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平邑县柏林镇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旅游)二审行政判决...
临沂市人民政府、平邑县柏林镇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旅游)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5 
【案件字号】(2020)鲁13行终4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诚霞王茂峰鹿文麒 
烫什么发型好看【审理法官】孙诚霞王茂峰鹿文麒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临沂市人民政府;平邑县柏林镇人民政府;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彦芝 
【当事人】临沂市人民政府平邑县柏林镇人民政府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彦芝 
【当事人-个人】刘彦芝 
【当事人-公司】临沂市人民政府平邑县柏林镇人民政府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代理律师/律所】李俊涛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张庆军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霍丹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丁存丽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廉勇山东东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俊涛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张庆军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霍丹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丁存丽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廉勇山东东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俊涛张庆军霍丹丁存丽廉勇 
家常麻婆豆腐做法
【代理律所】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山东东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临沂市人民政府;平邑县柏林镇人民政府;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被告】刘彦芝 
【本院观点】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即使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也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不可重实体轻程序。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受案范围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证据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即使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也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不可重实体轻程序。否则,将为法律所不容许。值得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就本案而言,虽然案涉建筑物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建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但是存在应当被特别考量的例外情形,即被上诉人作为买受人已然支付对价并实际取得、占有、使用案涉地块及地上附着物。因此,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时,审慎处理为宜,对建筑内物品等被上诉人合理安置、添附的财物,应当做好清点、退还工作,不得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上诉人的主要损失溯源于买卖标的的权利瑕疵,与被诉行政强制行为并无国家赔偿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被上诉人可以按照民事渠道依法寻求救济,切勿怠于行使有关权利导致提告不能。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临沂市人民政府、平邑县柏林镇人民政府、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4:43:49 
江米酒
临沂市人民政府、平邑县柏林镇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旅游)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鲁13行终41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沂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孟庆斌,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涛,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平邑县柏林镇人民政府,
秋季幼儿养生小常识     法定代表人祝宝松,镇长。
     出庭负责人金明涛,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庆军,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张君鑫,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涛,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dnf狂战士pk加点
     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赵立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彬。
     委托代理人霍丹,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彦芝。
     委托代理人丁存丽,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道家文化
     一审第三人平邑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士贤,县长。
     委托代理人廉勇,山东东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山东蒙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良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布钦。
     一审第三人蒙山润坤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浩,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上诉人临沂市人民政府、平邑县柏林镇人民政府、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刘彦芝诉其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平邑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6行初1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蒙山润坤庄园项目是原蒙山管委会主导开发,山东蒙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第三人蒙山润坤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管理的蒙山旅游区建设项目,于2014年10月开始建设,2016年3月开盘销售。原告购买蒙山润坤农业庄园内703号单体农业示范单元,后交付给原告使用。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对蒙山润坤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经调查,蒙山润坤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10月份开始占用蒙山旅游区柏林镇柘沟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1353.49平方米(合2.03亩)建设小木屋(含原告购买的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性质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作出临国土资罚决字【2016】11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25元的,共计33837.25元。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平邑县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作出(2018)鲁1326行审36号行政任何通知、限期拆除决定等书面手续,时人员未向原告表明身份,未听取原告的意见、陈述和申辩,未告知原告救济途径及期限。涉案木屋及其附属设施被后,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提起行政诉讼,经委派至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调解后,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庭审中,原告表示本案如果不能调解结案,就损失部分原告撤回诉讼,待收集齐全证据后另行主张。另查明,临沂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规定平邑县柏林镇交回平邑县管理。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