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实验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
石某、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实验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5 
【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25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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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王树东马凤霞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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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石某;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实验小学;位格格 
【当事人】石某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实验小学位格格 
【当事人-个人】石某位格格 
种子的传播方式【当事人-公司】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实验小学 
【代理律师/律所】马炳宝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吴健民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齐高廷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炳宝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吴健民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齐高廷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炳宝吴健民齐高廷 
【代理律所】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实验小学 
【被告】公安视听技术位格格 
【本院观点】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实验小学教师位格格多次在教室公开抽打石某,致使其臀部轻微伤,并引发童年情绪障碍,一审法院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笔录、病历等证据,认定位格格的殴打行为与石某的病情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并酌定由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实验小学承担70%的赔偿责任,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回避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法院调解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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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实验小学教师位格格多次在教室公开抽
打石某,致使其臀部轻微伤,并引发童年情绪障碍,一审法院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笔录、病历等证据,认定位格格的殴打行为与石某的病情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并酌定由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实验小学承担70%的赔偿责任,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本院予以确认。对石某在一审时主张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亦予确认。石某、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实验小学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98元,由石某负担1936元,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办事处云蒙实验小学负担18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3:47:0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石某就读于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实验小学三年级,位格格任该年级数学老师,由于原告有时完不成数学作业,位格格多次吓唬并当着全班学生用不锈钢扫帚把抽打原告的臀部。其伤情经蒙阴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左臀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后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又对石某的损伤重新
作出鉴定,根据石某臀部损伤的形态特征分析,应系钝器作用所致,构成轻微伤。事件发生后,蒙山公安分局蒙山派出所进行了调查处理,但未达成调解意见。原告被殴打后自述表现说话结巴,害怕、反应慢、记忆力差,对母亲有敌意,有时情绪激动,哭闹,打母亲,跑到屋顶说要自杀,夜间睡眠欠佳,进食差等,原告曾在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2018年12月21日到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住院98天,花医疗费32537.4元。诊断为童年情绪障碍。2019年6月8日又到济南远大中医脑康医院有限公司住院14天,花医疗费36365.88元。2019年10月22日,原告诉至一审法院在此次诉讼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68903.28元、护理费10057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6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174834.68元。同时查明,原告的父亲石少臣系由临沂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输出到山东东山王楼煤矿有限公司职工,属于采矿业,参照2018年度国有经济同行业年平均工资从事采矿业的年平均工资为年收入82942元。山东东山王楼煤矿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石少臣因为其儿子石某治病自2019年1至6月份及9月份未在煤矿公司上班,未有工资收入。又查明,位格格还用不锈钢扫帚把抽打原告班级其他同学的臀部。在庭审中位格格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殴打原告的行为与石某患上未特指定的童年情绪障碍疾病及其他疾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有因果关系其参入度程度如何进行鉴定。蒙阴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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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先后委托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和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上述两个司法鉴定所均已超出鉴定执业范围和目前许多精神疾病的病因不明,没有鉴定技术条件及鉴定能力为由对位格格的申请均不予受理。2018年12月21日,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实验小学将位格格予以辞退。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原告的病情是如何造成的。2.位格格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3.谁应当对原告的伤情承担责任。4.原告的请求数额是否适当。对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司法鉴定机构虽然由于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原因,没有做出位格格的殴打行为与原告的病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如果有因果关系参入度程度如何,但是位格格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在课堂上采取用不锈钢扫帚把抽打的方式多次殴打一个年仅九岁的儿童,而且当着其他同学的面公开用不锈钢扫帚把抽打原告的臀部,造成原告臀部软组织损伤,给原告幼小的心灵带来极大的创伤,原告被殴打后,出现害怕、说话结巴、情绪出现激动、哭闹等现象。致原告患上未特指定的童年情绪障碍。位格格的行为有损人民教师的形象,有违人民教师做人的本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位格格的殴打行为与原告的伤情应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于第二个和第三个焦点问题,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学校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位格格系在教学过程中,其行为应属职务行为。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于第四个焦点问题,原告的请求数额,原告的医疗费有医疗费单据予以证实,住院伙食补助费3360元(112天x3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的护理费,参照2018年度国有经济同行业年平均工资从事采矿业的年平均工资为年收入82942元,每月的收入为6911.83元,原告的父亲共计护理7个月,原告的护理费计算为48382.83元(82942元÷12个月×7个月),对原告要求的交通费一审法院酌定为1000元,原告要求的以上总损失共计121646.11元。在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虽然未做出位格格的殴打行为与原告的病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如果有因果关系参入度程度如何的司法鉴定,但是位格格的多次殴打行为与造成原告的病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应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一审法院酌定支付85152.28元(121646.11×70%)。案经一审法院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实验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石某各项损失85152.28元;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位格格承担责任和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98
元,减半收取1899元,由原告负担968元,被告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云蒙实验小学负担9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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