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
庆祝教师节的画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这里的义务属于法律性质的义务,而非一般的道德义务,对于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而且,法律性质义务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
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
指负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对于根本不具备履行积极义务能力的行为人,刑法并不对之施加强行的义务,这也表明刑法并不强人所难。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则应当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
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刻录光盘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规等。如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拒绝抚养或赡养,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2)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如值班的医生、执勤的消防队员。(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
例如,在若干人组成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并约定在登山过程中相互救助的情形,任何人在登山过程中发生危险时,其他人均有救助的义务。再如,根据约定暂时抚养他人儿童的人对该儿童负有抚养义务,将弃婴领回家中的人也对该弃婴负有抚养义务。
4)先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行为人就负有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险发生的积极义务。至于引起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则既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如成年人带儿童游泳的行为,导致他负有保护儿童安全的义务,否则该成年人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果关系中断的判断问题
1.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虽然介入了中间因素,但该因素是由前行为引起的,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不干胶怎么去除
2.如果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介入的因素不是由前行为引起的,是一个独立出现的因素,要分两种情况:
1)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不能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2)反之,在没有前行为的情况下,中间因素能够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认为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间因素切断。
学员问: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跑到高速路上被车撞上死亡。甲的行为和乙有无因果关系?如果A追B,B忙中跑到高速路上被车撞上死亡,A的行为和B有无因果关系?
XXX“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跑到路上被车撞上死亡。甲的行为
和乙无因果关系”这是这个讲义上的2010-2-3例题B的选项。但是老师在讲中断因素中,又举例说“如果A追B,B忙中跑到高速路上被车撞上死亡,A的行为和B无因果关系。我不太明白,同一个情况,为什么有两种不同的成效?请老师详解。谢谢。五一节快乐
教务老师回复:A追B说的是追杀吧,对于追杀与追小偷是不一样的,第一追小偷是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追杀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对于追杀行为,因为B被追杀,B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表明B除此之外无路可走,此处的被迫表明介入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并且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的概率很大,所以并不阻断因果关系。
而对于追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汽车,乙撞车并不是唯一选择,只是乙由于慌忙撞上汽车,此事发生的概率不大,所以撞车阻断了因果关系。
特殊主体
虎年给领导拜年祝福语1.概念。
特殊主体是针对天然人犯罪而言的。
2.只要求实行犯是特殊主体,教唆犯、帮助犯可以是一般主体。如女帮男****,妻子协助局长丈夫受贿。
3.与贪污罪有关的一个司法解释:
1)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的,以主犯的身份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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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家工作人员的判断:
就非国有制单位而言(包括国有控股公司):关键看委派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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