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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0.04.09
【字 号】浙商务商发[2010]117号
【施行日期】2010.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商务商发〔2010〕117号)
各市、县(市)贸易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杭州市、余杭区、临安市发改委(局):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和《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意见》(浙经贸商发展〔2008〕578号)的有关规定,针对近期我省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规范成品油经营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成品油市场管理职责
  2009年,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我省扩大了县(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权限,扩权后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成品油市场管理权限明确为:
  (一)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上报全市成品油仓储发展规划和市本级(含所辖区,下同)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变更、年检年审的申报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负责市本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和变更的初审、年检年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全市新建(迁建、改扩建)
油库、市本级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负责全市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全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负责市本级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二)县级(包括萧山、余杭、鄞州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当地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初步意见;负责编制上报全县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和变更的初审、年检年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新建(迁建、改扩建)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全县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项目申报程序
  根据浙经贸商发展〔2008〕578号要求,我厅修订了《浙江省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须知》(见附件),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对照,并按如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认真审核项目的申报材料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项目时,必须要求申报企业认真填写各类审批表,所列项目均需填写完整、清晰,并按附件要求备齐相关资料;要认真核对企业上报资料的有效证照、证明的原件。所有申报材料要按顺序用A4纸规格装订成册后方可上报我厅受理。
  (二)规范项目审批表和印章的使用
  我厅已对成品油经营经营许可、变更项目的审批表格作了修改完善,请从4月份起统一启用新版表格(可在http://v 或http://v中下载)。凡审批表中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印章均须为该部门的行政章,不得为“项目审批章”、“项目专用章”等。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经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加盖行政章或核对章。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对章必须是“与原件相符/XX市(县)xx委(局)”的格式。
  (三)规范行政许可材料的报送程序
  三、关于新建油库、加油站(点)参拍企业土地预核准办理程序
  根据商务部23号令第13、14条的要求,新建油库及加油站(点)项目,须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企业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据此,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须做好与当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衔接工作,在新建油库、加油站(点)建设用地招拍挂之前,按照浙经贸商发展〔2008〕578号相关要求,对参拍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相关资料行文后上报我厅,凭我厅下达的预核准文件,组织企业参加土地挂牌或招标、拍卖,确定新建油库和加油站(点)的建设主体。
  四、关于成品油经营企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申报程序及提供材料
  根据商务部23号令第29条要求,成品油经营企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据此,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办理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申报及初审工作。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注销手续后,须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设成品油经营企业除应按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无债务纠纷的企业转让协议,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向我厅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详见附件第五部分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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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未尽事项,请各地认真按照《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须知(暂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附件
浙江省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须知
(暂行)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全球十大品牌化妆品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经营资格初审。
  (二)新建(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油库)建设项目审批。
  (三)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三)《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意见》(浙经贸商发展〔2008〕578号)。
  三、许可条件
  建设成品油仓储(油库)、加油(气)站(点)要符合浙江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和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省有关行业建设标准(规范)和布点原则。
  四、教师节贺卡写什么许可程序
  (一)批发、仓储经营资格项目。企业将申报材料报至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行文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初审后行文报送国家商务部。
  (二)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建设项目。企业将申报材料报至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行文报送省商务厅审批。
  (三)加油(气)站(点)项目。企业将申报材料报至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行文报送省商务厅审批。
  五、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
  1.企业出具的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具备条件、油库情况、成品油采购及销售方案),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文件。
  2.企业填写《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或《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并附《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什么化妆品好
  3.提交成品油仓储(油库)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环境工程专业就业  4.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企业的请示文件。
撵的拼音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8.批发经营企业要签订供油协议。在本省境内可与镇海炼化公司(或与杭州炼油厂、或与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1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进口量由海关出具证明);或与年销售量在20万吨以上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1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销售量由注册地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或自身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对跨省界签订的供油协议,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确认。
  9.省商务厅出具的成品油仓储(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1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立项批文及《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项目设计方案通过论证的依据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
  10.拥有全资或绝对控股(51%)1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以及与其所在地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接卸设施所有权的依据。
  11.发改、交通和海事部门批准建设的海上1万吨级及其以上的码头或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等配套设施的立项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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