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的通知-云政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9.12.26
施行日期
2009.12.26
文号
云政发[2009]210号
主题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英语星期一到星期天
正文:清炖排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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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化危机之终期黑城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的通知
(云政发[2009]210号)
昭通、曲靖、保山市人民政府,镇雄、宣威、腾冲县 (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我省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加快推进扩权强县,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决定从2010年起开展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发展的客观要求为依据,以扩权强县,不断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内在活力和动力为目标,进一步理顺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积极创新对县级财政管理方式,提高县级财政管理水平,逐步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财政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省级财政的调控职能,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权责统一,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省、市、县(市)三级政府间利益分配关系,重新确立省、市、县(市)三级财政的管理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对等、权责利一致,共同支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原则,构建省对试点县 (市)的财政管理体制和机制。
  2.坚持公平合理,承认既得利益的原则。保证各级财政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既得财力不受影响,促进市、县(市)财政平稳运行。
  3.坚持积极稳妥,确保改革有序推进的原则。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改革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先建立省直管县(市)财政改革的基本框架,并选择部分县(市)进行试点。在此基础上,不断总结改革经验,完善改革内容,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的总体思路和试点范围
五一高速免费什么时候开始算  省直管县(市)财政改革,以政府间利益关系和财政管理权责的调整与配置为核心,以省、市、县(市)政府间的利益基数认定,财政收入、支出责任划分,财政预算编审、财政结算
、转移支付、收入报解、资金调度、债务监管以及政府间的管理责任等为主要内容,以科学合理界定政府间收入和支出责任为重点,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县(市)乡财政支出的监管和评价、有关主管部门权责调整为手段,积极稳妥,合力推进,努力构建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省直管县(市)财政体制和机制。
  省直管县(市)财政改革先在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进行试点,在总结完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市县(市)基数划转
  以2008年为基数,经市、县(市)认可并经省核定后,将省对试点县(市),市对试点县(市)的各项补助,以及试点县(市)对市的各项上解进行划转。
  市对县(市)的补助划转,包括原体制补助、返还性补助、财力性补助及各项专项补助。县(市)对市的上解划转,包括收入分享、体制上解及具有经常和固定性质的专项上解。市对县(市)补助与县(市)对市上解相抵后,以市对县(市)净补助或县(市)对市净上解的方式,对基数进行固定并划转。
  省财政设立的补助项目,属于试点县(市)应得的补助数额,单列为省对试点县(市)的补助;省财政设立的上解项目,属于试点县(市)应承担的上解数额,单列为试点县(市)对省的上解。
  四、省县(市)收入划分
  改革后,按照中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遵循属地原则,试点县(市)范围内实现的各项财政收入由中央、省与县(市)分享。分享内容与比例,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对州市“十一五”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云政发 (20053195号)有关规定执行。市对试点县(市)的一切收入分成政策停止:执行。
  各项基金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划分,参照省与县(市)级一般预算收入的分配原则,试点县(市)实现的各项基金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直接由中央、省、县(市)进行分享,具体项目及分配比例按照现行中央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省县(市)支出责任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框
架相适应,遵循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进一步界定政府间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责,明确划分省级政府与县级政府支出责任,实现地方政府支出责任在省与试点县(市)政府间全面、清晰、科学、高效的划分。
  在实施省直管县(市)财政改革后,省与试点县(市)支出责任的具体划分见附件。以后年度,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需相应调整省、县 (市)支出责任的,由省财政厅另行发文明确。
  六、其他事项
  (一)出口退税负担机制
  试点县(市)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参照现行省与州(市)的负担机制。即以试点县(市)2007年实际退税数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由县(市)承担 7.5%。有关市、县(市)2007年出口退税基数由省财政重新核定。
  (二)省对下转移支付
  省对下各项转移支付补助直接分配到试点县 (市)。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资金由试点县(市)直接向省财政厅及省直有关部门申报;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直接分配下达到试点县(市),同时抄送所属市财政及有关部 门。
