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农房怎么建?审批管理办法已出台,快看过来!
龙游农房怎么建?审批管理办法已出台,快看过来!
我很好的英文当前,龙游县农房体系构建和风貌提升⼯作正如⽕如荼推进。宅基地如何流传、农房怎么建等问题成为当前⽼百姓普遍关注的热点。
近⽇,龙游县相续出台《龙游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龙游县农村“⾦宅地”制度暂⾏办法》《龙游县“⾦房券”安居⼯程实施办法》等政策,明确了农村建房的⼀些问题。
现在,⼩编带⼤家来⼤致了解⼀下。
龙游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村居民建房
审批管理办法(试⾏)
办法适⽤范围
全县⾏政区域除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外的村民建房。
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为:龙洲街道辖区内的西门、北门、新桥头、驿前、⽅门街、兰⽯、柳村,东华街道辖区内的桥下、桥蔬、鸡鸣、⼩⾼⼭等11个⾏政村;
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郊村”为:东华街道辖区内的⼗⾥铺、唐尧、湖底叶、新建、横路祝、⾼仙塘、下杨、童家、项家、槐王、张王,龙洲街道辖区内的曹家、⽩坂、⼭底、后厅,詹家镇辖区内的詹家、⽯亘、前游、浦⼭,⼩南海镇辖区内的茶圩⾥、周红畈、翠光岩、汀塘圩,湖镇镇辖区内的张家埠、范家、杨家等26个⾏政村(以城市规划控制区城郊村布局图为准);
城市规划区内的“园中村”为模环乡辖区内的湖塘殿、茶场新村、⼤冶、琚家、凤基坤、⽩马、虎龙、西元、王北⽃,⼩南海镇辖区内的下章等10个⾏政村(以龙游开发区规划图为准)。
宅基地属农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权,任何单位和个⼈不得私⾃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法转让。
本办法所称村民建房管理是对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新建、扩建农村住宅活动的管理。村民建房⽤地指农村农业家庭户以农村村民名义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地。
规划管控
全县⾃然村庄划分为“集聚村”“控制村”和“萎缩村”三种类型,实⾏分类管控。
(⼀)集聚村:是指现状基础、资源禀赋与建设⽤地条件较好,区位、交通等外部⽀撑条件优越,整体具备较强发展和集聚潜⼒的,规划期内予以适当增量建设的中⼼村。集聚村提倡建设公寓式住宅,
⿎励村民以宅基地换公寓、⿎励跨村集聚建房。
(⼆)控制村:是指现状综合条件和发展潜⼒尚可,规划期内以存量改造为主,不再新增建设⽤地规模的⾃然村。原则上以旧房改造提升为主,允许在村庄扩展边界内利⽤闲置⼟地“填空补缺”安排新建,以及进⾏环境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三)萎缩村:是指现状综合条件较差,外部⽀撑条件改善空间不⼤,整体发展潜⼒较弱的⾃然村,除不再新增建设⽤地外,还需严控现状建成区,不准审批建房。
乡镇(街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批。
建房条件
属于下列情形之⼀的农户,可申请宅基地:
(⼀)常住⼈⼝中具备下列分户条件,确需分户建房的;
初二下册英语单词表1.有两个及以上⼦⼥的,其中有⼀个⼦⼥已婚的或年满35周岁未婚,可单独分户;
2.分户后⽗母应随农业户⼝⼦⼥申请建房。
(⼆)现有住宅⼈均建筑⾯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65㎡)需要扩建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或因危房、灾毁、地质灾害等需要重建、迁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不符合村民建房“⼀户⼀宅”规定的;
(⼆)现有家庭⼈均住房(含分户⼈⼝)建筑⾯积已达到规定限额标准(65㎡)再申请宅基地的;
旬步登天(三)依所有家庭成员作为⼀户申请并被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建房条件⽽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户⼝虽已合法迁⼊,但原籍已有宅基地的;
(五)政府扶养照顾的孤寡⽼⼈、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六)违法占地或违法建设未处理结案的;
(七)原有住宅被法院裁判⽤于抵债的;
(⼋)将宅基地上建筑物出售、抵押、赠与等情形,或者改为经营性场所等⾮⽣活居住⽤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九)已实⾏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已享受农整等安置政策,再申请宅基地的;
