障贯彻3个基本原则,即保险原则、供养原则和救济原则。按照保险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社会保险成员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那么他们将通过社会保险获得待遇,社会保险资金主要通过征收保险费筹集,但是国家也提供津贴;按照供养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们为社会作出过特殊牺牲和贡献,那么他们将通过官方获得供养,供养资金由国家从税收资金中支付;按照救济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们不能从社会保险或官方供养中获得待遇或者获得的待遇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那么他们将通过社会救济获得待遇,社会救济资金从国家税收中支付。1997年国家为社会保障支出12361亿马克,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34.9%。
在德国,社会保险被说成是对大的生活风险给予保护的带有强制性质的共同承担责任的联
盟,认为只有通过保险义务才能做到不同体之间没有歧视地获得社会的有效保障。在社会保险这个大联盟内所有受保险人参与风险调整,例如病人和健康人、不能工作者和能工作者之间进行调整。强制保险是公平的,因为一旦人们遇到风险,负担就落在公众身上。因此社会调整可以在不是受保险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但是,受保险人有按照社会法院法的规定,就几乎所有社会保险待遇提起诉讼的合法权利。描写雪的句子
德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四个保障项目,即社会保险、社会赔偿、社会促进和社会救济,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领域。社会保险中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和护理保险分别规定在社会法典第3卷、第办理信用卡需要5卷、第6卷、第7卷、第11卷中,社会保险的原则规定在社会法典第1卷总则和社会法典第4卷社会保险通则以及第10卷行政程序中。
在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中,雇员的义务保险费原则上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1998年社会保险保险费率是雇员月毛收入的42.1%,其中:养老保险保险费率是雇员月毛收入的20.3%,护理保险保险费率是雇员月毛收入的1.7%,医疗保险保险费率是雇员月毛收入的13.6%,失业保险保险费率是雇员月毛收入的最伤父母的九句话6.5%。社会保险保险费
由雇主直接支付给作为法定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的医疗保险机构。雇员收入超过最高保险费收入确定界限的,参加自愿保险,自愿保险的保险费原则上由受保险人自己承担。
德国社会保险划分为若干专门的保险营运机构,例如医疗保险机构、护理保险机构、养老保险机构、事故保险机构、失业保险机构。保险营运机构是自治的公法人组织,由受保险人和雇主各推选出一半代表组成代表大会或者管理委员会,代表大会选举董事会和业务领导人。代表大会被称作保险营运机构的“议会”,它制定机构的章程和其他自治法律,确定财政预算;董事会被称作“政府”,是执行机构,对内领导机构,对外代表机构;业务领导人负责日常业务和提供咨询。
社会保险待遇有服务待遇、实际待遇和现金待遇几种。服务待遇是指例如保险营运机构给受保险人提供咨询、进行指导等;实际待遇是指例如医生和牙医的、医院护理等;现金待遇例如在因生病不能工作时提供病假工资、在老年或劳动能力降低时提供养老金、在怀孕和生育时提供产妇津贴、在失业时提供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救济金等。按照待遇与康复相应法的规定,向受保险人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待遇,而且康复在养老金之前进行。提供康复措施和待遇旨在使身体、智力、精神残疾者或者受到残疾威胁的人尽可能长时期地参与到工作、职业和社会中去。
二、社会保险
德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领域,它包括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和失业保险5个子项目,下面分别对它们作简要介绍。
1、医疗保险
德国的医疗保险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期间的法律规定历经修改,但它的核心内容和任务始终没有改变。德国医疗保险的任务是保持、恢复或改善受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受保险人应该通过有意识的健康生活方式、通过疾病预防和以及康复,避免和战胜疾病以及残疾。医疗保险机构通过解释、指导和提供待遇来支持受保险人,使受保险人保持健康的生活状况。在德国,大约有90%的居民或者说7200万人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保险,大约9%的居民即800万人参加私人医疗保险。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体在不断减少,目前仅占人口总数的约0.3%。自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参加保险的人数在不断增加,这主要是由于法律将受保险人的范围从原来的产业工人逐步扩大到几乎所有从事雇佣劳动的就业者。
医疗保险的受保险人分为义务保险人和数量很少的自愿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是法律强制参
