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个人经营贷款管理规定
目的
为满足个人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推动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个人经营贷款操作与管理,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管理。
术语与定义
3.1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3.2  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本行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支付对象、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3  个人经营贷款中的借款人是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保人是指为借款人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具有担保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分为抵押人、质押人及保证人。
职责与权限
4.1  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实行总行、分行、支行分级管理。各级行按照专业化、流程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业务。
4.2  个人经营贷款的授信授权由总行零售银行部提出差别授权的意见,提交信贷评价与管理部按程序进行差别授权。总行授权各分支机构在权限内审批个人信贷业务。
4.3  总行零售银行部是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行个人经营贷款政策、制度、流程制定,负责对全行
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管理、监督、检查,负责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品牌建设和推广等,并具有营销管理和贷款权限内审查、审批职能。
4.4  个人经营贷款的经办人员、审查人员、审批人员、放款审查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分别设置。
4.5  零售银行部、分行、支行(营业部)是个人经营贷款的经办机构,负责贷款的营销、受理、调查、客户服务和贷后管理,以及总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经办机构和具体经办人员要对受理的个人经营贷款申请出具明确的贷款调查意见,要对上报的个人经营贷款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借款用途、偿债能力等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4.6  总行将根据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发展总体要求,对分(支)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综合经营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评定,并将此作为分类管理的主要依据。
政策
中国邮储网上银行
5.1 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N号房主犯之一获刑7年
5.2  不得向关系人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客户发放信用贷款。
5.3  不允许异地发放个人经营贷款
华为为什么不能用5G5.4  猴年出生的人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需要合作的保险公司、评估机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房地产中介等第三方合作机构的选择,由总行按照“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统一组织评审、统一进行管理,建立规范、统一、有效的合作机构准入、评审监测和退出机制。
流程图
6.1
6.2
6.3
6.4
6.5
6.6
6.7
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内容与要求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8.1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8.1.1  贷款对象
敝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0周岁(不含)之间;
两个(含)以上共同借款人借款的,每个借款人均须满足上述年龄条件,除配偶外,共同借款人须为同一经营实体或经营项目的出资人或股东。
8.1.2  借款人条件
8.1.2.1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8.1.2.2  借款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能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相关经营资格证明。其中,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注明的“经营者姓名”须为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借款人经营实体为合伙企业的,借款人须为该合伙企业合伙人;借款人经营实体为企业法人的,借款人须为该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借款人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其他相关经营资格证明;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