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勇、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勇、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格力空调制热不暖和怎么回事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6 
【案件字号】(2021)湘06民终7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立春许进余立根 
【审理法官】蒋立春许进余立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勇;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当事人】吴勇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当事人-个人】吴勇 
【当事人-公司】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代理律师/律所】丁伟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李武卫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唐健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丁伟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李武卫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唐健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丁伟李武卫唐健  生日礼物送什么
【代理律所】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勇 
【被告】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驳回起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从吴勇调入原岳阳市文化局二级机构岳阳市影剧院到吴勇与岳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过程来看,签订劳动合同是为解决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中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吴勇提出要求确认与文广局的同等正式编制职工享有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要求发放绩效奖励、文明单位奖、综治奖、13个月工资、医疗铺底、车补等,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统筹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阀门型号
【更新时间】2021-10-23 03:11:07 
吴勇、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6全国高考
(2021)湘06民终74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卫,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求索东路某某。
艾西瓦娅雷     法定代表人:费荣新,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健,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勇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以下简称文广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0621民初2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男生爱情网名二审上诉人诉称     吴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庭审过程中,文广局并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吴勇主张的诉求不能发放,一审法院却认定“一、关于吴勇诉讼的综治奖、文明单位奖、车补,中共岳阳市纪委明确规定对合同工用人单位不能发此款……”,该事实认定没有依据。吴勇诉求的13个月工资,一审法院认定“因为该款是由岳阳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在编国家公务员的,文广局没有自己发放此款……”,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实际上2015年至2017年,文广局是有向吴勇发放该“13个月工资”的。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国家统计局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一、二、三条明确规定奖金与津贴属于工资总额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五)项明确规定,因福利、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
理范围。一审法院认为“认定原告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法律适用错误。一审裁定应当予以撤销。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