加保险的人。没有工作的妇女、男士和子女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义务,他们通常作为家庭成员参加家庭共同保险。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定医疗保险中的“一人参保保全家”,这就与私人医疗保险中的一人投保一人受益、多子女的职员投保就要多付费用的保障方式具有了本质上的区别。义务保险的成员是:所有年工作酬在规定界限以下的工人和职员;失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生活费津贴领取者;养老金领取者;在残疾人工场、慈善机构工作的残疾人和参加康复措施者;没有参加家庭保险的大学生;农民医疗保险法中规定的农业企业主和他们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独立经营的艺术工作者、新闻工作者。年工作酬超过规定界限者和年收入低于收入标准1/7韭菜花酱的做法者,免除保险义务。前者可以参加自愿保险或者私人保险,后者可以获得医疗救济或者参加家庭保险。自愿参加保险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
医疗保险机构向受保险人提供现金待遇、实际待遇和服务待遇。例如,在现金待遇中,病假工资为一般酬的70%,最高不得超过90%,病假工资按天支付,整月的按30天计算。病假工资是免税的,但是要从支付额中减去雇员的护理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生病者在3年之内因同一种疾病不能工作的,最初获得6周工资,然后获得最长72周的病假工资,之后或者重新工作,或者领取劳动能力降低养老金或者社会救济。孕产妇津贴在分娩
前6周至产后5周所谓的保护期内支付,每天25马克,但不能超过以前纯工资标准。此外,在孩子出生以后,母亲或父亲可以获得每月600马克总共24个月的养育津贴。对于在1989年1月1日已经是法定医疗保险机构的成员和家庭保险参加者,在他们死亡时支付丧葬费,数额为:成员2100马克,家庭保险者1050马克。提供的实际待遇有为预防疾病和发现疾病早期症状而进行的检查、医生的、医院的护理、药物、为了改善或预防病情恶化而进行的医疗康复等。通过提供各种待遇达到普遍提高受保险人健康和寿命的目的。受保险人可以自己选择所有许可的医生和牙医,费直接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1996年法定医疗保险机构的支出是2699亿马克,其中用于医院的支出为781亿马克。义务保险的成员资格从雇佣那天开始,雇主在招聘工人或职员以后立即向医疗保险机构申,在劳动关系结束时医疗保险关系也随之结束。退休人员的成员资格从提出养老金申请之日开始。失业人员的成员资格从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之日开始。高校学生的成员资格从注册或到之日开始。自愿保险的成员资格从参加医疗保险的那天开始。
德国法定医疗保险财政几乎全部来自征收的医疗保险费。联邦只为退休的农民提供医疗津贴,这项津贴占法定医疗保险总支出的0.8%。由于德国的医疗卫生政策不是由国家或联邦政府规定,而是由各州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州的医疗卫生政策,因此医疗保险的保
险费率在各州也是不一样的,16个州的保险费率在11.5%—15.5%之间。【3】自愿参加保险的人员,其医疗保险费率由各医疗保险机构根据自己的章程自行决定。医疗保险机构确定医疗保险的原则是确保收支平衡,即征收的保险费以及其他收入必须与预算计划中规定的支出和必要的储备持平。法定医疗保险是所有受保险人实施互助的联盟,每一个受保险人按自己收入缴纳相同比例的保险费,并且不受本人的身体状况、性别、年龄和免缴保险费的家庭人数的影响。这就是说,受保险人及其参加家庭保险的成员,在因健康原因享受较高的医疗保险待遇时,不必比收入水平相同而保险风险较低的受保险人缴纳更多的医疗保险费。
雇员应承担的50%义务保险费由雇主直接从工资中扣除,雇主再补足自己承担的另一个50%,然后将全部的医疗保险费连同以同样的方式筹集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交给作为社会保险费用代征机构的医疗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再将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划拨到相应机构。
医疗保险机构按地区和行业分为:地方医疗保险机构、手工业医疗保险机构、企业医疗保险机构、补充医疗保险机构、海员医疗保险机构、矿工医疗保险机构、农民医疗保险机构。
所有医疗保险机构在财政和组织机构上都是独立的,但在国家的监督之下。这种自我管理实体通过其内部机构来运作。这些机构就是管理委员会和理事会。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制定章程和自治规定,自治规定只适用于该医疗保险机构的受保险人,章程的内容主要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待遇和缴费比例。管理委员会还有确定预算,聘用、监督和罢免理事会成员的任务。
1996年,德国为约8100万人口的健康支出了约5250亿马克,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1.5%。其中的一半以上用于法定医疗保险支出】如此高额的资金足以保证优质的医疗服务。
德国在1972年才建立了农民医疗保险,这不仅提供了一项社会保障,同时也降低了农业企业的经济风险,因为在此之前,一个家庭成员的一场重病会很快地危及到企业的生存。农民医疗保险的受保险人是农民、共同劳动超过15年的家庭成员和终老财产者。妻子、子女和其他有赡养权者参加农民医疗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免交保险费。农民只能在农民医疗保险机构参加医疗保险,而不能象法定医疗保险那样受保险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机构。
农民医疗保险待遇与法定医疗保险待遇原则上没有区别。然而农业企业主在生病时获得的不是病假工资,而是在一定条件下的企业援助和家庭援助。
在资金筹措方面共同承担经济责任的原则也适用于农民医疗保险,也就是说每一个人应该按照自己的经济能力缴纳一定的费用。但是由于确定农民的收入非常困难,因此医疗保险机构只能依据所谓的收入替代标准来加以确定。医疗保险机构依据收入替代标准设立20个保险费等级,并且为每一个保险费等级确定应缴纳的保险费数额。最高保险费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险费额的六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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