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盗窃犯罪案件定案证据审查指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犯罪案件定案证据审查指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12.20
【字 号】
住房补贴【施行日期】2019.12.2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侵犯财产罪,证据
正文
 
盗窃犯罪案件定案证据审查指引(试行)
  为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统一司法尺度,进一步规范盗窃犯罪案件定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认定,确保依法、公正、规范审理盗窃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理盗窃犯罪案件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盗窃犯罪案件定案证据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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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
 
第二条 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审理盗窃犯罪案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被告人自然情况、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受过何种处罚、强制措施等情况的证据,如果被告人有特殊主体身份还应审查其职务、职责等方面的证据;
  (二)被告人犯罪动机、目的、对后果的认知、犯意产生过程、对行为对象功能和性质的认知、对被害人状况的认识等主观方面的证据;
  (三)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及实施盗窃行为的时间、地点、场所、周边环境、手段、方法、作案工具、次数、参与人、后果、赃款赃物处理等客观行为方面的证据;
  (四)共同犯罪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地位、分工、作用、分赃情况的证据;平原门下客三千
  (五)被害人是否系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证据;
  (六)被盗财物的性质、特征、价格、数量、权属、占有、来源等情况的证据;
  (七)被告人是否有系累犯等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
  (八)被告人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退赔、退赃、取得谅解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
  (九)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的证据;
  (十)案件发破案、被告人到案、抓获经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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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被告人有无前科、漏罪,作案时是否在缓刑、假释考验期,是否属于暂予监外执行或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证据;
  (十二)被告人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证据;
  (十三)其他与盗窃罪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如证明盗窃行为发生在特定期间、针对特定对象、特定财物的证据等;
  (十四)涉案财物查询、扣押、冻结、辨认、发还等情况的证据。
 
第四条 盗窃未遂、中止的案件还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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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盗窃案件犯罪构成要件证据审查
 
第一节 犯罪主体的证据审查
 
第五条 查明被告人身份,除应审查一般情况外,还应重点审查证明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受过何种处罚等方面的证据。被告人若系外国人、无国籍人,应当审查其最后一次入境时的有效证件或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第六条 被告人年龄存疑,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结合医院出生证明、学籍档案、疫苗接种记录等书证,被告人亲友、邻居、接生人员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审查判断。
 
第七条 被告人有精神异常迹象,刑事责任能力存疑的,应当结合其作案前后及羁押期间的行为表现,语言逻辑和思维水平,以及就医经历等综合审查判断。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第八条 被告人身份存疑的,应当重点审查:
  (一)被告人关于身份信息的供述与客观证据载明的情况、亲友或邻居的证言等是否一致;
  (二)被告人的体型、样貌与客观证据中的照片、记载信息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差异;
  (三)被告人的个人经历情况,其口音、生活习惯是否与其成长过程一致,是否符合其所在地的风俗习惯等;
  (四)被告人是否有兄弟、妹或表兄弟、表妹,是否存在冒名顶替的嫌疑;
  对身份存疑,具备鉴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就案发现场遗留的物证、痕迹、生物样本等与被告人进行同一性鉴定。
 
第二节 主观故意的证据审查
 
第九条 认定被告人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被告人作案动机、目的、犯罪起意及策划过程、对后果的认知程度等证据;
  (二)被告人将他人财物占有、支配、处分的证据。
  对于以文物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为盗窃对象的,还应审查被告人是否明知盗窃对象的特殊性质、特殊功用的证据;对于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还应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的证据。
 
第十条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仅是临时借用,无盗窃故意的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被告人有无及时归还的证据;
  (二)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是否符合借用条件的证据;
  (三)被告人是否需要使用该财物,是否存在借用的现实需求的证据;
  (四)被告人取财手段、时间是否符合借用情形,事后有无及时向被害人说明借用情况的
证据。
 
第十一条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取得财物系无主物、遗失物或自己所有的,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财物实际所有权的证据;
  (二)财物所处环境的证据;
  (三)被告人取得财物的时间、手段、方法的证据。北京著名景点
 
第三节 盗窃行为的证据审查
 
第十二条 认定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被告人进行踩点、准备作案工具的证据;
  (二)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次数等情况的证据;
  (三)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手段、方法、过程,特别是证明其是否系入户、携带凶器、扒窃的证据;
  (四)所盗财物去向及销赃、收赃的证据。
 
第十三条 认定单位工作人员盗窃本单位财物,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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