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斡旋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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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谂斡旋受贿罪
马玲
摘要Ⅸ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备件,通过其他国'C.r-作人员职
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本条就是关于斡旋受贿罪
的规定。理论上,一般将这种受贿称为斡旋受贿或间接受贿。
关键词刑法受贿罪斡旋受贿罪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81-02
2010年5月,我院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处了潘某某、林某某等4人受贿案,潘某某是该局某科科
长,负责办理企业参保人员提前病退,在办理病退手续过程中其收受他人好处费的事实,以《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其立案侦查无疑:而林某某是该局办公室的一名主任科员(曾任某镇国土所所长),本不负责这项工作,却通过潘某某的职务行为为多名不符合病退条件的人办理了病退,并从中收受请托人好处费,我院以林某某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对其立案查处,从而成为我院以斡旋受贿罪立案的第一人。也许很多人不解,为何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同样的事情上收受贿赂却触犯不同的法条。
万圣节说说一、斡旋受贿罪犯的罪构成要件
1.斡旋受贿罪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处于刑法分则的第
八章贪污贿赂罪,故该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刑法》第九一t一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斡旋受贿的主体,包括四种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
dnf怎么镶嵌徽章斡旋受贿。本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索取或收受请托
人财物的贿赂性,同时希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斡旋受贿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可
收买性”、“廉洁的义务性”,同类客体是间接地侵害国家机关的声
誉。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尽到廉洁义务,就已经在众中造成恶
劣的影响,而且还利用他人职务便利,既在众中造成很坏的影
响,玷污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又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怎样更改主页
动,更不能被国法所容。
4.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的权力。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
生的影¨向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从实际情况看,行为人因自己的职权、地位对被其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产生的影响关系,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行为人身居较高的职位、拥有较为广泛的职权,从而对那些并不隶属于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产生影响。另一类是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因工作联系而影H IndU对的职务行为。这种工作联系又可以分为纵向的工作联系和横
作者简介:马玲,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向的工作联系。所谓纵向的工作联系,通常足指上级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下级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上的联系。在这种场合,行为人作为上级机关担任非领导耿务的国家:[作人员,在某一项具体公务上并没有领导、管理或者制约下级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下级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服从其指令的义务。但是,由于行为人身处更高的机关,如果出面向F级有关人员“打招呼”,可能产生使得下级有关人员徇其私情的效果。所谓横向的工作联系,通常是指在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作入员之间,相互之间有公务关系的不同部门、单位之问,比如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以及这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与那一国家机关的:l:作人员之间,利用职务行为上的影响关系,一方可以凭借自己的l{}{权或地位,左右或者影响另一方,使其利用l|:}{权为请托人办事。这些都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清托人谋取利益的情形。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斡旋受贿罪的另一重要构成要素。构成斡旋受贿罪必须是行为人为请托
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否则不构成斡旋受贿罪。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第2条明确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羽1国务院备部门规章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由此可见,不正当利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利益,即非法利益:二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帮助或者疗便条件,I{i|J 背职利益。据此规定,不正当利益首先包括非法利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所谓“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筹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利益,究竟如何理解还存在4i同的理解。我们认为,对“不正当利益”的最好理解,就是包括:作法利益和不确定的合法利益。不确定的合法利益,足指当事人谋取的利益虽然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但是在能否取得、取得多少等方面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清托人谋取这种利益的,便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综上,林某某虽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科员.办理病退手续不是其职权范围,与潘某某所在的利室没柯隶属、制约关系,他与潘某某之问只能说是一种影l桐与破影响的关系。所以他通过负责该项工作的潘某某为多名不符合病退条件的人办理了提前退休的手续,并从中收受了清托人的贿赂的行为,是完全符合了斡旋受贿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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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斡旋受贿罪与它罪之区分
1.斡旋受贿罪与一般受贿罪的区别:两背在主体、客体及主观面均无不同,区别主要在于客观面,本人(下转第3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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