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绥中县实行省直管后有关非税收入分成政策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04.20
∙【字 号】辽财非[2011]281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绥中县实行省直管后有关非税收入分成政策事宜的通知
(辽财非〔2011〕281号)
葫芦岛市、绥中县财政局:
葫芦岛市财政局《关于绥中县非税收入分成政策调整函》(葫财非〔2011〕20号)、绥中县财政局《关于请求批准绥中县非税收入分成政策调整的函》(绥财〔2011〕84号)收悉。为认真贯彻《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绥中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辽委办发〔2010〕33号)和省直管县有关会议精神,落实绥中县实行省直管后有关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根据国家和省现行非税收入有关分成政策规定,现对绥中县与中央、省及葫芦岛市有关非税收入分成政策明确如下:
一、本着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原由葫芦岛市统一承担的对中央或省级非税分成上缴收入,随经济管理权限或体制调整,相应的由葫芦岛市和绥中县分别对省结算。往后余生的句子
二、葫芦岛市原对绥中县的非税收入分成政策停止执行。
三、大班开学寄语从2011年1月1日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新出台涉及与绥中县有关的非税收入分成政策,必须经省财政厅核准,对未经省财政厅核准的涉及与绥中县有关的非税收入分成
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四、按照上述原则和有关规定,对涉及绥中县的有关非税收入分成政策,暂按本通知及附件明确的规定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涉及绥中县非税收入分成政策调整情况表(第一批)
部门 | 项目名称 | 文件依据及有关说明 | 分成类型 | 原分成 级次 | 原分成标准 | 调整后分成级次 | 调整后分成标准 | ||||||
中央 | 省 | 葫芦岛市 | 绥中县 | 中央 | 省 | 葫芦岛市 | 绥中县 | ||||||
一、公安 | |||||||||||||
1.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居民身份证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5]873号,计价格[1997]1485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财综[2007]34号,辽价发[1997]34号,辽财综[2004]157号,辽价发[2005]66号,辽财非[2007]387号。按辽公综[2005]256号、辽公通[2008]28号文件规定,二代证收费实行省、市分成 | ||||||||||||
(1)居民身份证 | 按辽公通[2008]28号文件规定,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20元,分成重新调整,细化如下:省16.5元(其中上缴公安部13元),市1.5元,县(区)2元 | 定额 元/证 | 省、市、县 | 16.5 | 1.5 | 2 | 省、县 | 朱茵和周星驰的电影 | 16.5 | 3.5 | |||
(2)居民身份证补领、换领 | 按辽公综[2005]256号文件规定,收取居民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二代证的工本费40元,省分成20元,市、县(区)分成20元 | 定额 元/证 | 省、市 | 20 | 20 | 省、县 | 20 | 20 | |||||
(3)居民身份证临时证 | 按辽公综[2005]256号文件规定,收取临时二代证的制作工本费10元,省分成7元、市、县(区)分成3元 | 搞笑祝福语定额 元/证 | 省、市 | 7 | 3 | 省、县 | 7 | 3 | |||||
2.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 | 《道路交通安全发》,价费字[1992]240,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价发[2006]25号,辽财非[2006]74号,辽价发[2007]145号,辽公通[2007]234号,辽价发[2010]28号(执行期限2012年12月31日)。按辽财非函[2006]74号文件规定,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入,实行省、市按征收总额1:9的比例分成,即10%上缴省财政,90%留归市财政。市、县是否分成由市自定 | 比例 | 省、市 | 10% | 90% | 省、县 | 10% | 90% | |||||
二、体育 | 英语四级分数换算 | ||||||||||||
3.体育公益金 | 按财综函[2006]7号,辽财非[2006]298号,财综[2007]83号文件规定,公益金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50:50比例分配。体育公益金省市分配比例分别为各市体育销量应提取公益金总额的25% | 比例 | 中央、省、市 | 50% | 25% | 25% | 中央、省、县 | 50% | 25% | 25% | |||
三、国土资源 | |||||||||||||
4.矿产资源补偿费 | 国务院令第150号、222号,财建[2001]809号,财基字[1998]732号,省政府令第50号,辽财非[2006]446号。按照辽财非[2006]446号文件规定,市、县(区)级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中央、省、市分成,分成比例分别为50%、20%、30%。市级以下分成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 比例 | 中央、省、市、县 | 50% | 20% | 12% | 18% | 中央、省、县 | 50% | 20% | 30% | ||
5.探矿权、采矿权使用价款 |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务院令第240号、241号,辽财非[2006]445号,辽财非[2006]671号 | ||||||||||||
(1)探矿权使用费 | 按照辽财非[2006]445号文件规定,各级负责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省与市按征收总额实行5:5分成。市、县分成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 比例 | 省、市 | 50% | 50% | 省、县 | 50% | 50% | |||||
(2)采矿权使用费 | 同上 | 比例 | 省、市 | 50% | 50% | 省、县 | 50% | 50% | |||||
(3)探矿权价款 | 按照辽财非[2006]671号文件规定,各级负责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照征收总额实行中央、省、市分成,分成比例分别为20%、40%、40%。市、县分成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 比例 | 中央、省、市 | 20% | 40% | 40% | 中央、省、县 | 20% | 40% | 40% | |||
(4)采矿权价款 | 同上 | 比例 | 中央、省、市 | 20% | 40% 梦见蟑螂 | 40% | 中央、省、县 | 20% | 40% | 40% | |||
四、环保 | |||||||||||||
6.排污费 | 财综[2003]38号,国务院令第369号,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财建[2003]284号,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令第31号,辽财综[2003]689号,辽财经[2003]485号,辽价发[2010]77号。按第17号令、财建[2003]254号和辽财经[2003]485号文件规定,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按1:1:8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省国库和市、县国库 | 比例 | 中央、省、市 | 10% | 10% | 80% | 中央、省、县 | 10% | 10% | 80% | |||
五、民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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