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版
为贯彻落实**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县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完善全县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调整和规范“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有关机制。
一、评价对象冒险岛任务
云顶之奕怎么玩全部规上工业企业、拥有或实际使用工业土地的经营主体(含工业企业、非工业主体和个人等)。
202*年评价以规上工业企业及占地3亩以上规下企业(含工业企业、非工业主体和个人等)为主,如省市有新规定则从新。
怎么开葡萄酒二、评价方式
规上工业企业以“企业”评价法为主,规下企业(经营主体)以“企业”评价法和“地块”评价法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一)“企业”评价法。可以明确界定自有土地或租赁土地(厂房)面积,其中自有土地或租赁土地不局限于单一宗地,评价对象为土地(厂房)实际使用主体。
(二)“地块”评价法。单宗地块上存在多个经营主体、共租共用等情况且难以明确分割土地面积,评价时以该地块上各主体的经济数据之和作为评价数据,评价对象为拥有该地块使用权(即权利人)的经营主体。
工业型集团企业评价方式可按“地块”评价法。
“企业”评价法、“地块”评价法的评价面积计算详见附件2“有关指标计算及说明”。规上企业为列入评价年度统计目
降雨量单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三、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标设置
评价指标按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企业(经营主体)进行分别设置。其中:
1.规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等。
2.规下工业企业(经营主体)评价指标:亩均税收。
(二)指标基准值
规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的基准值参照全县规上工业企业该项指标近3年平均值的1.5倍左右来确定。基准值根据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由县亩均办根据实际公布。
(三)指标权重
规上工业企业六项指标权重设置为:亩均税收40%、亩均增加值20%,单位能耗增加值10%、单位排放增加值10%、全员劳动生产率10%、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10%。
(四)得分计算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指标基准分的2倍,最低为零分。关于高考的英语作文
其中,单位能耗增加值:主体能耗数据为0或为负数的得满分,增加值数据为0或负数的得0分;新升规等企业能耗数据空缺的,得基准分;单位排放增加值:如主体无排放数据(或数据为0),统一按“优秀等级”计算得分(优秀等级得分=0.8
×权重分),如主体上年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违规排放等行为受到惩处的,则得0分。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i n
i i
i K P E ⋅∑=1 式中: E i —第i 项评价指标的指标值;
P i —第i 项评价指标的基准值;
K i —第i 项评价指标的权数。
(五)结果分类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四档,原则上:
1.规上工业企业
以全县“365”产业体系为基础,规上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电子信息产业、文体办公产业、汽车制造及模具产业、“六大百亿产业”、其他产业5大类产业开展评价,同时结合企业在全县评价结果,按照企业在产业内和在全县的评价结果,以两者中的最高类别,确定企业评价档次。
各产业分类结果比例原则上设置如下:
料6个产业的统称。
2.规下工业企业(经营主体)
按亩均税收水平直接确定四档分类。其中:202a 年评价四
档分值为:A档为亩均税收15万元(含)以上;B档为亩均税收5万元(含)-15万元(不含);C档为亩均税收1万元(含)-5万元(不含);D档为亩均税收1万元(不含)以下。根据年度情况将适时动态调整。
四、调整规则
全县调整规则统一设置为过渡期、升档、保档、限档、一票否决等。除过渡期、一票否决外,只能选择其他几类调整规则中的一类对企业进行调整。对既符合升档、保档条款同时又触及限档的企业,实行限档。升档原则上只升一档,不得跳档。
(一)过渡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不列入评价范围。
犬类智商排名1、新获取工业用地建设项目未满3年的工业企业(如果项目建设期超过3年的,按土地出让合同期约定期限进行过渡)。
2、新注册成立未满3年的工业企业。
3、首次年度“小升规”企业设置1年过渡期。
(二)升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评价分类时除A 类外上升一档。
1、上市企业、已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
2、评价年度企业工业增加值超过1亿元或税费实际贡献数超过2500万元的企业。
(三)保档。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评价分类时结果不低于B类或C类。
1、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市、县级重点培育企业,评价分类
时不低于B类。
2、亩均税收或亩均增加值高于评价年度全县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值的企业,评价分类时不低于B类。
3、拥有省级及以上企业研究院的企业、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市级以上单项冠军企业、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列入县“215”工业企业培育工程的企业,评价分类时不低于B类。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价分类时不低于C类。
(四)限档。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评价分类时结果不高于B类或C类。
1、评价年度企业税费实际贡献数300万元以下的规上企业和亩均税收低于全县规上企业平均水平的企业,评价分类时不高于B类。
2、亩均税收5万元以下的规上企业(因设备技改投入等重大项目出现税收异常的除外),评价分类时不高于C类。
3、上年度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含消防)、食(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税收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被惩处的企业,评价分类不高于C类。
(五)一票否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直接列为D 类。
1、属于评价对象却拒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数据或瞒报、故意漏报及逃避评价的企业,或在评价中因弄虚作假享受政策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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