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方案
***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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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 评论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实施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计划。
第二条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司《公司章程》、《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的议案、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中高级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及授权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组建薪酬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制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或本方案)。
第三条本方案所指的分红权激励是指,公司根据每年业绩水平,在完成公司既定业绩目标的情况下,从每年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激励基金,按照个人岗位分配系数和绩效考核系数,以长期激励形式奖励给公司的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
第四条本方案是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实施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工作依据。
第五条实施分红权激励的原则:
(一)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应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
(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三)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
(四)坚持先考核后兑现。
第二章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
第三章分红权激励制度激励对象的确定
第六条分红权激励制度的激励对象是公司的核心人才,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理级高层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主管级中层管理人员;
(三)少数业务技术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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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薪酬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岗位重要性和人才的变化情况,可在本方案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激励对象,并在《年度分红权激励计划》(见附件1,以下简称《年度计划》)中提出当年度具体的激励岗位和激励对象名单。《年度计划》制定后进入公司的新员工如果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薪酬管理委员会可以调整当年度的《年度计划》,将其列入激励对象范围。
对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由公司与激励对象分别签订《分红权激励协议》。
第四章业绩考核指标、业绩目标的确定
第八条公司以年度净利润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每年业绩目标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2021年平均销售毛利要求10%以上,最低销售额不能低于2亿元)。
“净利润”为公司年度实收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生产经营成本支出(购置设备、原材料、配件、租赁厂房、支付水电等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为一个考核年度(下文所提“每年”,均指每个考核年度)。
公司以2021年度为本方案的首次业绩考核年度。
上述业绩目标作为确定是否授予年度分红权激励基金的基准指标。
第九条若某一年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且薪酬管理委员会认为年度净利润目标需调整,则可在《年度计划》中提出新的年度净利润目标,如果调整后的年度净利润目标值低于10 %,则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
第十条每个考核年度期满后30 天内,由薪酬管理委员会组织财务部门考核是否实现公司业绩目标。
公司业绩目标实现的,开始实施当年度的分红权激励,向激励对象授予分红权激励基金。业绩目标未能实现的,不得授予分红权激励基金。
第十一条当出现如下情况时,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可对公司业绩目标做出相应调整以剔除下述因素对利润的影响:演员孙涛
(一)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办法发生重大变更;
辣椒酱的做法(二)国家税收政策直接导致公司的税收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环境、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等的重大变化直接对公司产品的市场和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四)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五)发生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外的其他不可控制风险。
第五章激励基金核算、提取及处理方法
第十二条在实现公司业绩目标的情况下,按照公司当年度净利润的10 %核算和提取分红权激励基金。
第十三条若某一年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且薪酬管理委员会认为激励基金提取比例需调整,则可在《年度计划》中提出新的激励基金提取比例。如果调整后的激励基金提取比例高于12 %或低于8 %,则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
第十四条激励基金在下一年度的经营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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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激励基金总数核算公式为:
=
F⨯
R
X
其中F:本年度为实施分红权激励提取的激励基金总数;
X: 本年度净利润;
R:本年度激励基金的提取比例;
第十六条综合考虑激励对象个人所担任岗位的重要性和个人绩效评估结果,分别确定岗位分配系数和绩效考核系数,公平合理地分配激励基金。
第十七条个人绩效评估由薪酬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方案第六章的绩效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单个激励对象的激励基金岗位分配系数不得高于当年激励基金总量的10 %。具体岗位分配系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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