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最新房地产政策要求
文件 | 主要工作 | 具体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 011)1号) | 后视镜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
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 1、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 2、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 |
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 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 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一、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 房贷款。 二、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 利率1.1倍的规定。 三、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四、对有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发项目 贷款和贷款 展期。 五、对不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商业银行,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六、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贷款需求。 七、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 |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迸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政策培训与业务指导,加大对住房信贷业务的检查、处置力度,督促分支机构严格执行当地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求分支机构及时将管理操作细则及政策执行情况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 |
关于印发刘明康主席在2011年第一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讲话的通知(银监发[2011]1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 | 6月14日是什么情人节一是强化土地储备贷款管理要抓住其平台贷款的特点。 | 按 照平台贷款的要求严格防控风险。 |
二是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风险控制。 | 1、对有重大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企业不得发放新贷款,原有贷款到期 收回,不得展期。 2、要认真做好“名单式”管理,对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认定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因法人代表的违法 违纪行为,致使企业不能持续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 机构要按出现重大违约事项的贷款合同约定,采取加速还款等必要的保全措施。 3、密切关注存在高价购地、跨业经营、过度扩张、 负债率偏高的高风险房地产企业风险暴露。 4、加强对开发贷款的 全流程监控,严禁信贷资金用于购地,严防集团公司通过母子公司借款和其他各种关联交易将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5、不用 土地而改为用在建工程抵押,重视销售回笼款的封闭运行管理。 6、对于商业物业抵押贷款,要根据物业的合理经营期限、产生的现金流和合理的折现率审慎评估物业价值,不能简单采信中介公司的 市场估值,防止因物业估值虚高导致信贷风险缓释不足。 | |
三是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 1、确保住房信贷政策执行的连续和严密,着力抑制投资投机等非理性的购房需求,严 禁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购房。 2、对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当 地银监局要主动开展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一旦查 实金融机构盲目竞争,甚至内外勾结、变相降低贷款标准、通过打 “擦边球”等途径来规避调控政策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3、要把现有监管要求落实到位,防止出现“次级房贷”,避免信贷资金违规进入 房地产投资投机领域。 | |
四是强化内功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 1、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 关注房地产需求增速可能明显降低的潜在影响,认真审视自身业务发展战略与风险偏好,加强行业信贷集中度管理,科学制定房地 产行业信贷战略、合同期控制和抵质押风险管控措施。 2、探索开展多种压力情景下房地产贷款综合压力测试,对有重要影响的客户,要开展敏感性分析,深 入分析其资金链和现金回流情况,并建立必要的风险应急机制。 3、要按照更严格和更审慎的标准,建立房地产客户的内部评级体系,开发针对房地产企业集团整体的风险计量和评估方法。 |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风险监管的通知(鄂银监办发[2011]114)绿豆糕的做法 | 一、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和把握信贷投向 | 要切实加强对农村 中小金融机构市场定位和服务方向的监管,督促其牢固树立服务 “三农”服务宗旨,制定科学清晰的发展战略。 | 周杰伦fb歌名
二、加强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 | 一是要高度关注中小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销售回款和现金流等情况,预先布防高风险房地产企业风险暴露,提早做好中小房地产企 业信贷退出安排和相关资产保全工作。 二是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和储备企业的“名单制”管理,密切关注存在高价购地、跨业经营、 过度扩张、负债率偏高等问题的房地产企业风险暴露。对采取在 建工程和物业等抵押的,应进一步提高抵押成数,及时增加担保、 抵押等风险缓释措施,防止估值虚高导致信贷风险缓释不足。 三 是要及时排查、密切关注房地产企业多头贷款、关联贷款情况以及 集团内部相互担保问题,严密防范通过母子公司借款和其他各种 关联交易将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 |
三、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 一是要认真履行“面测、面谈和居 访”程序,着力抑制投资投机等非理性购房需求,严禁个人消费贷 款用于购房。 二是要加大打击“假按揭”、“假首付”、“假房价”等违 规行为力度,发现违规,要立即停止向相关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发放 开发贷款和住房贷款,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降低信用评级,调 整授信额度。 三是要加强个人按揭贷款合规性管理,禁止将按揭 贷款业务外包给中介机构,严厉查处包括捆绑销售、乱收费、虚假 承诺等个人按揭贷款违规行为,切实防止通过内外勾结、变相降低 贷款标准、打“擦边球”等途径规避调控政策。 | |
四、控制房地产贷款集中度。 | 1、房地产贷款行业集中度超过30%的机构,要立即制定压降计划,力争年底前将按揭贷款余额压降到各项贷款余额的30%以 下,引导其逐步压降到20%以下。房地产行业贷款集中度超过 20 %的,应定期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审慎评估风险,稳步压降余额; 2、集中度相对较低的,要将更多信贷资金投向 “三农”和中小企业。 3、对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审慎监管要求的,可 以在第二支柱下对贷款集中度提出专门资本要求。 | |
五、强化房地产贷款质量管理。 | 1、要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加 强房地产贷款的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贷款发放条件和 标准,适当提高房地产抵押成数,科学设置新增房地产贷款不良率 的容忍度,逐步将房地产贷款特别是按揭贷款不良率控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 2、对已经形成的房地产不良贷款,要查清 原因,及时保 全资产,加大不良贷款催收力度。 | |
六、动态监测房地产贷款。 | 1、加强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的日常监测,密切关注房地产贷款余额和风险变化情况,对 数据异常变动、风险持续向下迁移和其他突出性和苗头性问题,要 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2、对房地产贷款继续快速增长的,要采取 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现场检查等,加强风险监管,约束信贷盲目扩 张; 3、对房地产贷款集中度持续保持高位的,要建立月度监测制度, 加大房地产贷款压力测试的频度、密度和深度,指导做好风险防控应急预案; 哪种笔记本散热器好4、对房地产贷款质量下降的,除及时查明原因外,要督促 在准确分类基础上,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动态调整资本充足率 等审慎监管指标,对主要指标突破监管红线的机构,要责令暂停新增非农贷款,立即进行整改。 |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55号) |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已与借款人签订不可撤销的书面合同,且该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受理并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且在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面签过程中,借款人已单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认贷款合同没有法律瑕疵、收益能够覆盖风险、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继续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委托中介机构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或代收贷款合同是严重违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印发前受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发〔2010〕10号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等规定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以及当地行政限购规定办理业务,并根据风险状况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 五、国办发〔2011〕1号文件印发后受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当地政府的限购政策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要坚持面谈、面签和必要的居访,保证贷款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客户自愿选择,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委托中介机构代签代收贷款合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雾霾严重的城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要从维护自身声誉、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高度出发,妥善处理个人住房贷款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各银监局要加大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合规情况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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