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04
【案件字号】世界语系(2021)冀07民终21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凯阳马瑞云闫格
【文书类型】汤灿近况十分凄惨孩子不想上学怎么办最好的方法判决书
【当事人】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磊
【当事人】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磊
【当事人-个人】王磊
【当事人-公司】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东艾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东艾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东艾
【代理律所】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王磊
【本院观点】京御公司与王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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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4 03:00:40
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07民终2170号
什么牌子的童装好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东花园镇新兴产业示范区规划展馆103室。
法定代表人:孟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艾,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ecu动力升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磊。
审理经过 上诉人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21)冀0730民初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京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艾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磊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京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21)冀0730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京御公司称王磊违约无证据证实,违约金不予支持,属于错误适用证据规则中举证责任分配规定以及违反
双方意思自治原则,不能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以及交易的稳定。1、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第八条“1、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签订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选定的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贷款机构)详细咨询贷款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贷款额度以及个人信用等情况),确定贷款金额,充分评估自身的付款能力,非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首付比例增加或者不能贷款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签订后,买受人应向出卖人选定的贷款机构申请贷款,买受人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的额度、利率及年限、放款日期等均以贷款机构审批为准。3、若贷款机构要求买受人补充提交贷款申请资料、增加首付款比例或提高贷款利率的,买受人应自贷款机构提出要求或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贷款机构补缴资料或向出卖人支付应增加的首付款。出卖人不负有任何义务确保贷款机构会批准买受人的贷款申请。5、如非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提出的贷款申请经贷款机构审查未能通过或者授信额度不足的,买受人应采取增信措施、提高首付比例或另行筹资付清剩余房款。”的约定,向贷款机构咨询并提交申请办理贷款所需资料,在不能办理贷款应另行筹资付清房款是王磊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办理按揭贷款、付清剩余房款是王磊的举证责任,京御公司对该消极的待证事实没有举证责任。2、京
御公司虽未与王磊约定办理贷款付清房款时间,但实践中是否能办理按揭贷款一般为三个月时间,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后,王磊未积极履行付款义务,京御公司向王磊发律师函催办,但王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按揭贷款或另行筹资付清房款,直至京御公司起诉时已有一年多之久,王磊拒不支付剩余房款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3、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买受人与2018年7月22日支付房屋首付款,剩余房款办理银行按揭”《补充协议》第九条约定:“买受人如逾期支付购房款,逾期超过6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及本协议,出卖人解除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商品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的明确约定,王磊至今未支付剩余房款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未支持京御公司违约金诉求违反双方意思自治原则,不能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造成王磊违约成本为零,极不利于交易的稳定,这种零成本的违约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二、王磊与京御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王磊一直未履行支付房款义务后,经过京御公司发函催办仍未履行,京御公司无奈才进行诉讼解决,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是因王磊违约造成的京御公司的损失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理的必要费用,因此,王磊应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京御公司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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