(⼗)所在城镇、村庄列⼊近期改造项⽬控制范围内申请建房的,或者涉及侵占公共空间、影响公共安全或妨碍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重⼤建设⼯程推进的;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夫妻双⽅已有住宅的,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等相关司法⽂书,放弃住宅的⼀⽅原则上2年内不得再单独报批建房;再婚且符合建房条件的,按新组成家庭报批建房。
建房标准
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村民建房标准规定如下:
(⼀)村民建房实⾏建设规模控制,建筑层数控制在3层及以下、檐⼝⾼度不⾼于10⽶,建筑⾯积以经审批的设计图纸确定,位于⼭区、滨⽔等区域农户建房层数适当下降,合理控制建房体量,农房⼆、三层的建筑⾯积相对⾸层适当缩进,农房外⽴⾯要与⾃然环境相协调;严禁新建、改建住房建设附属⽤房。
(⼆)⼤户(5⼈以上)建筑占地⾯积不得超过140㎡,总建筑⾯积不得超过360㎡,如⼈均建筑⾯积不⾜65㎡的,可按⼈均不超过65㎡的标准审批;
(三)中户(3-4⼈)建筑占地⾯积不得超过120㎡,总建筑⾯积不得超过300㎡;
(三)中户(3-4⼈)建筑占地⾯积不得超过120㎡,总建筑⾯积不得超过300㎡;
(四)⼩户(1-2⼈)建筑占地⾯积不得超过100㎡,总建筑⾯积不得超过160㎡;
(五)安置⼩区(集聚点)在上述限额标准内,按所在⼩区(集聚点)建设规划设计要求统⼀确定户型⾯积。
村民改建、新建房屋原则上不得圈建围墙,确有需要建设围墙的,其庭院⾯积不得超过农房批准占地⾯积,围墙列⼊审批要素⼀并审批,严禁圈占农⽤地建庭院。
农村村民的建房⼈⼝计算标准,按照家庭常住农业⼈⼝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可计⼊建房⼈⼝:
(⼀)已婚尚未有⼦⼥,已领取准⽣证的,或按计划⽣育政策已领取独⽣⼦⼥证的,均可增加1个建房⼈⼝。
(⼆)原户⼝在本村的现役军⼈(不含现役军官)、在校学⽣(包括在读研究⽣,⼤、中院校在校⽣)、正在服刑⼈员,可计⼊建房⼈⼝。
(三)配偶、⼦⼥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尚未成家随⽗母居住,且未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的,可增加1个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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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允许的其他可计⼊⼈员。
审批管理
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初核-乡级初审-县级会审-批后监管-确权登记”、中介服务贯穿全过程的建房管理新模式。
龙游县农村“⾦宅地”制度暂⾏办法
“⾦宅地”制度
是指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外,农村宅基地使⽤⼈⾃愿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权退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建设⽤地复垦、收储重新利⽤、农户之间流转并获取政策扶持和经济补偿、实现宅基地有效利⽤和资产价值的制度。
遵循原则
(⼀)⾃愿有偿原则。
(⼆)阳光透明原则。
(三)节约集约原则。
(四)循序渐进原则。
10字加油短句实施类型
“⾦宅地”制度主要分“⾦房券”置换、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村民之间有序流转三种类型实施。
(⼀)“⾦房券”是指政府向⾃愿放弃可复垦的合法宅基地使⽤权⼈发放的住房保障凭证,可以购买城镇保障房、城区商品房或租赁乡村周转房(具体政策另⾏制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是使⽤权⼈将不符合复垦要求的合法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于村民建房、村公益设施建设、开发乡村旅游项⽬等,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县政府确定的控制价给予经济补偿。
(三)村民之间有序流转是指使⽤权⼈将宅基地流转给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使⽤。
(三)村民之间有序流转是指使⽤权⼈将宅基地流转给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使⽤。
补偿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宅基地价格实⾏最⾼限价,控制价为300元/平⽅⽶,按⼟地使⽤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占地⾯积结算。
各村在控制价以内根据本村实际制定具体补偿标准,报所在乡镇(街道)批准后实施。
