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二套房房贷政策
-鄂尔多斯市二套房房贷政策
  20XX-20XX年鄂尔多斯市二套房房贷政策如下
  1.在鄂尔多斯市工作,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和财产共有人。
  3.为同一套住房在金融单位已经办理贷款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购买自住住房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管部门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的房屋仅限鄂尔多斯市范围内)。申请贷款有效期限自合同签订(或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一年;住房建设周期两年以上的,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至三年。
  5.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
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6.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具有公证部门已公证的《房屋买卖契约书》和已办理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发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的两年内申请。
  7.借款人及配偶近两年(含)内无五期(含)以上不良贷款记录。
  8.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9.职工及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还清贷款本息之后,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鄂尔多斯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改革前: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鄂尔多斯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鄂尔多斯市已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详情如下:
  鄂尔多斯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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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
、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鄂尔多斯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指南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热点解读
  贷款材料
  根据不同贷款情况,需相应提交以下材料:
  二手房贷款:
  鄂尔多斯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商品房贷款:
  鄂尔多斯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贷款流程
  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十五日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审查同意后,贷款人向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下达贷款通知。由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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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政策贷款费用规定(已实施)
  改革前: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
  现行中: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邮政快递单号查询 查快递
拟人
  贷款额度与利率
  贷款额度:
  鄂尔多斯市暂未对公积金贷款额度作出调整,若有变化将第一时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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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期限:
  贷款50万元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贷款30万元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贷款30万元以下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对信誉良好、收入稳定、身体健康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贷款期限视具体情况可延长1至5年。
  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委托贷款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注: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新政贷款额度变化(未实施)
  改革前:首套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二套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现行中:鄂尔多斯市暂未对公积金贷款额度作出调整,若有变化将第一时间更新。
  贷款还款
  1.委托扣款:即借款人委托财政工资发放中心或经办行在其借款行开立的指定帐户内扣款方式还款。如在其借款行开立的指定帐户内扣款方式还款的,需在每月还款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存入不低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存款;
  2.柜面还款:即借款人直接用银行卡到中心营业厅还款。
  鄂尔多斯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自借款合同签订后的次月起开始逐月还款。
  还款形式有以下三种:
  (一)借款人每月还款日前到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窗口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部门)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代扣协议,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部门)负责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并办理还款手续;借款人工作调动时,原单位须书面通知管理中心。
  (三)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授权受托银行每月从借款人信用卡、储蓄卡或存折中代扣贷款本息。借款人须在受托银行办理信用(储蓄)卡或存折,并在每月还款日前三个工作日存入不低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存款。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还款方式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及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数额偿还贷款本息。其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按贷款余额计算。其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月数+贷款余额月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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