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3.07.26
【文 号】交海发[2013]442号
【施行日期】2013.07.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水运,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银行上班时间  (交海发〔2013〕442号)
  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航运公司:
  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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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国庆对联 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适用本办法。
  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具体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第四条 船东应当提供保持海员健康的起居舱室环境。
  第五条 船东应当确保以下船舶设备、设施和建造要求持续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取得船员舱室设备的证明文件:
  (一)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
  (二)通风和供暖;
  (三)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
  (四)卫生设施及更衣室;
  (五)照明;
  (六)餐厅;
  (七)医务室。
  第六条 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每周对起居舱室进行检查,确保起居舱室保持健康、卫生和安全舒适的状况,并保存检查记录。
  第七条 船东应当为海员免费提供船上的娱乐和福利设施。
  船东为海员提供的船岸电话通信、、互联网和邮件的投递,不得收取额外的费用。
  第八条 船东应当为海员提供可阅读和集中学习的场所和设施。
  第九条 船东应当釆取适当的措施,在满足保安审查的条件下,保证船舶在港口停留期间允许海员的亲属和朋友登船探视。河北省2023年烟花爆竹新政策
  第十条 船东应当在满足船舶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允许海员的配偶陪同其航海。海员的配偶应当投有充分的人身意外和疾病保险,船东应当为其获得这种保险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 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负责船上娱乐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 膳食服务
  第十二条 在船上从事膳食服务的海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并按有关要求经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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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员10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当配备船上厨师。船上厨师因疾病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无法承担厨师工作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并签发特免证明后,可由膳食服务辅助人员替代船上厨师,直到下一个方便的挂靠港或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配员少于10人的船舶,可不配备船上厨师,由膳食服务辅助人员替代。
  第十三条 船上应当成立膳食委员会,负责船上膳食管理,保证在良好卫生条件下为海员提供符合标准的膳食,并将膳食费用使用情况、食品和饮用水采购情况、膳食安排计划定期向船上全体海员公示。
  第十四条 船东应当考虑海员数量、文化和宗教背景以及航线长度和性质等因素,为船舶配备充分的厨具和餐具,并免费向海员提供数量、质量和营养价值等方面均满足实际需要的食品和饮用水。
  第十五条 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根据船舶航行的实际情况至少每周对船上食品、饮用水和膳食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第四章 工作或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 船东和船长应当釆取有效措施防止海员疲劳工作。
  第十七条 除紧急或者超常工作情况外,海员在船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
  (二)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
  (三)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1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小
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
  船长按照第(二)、(三)项中规定安排休息时间时可以有例外,但是任何7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对第(二)项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当超过连续两周。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当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
  对第(三)项规定的例外,可以分成为不超过3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个小时,另外两个时间段不应当少于1个小时。连续休息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个小时。例外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时间段。
  第十八条 船上开展紧急集合、消防、救生和弃船演习,以及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演习,应当以对休息时间的影响最小且不导致海员疲劳的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因船舶、船上人员或者货物紧急安全需要,或者为了帮助海上遇险的其它船舶或者人员等紧急情况下,船长可以不受本章规定的限制,要求海员在任何时间段进行工作,直至此种情况得到解除。紧急情况解除后,船长应当尽快安排在休息时间内工作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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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得到充分的补休。
  第二十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标准化格式的作息时间记录表(附件1),用于记录海员每天在船作息时间,并由船长或者船长指定人员和海员本人签字认可,海员应每月持有一份该作息时间记录表的复印件。
  船上应当制定标准化格式的工作安排表,包括每一岗位人员在海上与港口期间的工作安排以及国家要求的最短休息时间,并由船长签字后公布在船上显著位置。
  船上工作安排表和作息时间记录表均应以中英文对照形式制定。
第五章 医疗和健康保障
  第二十一条 船东应当釆取积极、有效的预防和保障措施,防止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发生与职业有关的事故和疾病。
  船东应当为海员提供职业安全、健康保护及事故预防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载员100人及以上并且航程在3天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
医生负责船上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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