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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经济技术指标常见词汇整理与计算方法
建筑经济技术指标常见词汇整理与计算方法
(1)容积率:即规划地块内各类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
计算公式为: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土地面积 
容积率可根据需要制定上限与下限.容积率的下限是保证地块开发的效益,防止无效益或低效益开发造成土地的浪费。容积率上限防止过渡开发带来的城市基础设施超负荷运行。容积率还可以根据建筑用途的不同,分为全部建筑容积率,公共建筑容积率,住宅建筑容积率等 。
建筑总楼板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与建蔽率为不同概念。例如:在1万平方米的建筑基地上,建有单楼层5千平方米,共两层楼的建筑,则容积率为100%,建蔽率为50%。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与占地面积不同) 
(2)建筑密度:即规划地块内各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计算公式: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占地面积/地块面积 
(3)绿化率,亦称绿地率:指的是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 
绿地率=绿地面积/土地面积 
绿地率通常以下限控制。这里的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公共绿地内占地面积不大于百分之一的雕塑、水池、亭榭等绿化小品建筑可视为绿地。 
(4)建筑物占地面积:以外墙(底层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构筑物占地面积以占地轮廓计算,但不包括铁路、道路,围墙及管线。
(5)总建筑面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以上所提到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是指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一般包括建设区内的道路面积、绿地面积、建筑物(构筑物)所占面积、运动场地等等。
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多层一般不小于退让5m,高层退让不小于10M
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lol飞机出装建筑密度是指在具体“宗地”内建筑物基底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 
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绿化率也是如此。绿化率较高,容积率较 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这两个比率决定了这个项目是从人的居住需求角度,还是从纯粹赚钱的角度来 设计一个社区。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低于30%。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 做得到。 容积率比净容积率要低50%左右。这两个指标都是合法的,除特别说明外,说到容积率时一般都是指净容积率。但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开发商只能宣传净容积率,于是,一些开发商就钻法律的空子,将净容积率换算成毛容积率来宣传,购房人弄不明白其中的奥妙,还以为这个小区的容积率真的很低,入住后才发现上当了。 什么是容积率按照《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解释,
容积率是地面以上各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直接关系居住的舒适度,容积率越低,居住密度越小,人们的居住舒适度就越高,反之则舒适度越低。但对于开发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价格中的比 例,决定被开发土地的含金量。因此,容积率越高,开发商的利润就越大。
其他基本词汇,住宅: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一般测绘部门会给出)
总建筑面积=所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的和
公摊面积=每户分摊的公共部位的面积(一般由测绘部门给出)
公摊系数=公摊面积/建筑面积
根据《房产测量规范》房屋实测报告的房屋建筑总面积包括: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与层数计算
层高建高层计与筑数
      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指自建筑物散水外缘处的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最高部分的垂直高度。但下列情况不计入建筑
         控制高度:
    屋顶突出物的高度在9米以内,且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建筑物标准层建筑面积的八分之一
鼓浪屿轮渡
         者。
    实心女儿墙高度自墙顶往下小于1.5米者;
    建筑物屋顶另加构架但不设围合外墙者,构架部分不计入高度。
    出檐式平屋顶的建筑高度
         具有出檐式平屋顶的建筑,其高度为自基地室外地坪起至檐口底面止。
    坡屋顶建筑高度
         坡屋顶建筑物当屋面坡度超过四十五度(含四十五度)时,建筑高度自基地室外地坪至坡屋顶的的
         二分之一为止;当小于四十五度时,按条规定计算。
    场地前道路标高与场地地坪高度不同的建筑高度
         当场地前道路标高与场地地坪高度不同时,建筑物高度视下述不同情况分别计算:当进行景观和建
         筑物结构的规划控制时,建筑物高度仍以场地地坪标高为准计算;当进行消防扑救控制时,如路面
         标高高于场地地坪标高时,则以路面标高为准计算;当建筑物前后立面高度不同时,规划控制高度
         按建筑物的主出入口中的一面计算,而消防控制则按扑救登高一面计算。
    建筑高度限制
         建筑高度限制指一组互相邻近的建筑物中最低与最高建筑物高度的幅度。建筑限高指对其中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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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建筑物的高度限制。
    一栋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体量建筑组合的建筑高度
         一栋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体量的建筑组合,其建筑物高度以最高体量的高度计算;
    特殊造型的建筑高度
         特殊造型的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薄壳结构与波浪形结构屋顶,建筑物高度自场地地坪至薄壳顶高或波顶高;
  屋面为球形拱顶,建筑物高度自场地地坪至拱顶最高处;
   半地下室高出地面的高度
         半地下室高出地面的高度为由散水边缘处的室外地坪标高至半地下室顶板。
      建筑层数计算
    建筑层数的计算,应按条的规定。
    住宅顶层有套内两层的复式套型时,若两层之间为满铺楼板时仍按两层计算,如为部分楼板和部分
         上空时,按一层计算。但对消防控制,仍按自然楼层数量计算。
    建筑的内各层的层数排列
  室内设计标高为正负零的楼层,按排列称为一层(建筑设计文件中应按楼层顺序标注建筑层数,不
         得将一层标注为首层或底层),第一层楼板以上称为二层,按此规则类推至建筑最高层数。层高不
         大于2.2米时不计层数。
  室内设计标高正负零下面的一层,按排列称为地下一层,地下一层的楼板以下称为地下二层,按此
         规则类推建筑物地下室最低层数。
  室内地面以上的各层之间如设有夹层(见),则该层不计入层数排列,但大型公共建筑内设
         有中庭者,四周的楼层仍按条的规定排列称呼。
  当室内按楼梯休息平台的标高而设置不同标高的楼层时则为错层,其错层的建筑层数,以标高为正
         负零的楼层(一层)为标准,第二层楼面标高以下的各层建筑层数为一层(不同标高的楼层应分别
         注明标高), 层数的标注方法按此规则类推。
    建筑物内电梯层排序
         建筑物内电梯的楼层排序,应一律遵照的排列。
2:居住区综合规划技术经济指标
技术经济指标
