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瀛海天祥建材有限公司、龚维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30
【案件字号】(2021)宁01民终2191号 怎么查看无线路由器密码
【审理程序】二审 办公室主任先进事迹
【审理法官】胡春燕 杨玫 岳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宁夏瀛海天祥建材有限公司;龚维祥;中节能工业节能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中节能工业节能有限公司;宁夏瀛海天琛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宁夏瀛海天祥建材有限公司龚维祥中节能工业节能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宁夏瀛海天琛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龚维祥
【当事人-公司】宁夏瀛海天祥建材有限公司中节能工业节能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中节能工业节能有限公司宁夏瀛海天琛建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娅婷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王睿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
蓝鲨【代理律师/律所】刘娅婷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王睿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娅婷王睿
【代理律所】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宁夏瀛海天祥建材有限公司;宁夏瀛海天琛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龚维祥;中节能工业节能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瀛海天祥公司因欠付被上诉人龚维祥工程款将案涉房屋抵顶给龚维祥,后瀛海天祥公司为代偿其关联公司瀛海天琛公司欠付中节能永宁分公司的债务,经与被上诉人龚维祥协商将案涉房屋又抵顶给中节能永宁分公司,龚维祥与中节能永宁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瀛海天祥公司承诺以价值7431164元的水泥、混凝土抵顶案涉房款。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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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瀛海天祥公司因欠付被上诉人龚维祥工程款将案涉
房屋抵顶给龚维祥,后瀛海天祥公司为代偿其关联公司瀛海天琛公司欠付中节能永宁分公司的债务,经与被上诉人龚维祥协商将案涉房屋又抵顶给中节能永宁分公司,龚维祥与中节能永宁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瀛海天祥公司承诺以价值7431164元的水泥、混凝土抵顶案涉房款。现龚维祥已按约将房屋过户至中节能永宁分公司名下,龚维祥相应取得向瀛海天祥公司主张房屋对价的权利。根据双方协议,瀛海天祥公司应向龚维祥履行水泥、混凝土供货义务。双方约定水泥、商品混凝土的单价以提货当年市场价加10元的价格提货。现因双方对水泥、商品混凝土供货价格及供货时间出现争议无法协商一致,致使以货物抵顶房屋价款不能实现,依据法律规定,对合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一审判决瀛海天祥公司履行支付购房款义务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227元,由上诉人宁夏瀛海天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12:22:1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瀛海天祥公司、瀛海天琛公司同属宁夏瀛海集团实业有限公司100%控股子公司。涉案房屋位于灵武市南熏路南侧中银上元名城K5商业楼4号房。瀛海天祥公司下属灵武公司为案外人宁夏中银绒业公司开发的灵武市上元名城小区供水泥,该公司欠水泥款,双方协议将涉案房屋抵顶瀛海天祥公司。龚维祥曾给瀛海天祥公司的中宁水泥厂扩建工程进行施工,后瀛海天祥公司欠龚维祥的工程款未付。后瀛海天祥公司与龚维祥达成以中银上元名城K5商业楼4号房抵顶欠付龚维祥的工程款协议,将涉案房屋抵顶给龚维祥,龚维祥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2018年,中节能公司与瀛海天琛公司因合同纠纷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并由该院(2018)宁01民初715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中节能公司对瀛海天琛公司享有4700万元债权。2019年6月4日,中节能公司与瀛海天琛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瀛海天琛公司以房(包括涉案房屋)清偿该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4700万元债务。2018年12月12日,中节能公司委托宁夏方诚房产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于抵偿的全部房产进行评估,其中涉案房产评估价值为827.6462万元。瀛海天祥公司为了替同样是宁夏瀛海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控股的瀛海天琛公司履行上述和解协议,于2019年8月7日,就涉案房屋与龚维祥签订转让协议,约定龚维祥以涉案房屋过户至中节能公司名下,抵顶瀛海天琛公司欠付中节能公司债务8276462元,瀛海天祥公
司或指定的第三方以价值7431164元的水泥、商品混凝土(比例为水泥占比30%、商品混凝土占比70%履行转让房款7431164元;水泥、商品混凝土的单价以提货当年市场价加10元的价格提货)给予龚维祥补偿,另协议中还约定将房屋过户至中节能公司名下,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瀛海天祥承担20万元,剩余费用由龚维祥承担。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9年8月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为确保协议的完全履行,乙方(龚维祥)将其拥有的阿拉善左旗瀛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结算的所有工程款(约390万元)质押给甲方(瀛海天祥公司),如因乙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产权办理至中节能公司名下,则甲方处置该房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从本协议乙方的质押款项中扣除等。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后,瀛海天祥公司于2019年9月4日给中节能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进一步说明了以涉案房屋抵顶瀛海天琛公司欠中节能公司的债务的事实。2019年9月26日,中节能永宁分公司与龚维祥签订灵武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方(龚维祥)同意出售房屋给乙方(中节能公司永宁分公司),甲方的房屋坐落于灵武市南熏路南侧中银上元名城K5商业楼4号房,建筑面积为1423.54平方米,房产证号宁(xxx)灵武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双方共同确认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8276462元(含税)。2019年9月30日涉案房屋登记至中节能永宁分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证号宁(xxx)灵武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中节能永宁分公司缴纳契税236470.34元,缴纳
印花税3941.20元,合计240411.54元,缴纳房屋登记费550元,瀛海天祥公司为案涉房屋缴纳增值税等过户费855933元。为履行中节能公司与瀛海天琛公司之间的和解协议并进一步明确房屋抵顶各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节能公司、瀛海天琛公司与龚维祥三方于2019年11月9日签订房屋抵顶协议一份,约定:一、甲方(中节能公司)同意乙方(瀛海天琛公司)用丙方(龚维祥)所有的位于银川灵武市南熏路中银上元名城K5-4号房产(面积1423.54平方米,评估价值为8276462元)抵付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1民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抵付金额同评估价格8276462元。二、丙方同意乙方用其名下的所有的位于银川市灵武市南熏路中银上元名城K5-4号房产(面积1423.54平方米,评估价值为8276462元)抵付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1民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抵付金额同评估价格8276462元。三、房产抵付(房产抵付:指房屋完成交付并过户完毕)完成后,甲方与乙方之间就本协议所涉及金额,视为已履行完毕,双方各自进行财务处理,乙方和丙方的债权债务由双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至此,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以涉案房产抵偿瀛海天琛公司欠中节能公司债务8276462元的协议履行完毕。 关于瀛海天祥公司与龚维祥之间协议,在2020年3月20日瀛海天祥公司向龚维祥发送告知
函,就水泥、混凝土补偿事宜进行协商;2020年8月20日,龚维祥向瀛海天祥公司发送催告函,就水泥、混凝土补偿事宜进行催告,经双方数次协商,就水泥、混凝土抵顶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审理过程中,就协议的履行再次调解,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也未进行履行。截止目前瀛海天祥公司未向龚维祥履行协议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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