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离岗退养有什么法律规定?
《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
险字[1988]3沂蒙小调 号据了解,目前有些地区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老
职工,给予晋升工资安排提前退休。我们认为,这种采取
提前退休,把退侨费用提前转给社会保险机构负担的办法
是不妥当的。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
的职工,要妥善安置,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
的,可以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
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所需费用仍在工资基金中列支。离岗
退养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
休手续,发给退休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条例》1992.7.23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 年房地产销售策划方案 4 月 20 日国务院
令第 111 号发布施行)第七条 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
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八条 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
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
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
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
工资。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
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
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
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
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
计算。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
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
定,但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
标准。第十四条 富余职工由企业自行安置有困难到社会
待业的,在待业期间,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劳动行政
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帮助职工再
就业。《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1994]259 号国务院《国有企业安
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颁布
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
是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
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以下简
称“内退”),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为保证
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
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
位休养。三、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
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为
其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
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
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
贴。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
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
金。四、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1993】11
1号令要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
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
时纠正,并严肃处理。《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
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 号 12、已办理厂内离岗
波特兰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
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
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
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 号江西省劳动厅:你厅《关
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赣劳关[1997]26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三、关于内部退养的职
工可否流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
规定》(国务院令第 111 号)的有关规定,对距退休年龄不
到 5 年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是安置富余职工的一项措施。
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后,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新用人单位签订
劳动合同。
《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
42 号 五、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
并轨。(五)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或工龄已满三十
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
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
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劳社部发[2001]20 号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
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
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
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
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
定执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
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自谋职业者及采取
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
省级政府的规定。《关于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安排好当前困
难众生产和生活的紧急通知》2002.2.5 五、做好三条社会
保障线的衔接工作。落实好三条社会保障线的各项政策措
施,使每一个困难职工和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对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应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
补偿金、清偿债务,接续好社会保险关系,并依照规定享
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能推出去不管。
对暂时出不了中心且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继续
按“三三制”办法发放一定期限的基本生活费。对接近退休年
龄和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的职工,可采取内部退养、协
好心情短语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措施予以适当照顾。《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2]12 号(二十三)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
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
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
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
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
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
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
以快乐为话题作文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
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
炉石新冒险模式养老金。对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职工
协商一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
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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