  (三)财政预决算
  市、试点县(市)统一按照省财政有关要求,各自编制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市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汇总试点县(市)的财政预决算,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四)财政结算
  试点县(市)年终财政结算项目,由省财政直接办理。
  (五)收入报解与资金调度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库、试点县(市)支库按照财政收入划分规定,分别向中央金库、省级金库报解库款。省财政直接确定试点县(市)财政的资金留解比例,资金由省财政直接调度、拨付到试点县(市)。
  (六)政府性债务监管
  改革后,试点县(市)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等,由县(市)财政直接向省财政申请及承诺偿还。2009年12月31日以前,市、试点县(市)之间原有政府性债权债务,经双方清理确认后报送省财政厅备案,按照既定还款规定归还。2010年1月1日以后的债务,由试点县(市)与省直接办理新借债务的有关手续,按照“谁举债、谁受益、谁偿还”的原则明确债务主体。
  (七)省、市、县(市)财政管理关系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重新调整省、市、试点县(市)财政的管理职责和重点。省财政相应承担对试点县(市)加大投入的责任,帮助县(市)乡财政逐步解决困难,加强对试点县(市)的指导和监管,提高县(市)级财政管理水平;市级财政应继续加强对试点县(市)的监督和扶持,共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继续保留市级对试点县(市)统计、报表汇总和日常监管等职责。试点县(市)各项数据仍纳入所属市统计范围,并统一上报。县 (市)级财政发展与壮大应当立足于自身,加强自我约束,规范管理,努力加快发展。市、试点县 (市)财政自觉接受省财政厅及其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七、推进省直管县(市)财政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并加强省对县(市)级财政的监管机制
  为促进省直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相协调,建立省财政对县(市)级财政的监管机制,逐步建立县(市)级预算审查制度、转移支付绩效考核制度,加强省对县(市)级财政的监管。
  按照区域原则设置省财政厅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试点县(市)财政预算编制以及财经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和各类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县(市)级的扶持力度
  进一步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体系,加大对县(市)级的补助力度,提高县(市)级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逐步建立县(市)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确定县(市)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对实际财力(支出)水平达不到保障线的县(市),由省、市、县(市)共同努力,逐步予以弥补。清理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逐步将部分专款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扩大试点县(市)政府自主安排资金的范围和权限。县(市)级政府要合理安排预算,确保工资按时发放、机构正常
劳动节手抄报内容
运转,切实保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需要。
  (三)建立市本级进一步支持试点县(市)县域经济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
  为鼓励市级继续加大对试点县(市)的支持和帮扶力度,形成省、市共同支持试点县(市)经济发展的良好局面,省财政根据市级财政在改革后继续增加对试点县(市)支持的情况,对市本级财政实施奖补,逐步建立省对市级财政奖补资金与所属试点县(市)经济发展指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加强对县(市)乡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的监控
  从2011年1月1日起,试点县(市)乡新增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须按照程序,报经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八、有关要求
  (一)省直各部门要主动适应省直管县(市)财政改革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改革试点期间,各部门的项目安排和专项资金分配要明确到试点县(市),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县(市)级的支出监管。
  (二)坚决停止一切不符合规定的达标升级活动,取消各种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或省财政厅同意的要求试点县(市)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切实减轻县(市)级财政负担。华夏二手车网站
  (三)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增强活力、富民强县”的原则,在保持现有行政区划不变的前提下扩大试点县(市)的经济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需经市审批或管理的经济事项,原则上改为由试点县(市)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备案;原需经市审核、报省审批的,原则上改为由试点县(市)直接审核、报省审批,报市备案。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须经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省、市人民政府委托或授权等办法放权。
  (四)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鼓励、支持和帮助试点县(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着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认真清理和修订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对不符合省直管县(市)财政改革规定和要求的
规章制度,要尽快予以修订和废止;加强对试点县 (市)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抓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和落实,确保省直管县(市)财政改革试点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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