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2022年最新减税政策28条!(截至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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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2022年最新减税政策28条!(截⾄2022年3⽉31⽇)
2022年组合式税费⽀持政策摘要
(政策截⾄2022年3⽉31⽇)
重庆税务
⼀、2022年新出台政策
(⼀)加⼤中⼩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度。
中⼩微企业在2022年1⽉1⽇⾄2022年12⽉31⽇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定⽐例⾃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上述政策当年不⾜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规定执⾏。
中⼩微企业指从事国家⾮限制和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员2000⼈以下,或营业收⼊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3.其他⾏业:从业⼈员1000⼈以下或营业收⼊4亿元以下。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2.《国家发展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3.《国家发展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业恢复发展的若⼲政策>的通知》(发改财⾦〔2022〕271号)
(⼆)扩⼤“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主体范围。
⾃2022年1⽉1⽇起⾄2024年12⽉31⽇,对增值税⼩规模纳税⼈、⼩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
增值税⼩规模纳税⼈、⼩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印花税、耕地占⽤税、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实施⼩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实施⼩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3.《国家发展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业恢复发展的若⼲政策>的通知》(发改财⾦〔2022〕271号)
4.《国家发展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三)航空、铁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税收优惠政策。
(三)航空、铁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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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起⾄2022年12⽉31⽇: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对纳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2.《国家发展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业恢复发展的若⼲政策>的通知》(发改财⾦〔2022〕271号)
(四)房产税、城镇⼟地使⽤税困难减免。
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地使⽤税确有困难的纳税⼈,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纳税⼈适⽤范围包括:已全⾯停产、停业、⽆经营收⼊来源的;当年因⾃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遭受重⼤损失的;被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从事污⽔、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事业的。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发展的⾏业除外。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业恢复发展的若⼲政策>的通知》(发改财⾦〔2022〕271号)
(五)对减免租⾦的房屋业主“房⼟两税”减免政策。
对减免租⾦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地使⽤税确有困难的,⿎励根据条例授权和地⽅实际给予减免。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业恢复发展的若⼲政策>的通知》(发改财⾦〔2022〕271号)
(六)进⼀步实施⼩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2年1⽉1⽇起⾄2024年12⽉31⽇,对⼩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限制和禁⽌⾏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数不超过300⼈、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实施⼩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七)加⼤⼩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将先进制造业按⽉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符合条件的⼩微企业(含个体⼯商户),并⼀次性退还⼩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微企业,可以⾃2022年4⽉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2022年4⽉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型企业,可以⾃2022年5⽉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企业,可以⾃2022年5⽉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中型企业、⼩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加⼤制造业等⾏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将先进制造业按⽉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业企业(含个体⼯商户),并⼀次性退还制造业等⾏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业企业,可以⾃2022年4⽉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业中型企业,可以⾃2022年7⽉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业⼤型企业,可以⾃2022年10⽉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制造业等⾏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热⼒、燃⽓及⽔⽣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
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重超过50%的纳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九)增值税⼩规模纳税⼈免征增值税。
⾃2022年4⽉1⽇⾄2022年12⽉31⽇,增值税⼩规模纳税⼈适⽤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免征增值税;适⽤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规模纳税⼈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进⼀步提⾼科技型中⼩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例。
⾃2022年1⽉1⽇起,科技型中⼩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的研发费⽤,未形成⽆形资产计⼊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2022年1⽉1⽇起,再按照实际发⽣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形资产的,⾃2022年1⽉1⽇起,按照⽆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步提⾼科技型中⼩企业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3岁以下婴幼⼉照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2022年1⽉1⽇起,纳税⼈照护3岁以下婴幼⼉⼦⼥的相关⽀出,按照每个婴幼⼉每⽉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设⽴3岁以下婴幼⼉照护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到期延续执⾏的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
⾃2019年1⽉1⽇起⾄2023年12⽉31⽇,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以及⽆偿或通过出租等⽅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的房产、⼟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地免征城镇⼟地使⽤税。
⾃2019年1⽉1⽇起⾄2023年12⽉31⽇,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地,免征城镇⼟地使⽤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地使⽤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三)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2019年1⽉1⽇起⾄2023年12⽉31⽇,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有和承租,下同)专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的房产、⼟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积的⽐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地使⽤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四)⾼校学⽣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优惠政策。
⾃2019年1⽉1⽇起⾄2023年12⽉31⽇,对⾼校学⽣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校学⽣签订的⾼校学⽣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授权委托书格式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校学⽣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五)退役⼠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1⽉1⽇起⾄2023年12⽉31⽇:
⾃主就业退役⼠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个体⼯商户登记当⽉起,在3年(36个⽉,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和个⼈所得税。
企业招⽤⾃主就业退役⼠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每年9000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部关于进⼀步扶持⾃主就业退役⼠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六)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企业(以下简称第三⽅防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9年1⽉1⽇起⾄2023年12⽉31⽇,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企业,即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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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委⽣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委⽣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七)疫情防控⼈员临时性⼯作补助和奖⾦免征个税。
⾃2020年1⽉1⽇起⾄2023年12⽉31⽇,对参加疫情防治⼯作的医务⼈员和防疫⼯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作补助和奖⾦,免征个⼈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公顷 亩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新垣 sen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单位发给个⼈⽤于预防新冠肺炎的实物免征个税。
⾃2020年1⽉1⽇起⾄2023年12⽉31⽇,单位发给个⼈⽤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品和防护⽤品等实物(不包括现⾦),不计⼊⼯资、薪⾦收⼊,免征个⼈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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