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印发《辽宁省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_百 ...
中通快递价格查询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印发《辽宁省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11.26
【字 号】辽通信管〔2019〕126号
【施行日期】2019.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唇部护理【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关于印发《辽宁省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辽通信管〔2019〕126号
联通辽宁省分公司、移动辽宁公司、电信辽宁分公司,各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大连市通信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提升信息通信行业服务质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现将《辽宁省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2019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请与办理
  第三章  市场和服务管理
  第四章  互联互通、结算及安全
  第五章  码号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辽宁省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提升信息通信行业服务质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蜂窝移动通信用户(不含物联网用户,以下称移动电话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
  共用024长途区号的沈阳、抚顺、本溪、铁岭的移动电话用户,分别在本行政区划范围内,
不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间携号转网。
  第三条 移动电话用户归属地(开户地)在辽宁省范围内,申请、办理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辽宁省内提供携号转网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用户享有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的权利。
教师节简短句子十字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遵循便捷高效、诚实守信、协同配合、服务对等原则,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服务机制,尊重用户真实意愿,保障用户自由选择权,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高质量携号转网服务。
  第六条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对辽宁省范围内的携号转网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具备申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条件:眼线的画法
  (一)号码未在原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称为“携出方”)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或号码登记在非自然人名下(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确认适用《电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
记规定》);
  (二)号码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挂失、停机等);
  (三)未与携出方结清申请服务时的出账电信费用;
  (四)未与携出方约定未出账电信费用(如国际漫游费用等)的缴费时间和方式;7大浪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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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与携出方有在网期限协议约定,且未解除;
  (六)距最近一次携号转网未满120日(自然日)。
  第八条 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需先向携出方查询号码是否符合携号转网办理条件。
  符合携号转网办理条件的,用户向携出方申请获得携出授权码,并持携出授权码等有关材料到拟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称为“携入方”)申请办理携入,办理完成后取得携入方提供的新移动电话卡。
  第九条 携入方、携出方同时收到全国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下发的携号转网成功生
效结果后,网络切换完成。网络切换完成前,原携出方移动电话卡仍应正常生效,由携出方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服务资费标准双方约定)。网络切换完成后,原携出方移动电话卡失效,携出方与携号转网用户间的电信服务关系终止(视同销号);同时携入方新移动电话卡激活生效,携入方与携号转网用户间的电信服务关系成立,由携入方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携入方不得在网络切换完成前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
  第十条 用户通过向携出方发送短消息(联通10010、移动10086、电信10001)查询本机号码是否符合携号转网办理条件,携出方应立即通过短消息方式告知用户查询结果。
  对于符合携出办理条件的,携出方应如实告知用户是否存在携号转网后受影响的其他业务、服务、权益等,同时提供解决方案,并获用户确认;对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携出方应一次性明确告知用户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原因及咨询途径。
  携出方应通过等方式为用户提供携出咨询服务,对于因存在本细则第七条的情形而暂不能办理携号转网服务的,应明确告知用户解除携号转网限制所需的相关材料、办理流程等全部事项,且应保证所有咨询渠道告知口径相同。
  第十一条 携出方应依法制定并向用户提供解除携号转网限制的方式、方法。用户对携出方提出的解除限制条件有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解除限制方式原则上应与原签约方式相同或更为简单便捷,不得为用户解除限制额外增加成本负担。对于不能通过在线方式为用户解除限制的,应当至少确保号码归属地的所有自有实体营业厅为用户提供解除限制服务。对于县级区域内没有自有实体营业厅的,应当至少确保一家合作营业厅提供解除限制服务。提供解除限制服务的营业厅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用户通过向携出方发送短消息方式(联通10010、移动10086、电信10001)申请并获得携出授权码。对于符合携号转网办理条件的用户,携出方应立即提供携出授权码。
  携出授权码有效期为60分钟。携出授权码超过有效期,用户可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用户向携入方申请办理携入服务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在携出方登记的号码使用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有效的携出授权码。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应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未满16周岁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用户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除应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法定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携入方应明确告知申请办理携入服务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及下列注意事项,并获用户确认:
  (一)因技术与设备等差异,用户可能需要更换终端;
  (二)用户启用新卡的时间点及网络切换期间可能会影响正常通信;
  (三)用户需与携出方结清申请携号转网时未出账的费用;
  (四)用户在携出方享有的积分、信誉度、VIP级别及各种优惠可能无法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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