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使用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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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格言和古诗词总裁小说完结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
使用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使用,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彭冠英个人资料简介17号)、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首付款(以下简称首付款)的使用监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首付款,是指按揭购房首付款或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支付的购房款。
第三条  本市首付款的使用监管实行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
第四条  香港内衣品牌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首付款使用监管工作,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建开发办)负责。
提前还贷违约金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预售项目首付款使用监管实行建档登记制度。主城区(包括两江新区、高新区和经开区)的预售项目均在市城建开发办办理建档和销档手续。主城区之外的预售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档和销档手续。
第六条  主城区(两江新区除外)建设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上预售项目的首付款使用监管工作由市城建开发办负责;建设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下的预售项目和非主城区所有预售项目的首付款使用监管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杨嘉松两江新区管理的所有预售项目的首付款使用监管工作(项目建档和销档工作除外)由两江新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建设规模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规模为准。
第七条  从事首付款监管业务的银行应当是支行级以上的银行,能够将监管的资金信息用专线与市城建开发办的管理系统联网,将资金出入账信息实时导入市城建开发办的管理系统,同一商业银行在重庆市主城区设立支行已经达到全覆盖,能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关于首付款监管的规定,并向市城建开发办出具书面承诺函。处于监管过程中的监管账户不能进行更换。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首付款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并申请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预售项目的首付款应当全额存入监管账户,由市城建开发办或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首付款的使用进行监管,保证监管账户内的首付款优先用于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
第九条 凡在主城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与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之前,应当在首付款监管平台报送建档申请,并打印申请表签字盖章后,持申请表、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到市城建开发办办理预售项目建档手续。市城建开发办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预售项目的建设规模确定其首付款使用的具体监管
部门,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售项目建档通知书》一式5份,由建档部门、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监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房屋交易主管部门各保留1份,为监管银行和监管部门划分市、区管理项目并具体实施首付款使用监管提供依据。
商业银行与开发企业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时,应当核验预售项目建档通知书,确定该预售项目的具体监管部门。
非主城区项目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和要件在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办理预售项目建档手续。
第三章 预售资金监管额核定及调整
第十条  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20日内,应当以一个预售许可证为单位,在预售许可证载明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下设立子账户,并到监管部门及时办理首付款监管额核定手续。办理首付款监管额核定手续应当在首付款监管平台报送申请,并打印申请表签字盖章后,持申请表、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出具的账户确认书等资料,到建档通知书上确定的监管部门核定首付款监管比例及金额,作为开发企业使用首付款和监管银行实施资金冻结监管的依据。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监管部门在收到完备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售资金监管额核定通知书》一式3份,由监管部门、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各保留1份。
监管银行在收到《预售资金监管额核定通知书》前,对监管子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全额冻结;收到《预售资金监管额核定通知书》后,根据通知书明确的监管额进行冻结。监管子账户内超出监管额的资金,由开发企业根据与监管银行和项目监理单位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进行使用。
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收取购房款的当日,应当将首付款全额存入监管账户,并向监管银行提供对应的子账号信息和购房人明细,监管银行应即时将该笔款项调整到对应的子账户中。
第十一条  纳入监管的首付款按照预售总额的35%确定。监管部门根据预售项目在预售前已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情况核定首付款监管的具体比例。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在核定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时,开发企业支付前期工程进度款达到75%的,按照预售总额的20%确定监管额,未支付前期工程款或支付比例未达到75%的,按照25%确定监管额;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在核定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时,开发企业支付前期工程进度款达到75%的,按照预售
总额的30%确定监管额,未支付前期工程款或支付比例未达到75%的,按照35%确定监管额。
对开发建设过程中未发生不良行为的项目降低5个百分点的首付款监管比例。
第十二条  对无不良记录的一级开发企业和信用优良的开发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凡具有一级资质且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开发企业,其信用状况和企业风险状况通过市城建开发办核验的,享受首付款使用免监管政策。
在市城建开发办最新公布的我市开发企业信用综合排名中,排名在前30名的开发企业,享受首付款使用免监管政策;信用排名在第31--130名的开发企业,在第十一条核定比例的基数上(下同)降低10个百分点的首付款监管比例;排名在第131--300名的开发企业,降低7个百分点的首付款监管比例。
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最新评选公布的中国房地产500强前100名企业,享受我市房地产信用综合排名前30名企业的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的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公司,持母公司
出具的建设资金保证承诺函及由工商部门盖章确认的证明材料或公证书明确的股权关系,享受其母公司获得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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