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酒消费税改增值税的酝酿
编者按: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其立法原则主要是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引导消费方向和抑制超前消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白酒行业既是中国,也是全世界多数国家限制性的产业。而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税种,它的立法原则是公平税负,优化经济结构,保护国家正当利益,保证获取大量、稳定、均衡的财政收入。两个税种在立法角度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有着本质的不同,白酒消费税是对特种消费行为的税收立法,它的本质更有特殊性。
编者认为,本文中提出的“消改增”改革措施,偏离了世界通行的消费税政策目标,因此并不赞同其观点。但作者针对税收工作中的现实矛盾和问题,以发散性思维另辟蹊径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创新之策,这种探索精神和创新思维方式值得大家借鉴。
关于白酒消费税改征增值税的酝酿
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中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征纳双方面临较大的风险。为防控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借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思路,就白酒消费税为什么要改征增值税,如何改,以及要达到的目标作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扭曲企业经营行为
怎样下视频现行政策规定,白酒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缴纳,销售公司销售白酒不缴纳消费税。于是许多白酒生产企业在这一政策导向下纷纷设立销售公司,将白酒低价卖给销售公司,然后再加价出售,从而达到降低消费税计税依据少缴消费税的目的。白酒企业由产供销一体走向了产销分离,企业由一家分离成两家。这种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不是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发挥作用,而是企业为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而做的应对。假若白酒消费税选择在生产、流通环节征收,并实行抵扣制度,白酒企业还有必要去设立专门的销售公司吗?可见白酒消费税政策严重影响企业的决策。
为保全税基,规范白酒消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从200981日起,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执行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应对新规定,部分企业设立了二级销售公司,有的甚至设立了多级销售公司。生产企业将产品低价销售给一级销售公司,再层层加价销售给二级、三级销售公司,使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低于预期。
除了上述应对办法外,一些企业还利用委托加工进行“筹划”。这些企业成立关联企业,并
委托其加工白酒,产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纳税,而组成计税价格往往很低,不到企业对外销售的一半,造成消费税计税依据偏低,侵蚀了消费税税基。《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未作调整,无法制止这种避税行为。为堵塞漏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713日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针对上述规定,部分企业又采取以受托方相同的计税价格出售给销售公司,然后由销售公司再加价销售,即采用“委托加工+销售公司”的模式规避消费税。天龙八部单机版攻略
在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中,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从来没有停止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征纳双方围绕消费税计税价格展开博弈,成胶着状态,并呈现出三大风险:一是税收流失的风险;二是纳税人面临被税务处罚的风险;三是税务人员面临的执法风险。所有这些风险归根结底源于政策不严谨。在政策设计上、政策执行上,如果最初就将白酒企业销售产
品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价格作为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则不会出现“厂司分设”、“一厂多司”、“委托加工+销售公司”等乱象。在这一政策构想和目前白酒经销普遍实行代理制的情况下,税务人员又要承担起甄别白酒生产企业与经销企业有无关联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平销返利行为的重任。总之,纵观白酒消费税政策的制定、完善,总走不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循环,与其纠结在如何打“补丁”完善制度上,不如另辟蹊径一个“中性”税种来替代。
(二)企业在白酒与其他酒的划分上“难得糊涂”
白酒消费税实行复合征收,从价征收税率为20%,从量定额征收为每斤0.5元;其他酒仅实行从价征收,税率为10%。为了少缴消费税,一些企业有意无意混淆白酒与其他酒。在征管中发现一些企业在原材料领用存核算上、产成品分类上“难得糊涂”。账务反映企业购进其他酒的数量少,耗用多,结存现红字;白酒则相反,购进多,耗用少,结存大,完工产品数量结构中白酒比例小,其他酒比例大。而实际情况是白酒耗用多、产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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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至塞上 古诗目前,税务机关无鉴别白酒与其他酒的能力。据了解,质检部门也尚无此鉴别能力。甄别白酒与其他酒既是技术难题,也是税收管理难题。在日常管理中,税务人员能够发现某些
纳税人混淆白酒与其他酒、错用税率的疑点,但要准确确定企业某一期间到底将多少白酒混作其他酒计提了消费税则很难。也就是说定性容易,定量难。因白酒酿造最重要的工艺之一就是勾兑,按现行政策规定用白酒对其他酒进行调香、调味,其成品就应按白酒征收消费税。如果企业在核算上未反映这一工艺流程,又无其他技术手段鉴别的情况下,类似规定形同虚设,严重冲击税法的尊严。由此引出一个话题:在税收管理上有必要划分白酒与其他酒吗?
(三)地方政府对中央税收征管缺乏积极性
野火烧不尽消费税是中央税。白酒企业既缴纳中央税,又缴纳共享税,还缴纳地方税。在税收入库顺序上,地方政府当然愿意看到企业先缴纳地方税和共享税。事实上也是如此,有欠税的白酒企业,要么欠的都是消费税,要么消费税欠税占绝大部分。
地方政府对消费税征管要求不严的另一个原因是消费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造成地方分成比例大的企业所得税减收。为调动地方政府领导税收征管的积极性,可以考虑将白酒消费税改为共享税。
二、白酒消费税改征增值税简单易行大报恩寺琉璃塔
如上所述,白酒消费税有改革之必要,那么究竟该如何改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思路值得借鉴。有人会置疑白酒企业本身就在缴纳增值税,何存白酒消费税改征增值税之理?白酒消费税改征增值税就是停征白酒消费税(指广义的白酒,包括其他酒),提高白酒产品的增值税税率。这一方案简单可行,方便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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