建设技术经济评价指标 技术经济学研究的是从劳动消耗和提高经济效益的观点来评价技术活动。建筑技术经济就是对建筑产品的技术方案(包括投资方案、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技术政策)进行技术与经济的分析、计算、比较和评价。从中选出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最优方案,为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建筑技术经济评价指标是对设计质量优劣和设计方案的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的评价的项目指标。由于影响设计方案和设计质量的因素繁多,而且不少因素对方案优劣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建筑技术经济评价指标多以一组指标来评价,这成组的指标也叫指标体系。建设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按要求可分为几大类。1.按指标的范围,可分为综合指标和局部指标。2按指标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实物(使用价值)指标和货币指标(价值)。3.按指标的应用,可分为建设指标和使用指标。4.按指标的性质,可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是针对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技术经济评估项目。技术经济指标项目中每一项都有针对性地评价和反映着某些方面的控制作用和使用意义,每一项都是居住区整体居住水平的反映,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评价、使用评估都要通过这每一项指标来表达。另外,技术经济指标项目不是孤立地起作用,而是相互起制约作用。评价或优化规划方案时,应综合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整体地、综合性地评价和优化。还有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的评价和优化结果,不仅仅取决于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还要看规划方案的功能合理性,布局创新的科学性,环境质量的保证度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水平。也就是说同样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条件下,可能会出现几个方案。要善于运用这些指标系列,评价出优秀方案。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来确定: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五一旅游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是集住宅与公共建筑为一体的建筑。为了方便居民生活,这种建筑处理是居住区规划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式。另外临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沿街道一侧,为了丰富沿街立面和扩大服务效益,往往沿街兴建底层公建住宅或者住宅公建综合楼。这种建筑的用地面积既不同于住宅用地,也不同于公建用地,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作如下确定: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和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绿地率不宜低于25%。绿地率是反映居住区园林绿化水平的指标之一,目的是为了能反映绿化的覆盖率,绿地率高,反映绿植物种植的面积多,在居住区内分布广。绿化覆盖率不同于绿地率。绿化覆盖率除绿地面积外,还有树种选择、植物配置形式、树龄等。绿化覆盖面积是指乔灌木和多年生草本植物的覆盖面积,按植物的垂直投影测算,但由于各地的居住区的地理位置不同,树种比例树龄结构不同,因而绿化覆盖率只能概略性的估算。
绿地面积 绿植被的生态效应已逐渐被人们认识,人们追求绿,向往大自然,居住区内的外部环境质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绿化、美化居住区外部环境是居住者的追求。在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尽可能扩大绿地面积是设计者的社会责任。为了相对准确地计算绿地面积,相对统一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特作如下规定: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运动会的作文,距房屋墙脚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2.道路绿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为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组团级主路,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敞开。5.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 居住区内设有居住区道路,居住小区道路,居住组团道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这些道路用地面积的计算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应如下确定: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用道路不计入;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4.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其他用地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内的其他用地是指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他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其他用地面积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内其他用地面积计算依据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应如下确定: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2.规划用地范围的其他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城市人口 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来看,城市人口应该是指那些与城市的活动有密切关系的人口,他们常年居住生活在城市的范围内,构成了该城市的社会,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动力。他们既是建设的参与者,又都是城市服务的对象;他们依赖城市以生存,又是城市的主人。锂电池第一次充电
居住区规划人口数量 居住区内可容纳的人口数量,应根据居住区的具体的环境容量估算。每个居住区的具体的环境容量的影响因素是个复杂的系统。为了简化和方便规划设计,一般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以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与规划总用地相除得到规划人口数量的估算值。独立的新建厂矿居住区的人口可以按照厂矿在册职工规划总人数进行估算。而对于城市旧居住区的改造,则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旧居住区用地进行合理调整后的用地来估算合理的规划人口数量。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高层住宅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人口净密度 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人口毛密度 单位居住区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1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住宅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a)。
住宅面积净密度 也称住宅容积率。是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住宅建筑面积(m↑2/ha)或以住宅建筑总面积(万m↑2)与住宅用地面积(万m↑2)的比值表示。该项指标合理控制的目的,其一是提高单位住宅用地内的住宅面积密度,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土地。其二是控制单位用地内的住宅建筑面积密度防止密度过高,产生“拥挤效应”。为此,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作出了相应规定,如表2-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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