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实施时间】2000-03-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居民购置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大修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信贷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国外自然人。
第六条贷款条件。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有合法的身份;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有所购(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建、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的80%。
第八条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电信上网时间查询第十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附表一),并向贷款行提交下列资料:
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材料;
合法的购(建、大修)房合同、协议或(和)其他批准文件;
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借款人用于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贷款行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评估,并在借款人提交上述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
第十二条贷款行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与当事人各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附件二、三、四、五、六)。
第十三条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及其他必须的手续,并视实际情况办理合同公证。
第十四条经贷款行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有关手续后,贷款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按下列方式划款:
直接划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对领导的感谢词专项划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款项直接划入售房人、其他有关单位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贷款行可根据贷款的具体种类、金额、用途及借款人的信用程度,规定采取其中一种方式。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贷款实行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等担保方式。
贷款行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
在贷款期间,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抵押
抵押贷款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经贷款行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贷款的抵押物必须是贷款行认可的、能够进行抵押登记的借款人所购房屋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抵押物价值按照抵押物的市场成交价或评估价确定。需要评估的抵押物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的80%;若以贷款行认可的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俄罗斯签证贷款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均应由贷款行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贷款行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向抵押人出具保管证明。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行的监督检查。
丝绸本科一批是什么意思对设定的抵押物,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贷款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
第十七条质押
质押贷款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贷款行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权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可以用1999年以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单位定期存单、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
借款人以符合条件的有价证券作质押,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
贷款行应对出质人提交的有价证券进行查询和认证,并将有价证券质押的事实书面通知出具有价证券的金融机构。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权利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贷款行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的同时,出质人应将确认后的质押权利凭证交付贷款行。质押担保的期限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贷款行负有妥善保管质押权利凭证的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权利凭证灭失或毁损的,贷款行应承担民事责任。
质押权利凭证兑现日期先于贷款到期日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并应在质押合同中注明:
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的意思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转换为贷款行认可的有价证券继续用于质押;
用贷款行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用贷款行认可的财产替换质押权利用于抵押。
用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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