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解析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解析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哪些专升本院校2.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子女在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均可按上述标准扣除。
3.上述接受教育的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接受教育。在接受教育的,需保留相关入学文件备查。
4.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发一条有深度的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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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全年3600元定额扣除(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
年度)。专项扣除政策从2019年开始实施,该证书应当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3. 多个学历(学位)教育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也不可同时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
4.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三、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发生的住房贷款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可以向贷款银行查询确定。
2.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且纳税人已经申请享受此项扣除的,当年不能同时
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3.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 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的,婚后可以选择一方的住房,由贷款人按照规定金额标准扣除(其中一方每月扣除1000元,另一方每月不扣除);或者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规定金额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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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50%对各自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双方每月各扣除500元)。
四、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我家的一件珍品1.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地均没有自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对应主要工作地适用的分档,按照相应金额标准进行扣除:(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按照每月1500元标准扣除;(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照每月1100元标准扣除;(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按照每月800元标准扣除。
2.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住房。
3. 纳税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主要工作城市为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城市;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主要工作城市为受理其综合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4.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5.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6.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1.纳税人是独生子女的,赡养老人支出按照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
2.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纳税人可以与其兄弟妹按照规定金额标准(每月2000元)分摊扣除。具体分摊方式包括兄弟妹按人数均摊、兄弟妹约定分摊以及由其父母指定分摊。在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方式下,每个纳税人的扣除金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约定或指定分摊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备查,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 本项扣除所称的老人是指纳税人年满60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大病医疗专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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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负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
2. 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支出,在2020年办理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
3.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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