办理程序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宅基地
产权⼈申请→签订协议→⽀付补偿→宅基地交付→注销权证
产权⼈之间流转宅基地
农户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审批→签订协议→变更登记
龙游县“⾦房券”安居⼯程实施办法
“⾦房券”
是指政府向⾃愿放弃可复垦的合法宅基地使⽤权和建房权的申请⼈发放的住房保障凭证,可以购买城镇保障房、城区商品房或租赁乡村周转房。通过以地换房,促进农村⼈⼝向县城、中⼼镇集聚,加速城镇化进程。
申请条件
(⼀)申请“⾦房券”必须是拥有合法宅基地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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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宅基地并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协议。
(三)申请⼈⾃愿放弃农村所有宅基地及建房资格且宅基地符合农村⼟地整治⽴项条件(退出的宅基地在申请年份“年度⼟地变更调查成果”上为建设⽤地;所在地块图斑与周边农⽤地相连),可复垦为耕地。
(四)对涉及10户以上整村搬迁的⾃然村或集中连⽚可复垦⾯积达 10亩以上的,优先享受“⾦房券”。
补偿标准
申请⼈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控制价为300元/平⽅⽶,按⼟地使⽤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占地⾯积结算补偿款。各村可在控制价以内根据本村实际制定具体补偿标准,报所在乡镇(街道)批准后实施。
⼈⼝核定
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相关规定,申请⼈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照家庭⼈⼝确定⼤、中、⼩户,⼤户为5⼈及以上,中户为3-4⼈,⼩户为2⼈及以下。申请⼈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户确定。
(⼀)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准。
(⼆)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外的以下⼈员,可列⼊家庭⼈⼝计算:
1.现役义务兵、⼠官;
2.户⼝已迁出的全⽇制在校⽣(包括在读研究⽣,⼤、中专院校在校⽣);
3.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员;
4.服刑⼈员(有期徒刑);
5.已结婚登记但尚未办理户⼝迁⼊的⼈⼝(结婚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员。
(三)独⽣⼦⼥家庭(户主⼦⼥为独⽣⼦⼥),可以增计⼀个安置⼈⼝,不得重复计算。
使⽤范围
(⼀)城镇保障房。按照退出宅基地申请⼈确定的⼤、中、⼩户,在指定安置⼩区分别提供160平⽅⽶(可以100+60平⽅⽶组合)、130平⽅⽶、100平⽅⽶的公寓房供选择,申请⼈凭“⾦房券”按照综合成本价购买,申请⼈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另享受5600元/⼈的⼀次性扶持资⾦补助。安置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之⽇起,位于中⼼城区的满 10年、位于经济开发区和中⼼镇的满5年,按相关规定补交⼟地出让⾦后允许上市交易。
(⼆)城区商品房。政府制定年度“⾦房券”购买商品房计划,有计划地推出商品房,供持有“⾦房券”的申请⼈选择购买。对选择购买城区商品房的(房屋开发公司⼀⼿房),政府按照⼤户18万元、中户16万元、⼩户14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申请⼈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另享受5600元/⼈的⼀次性扶持资⾦补助。
购房户将《购房补助款申请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付款缴款发票、“⾦房券”凭证等材
料提交国⼟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县财政统⼀将购房补助款汇⾄购房户账户。
(三)乡村周转房。对选择在农村安置的申请⼈退出宅基地并拆除原房屋后选择投亲靠友、村集体周转房居住的,按照⼤、中、⼩户给予每户8万元、7万元、6万元的标准补助。选择村集体周转房居住的,村集体可向住户收取少量的租⾦,房屋使⽤权不得继承、转让、出租。若已享受补助的农户另⾏申请建房的,必须退还已领取的补助款及银⾏同期利息。
申请程序
申请⼈申请→乡镇审核→签订协议→集中公⽰→房屋拆除→核发“⾦房券”。
编辑/⾦ 妮
监制/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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