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11〕81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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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结合全省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扩大试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着力转变职能,增强活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探索建立科学合理、规范高效、权责一致、监督有力的省直管县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为试点县(市)经济快速平稳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国土资源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依法探索
以扩大试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权限和建立与之相匹配的、规范高效的体制机制为重点,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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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稳妥地改革省直管县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责权统一,重心下移
根据试点县(市)担负的社会经济发展责任,赋予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权限,使权力与责任相统一、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对于该放的权力、能放的权力坚决放下去,并落实到位;对于权限界定不明确、是否下放有争议的问题,通过广泛深入的研究论证和充分周到的政策协调,积极寻求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有利于经济稳定发展的最佳对策。
(三)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根据各试点县(市)的区位优势、资源特点、经济规模和发展水平,实施分类指导,有区别地确定改革重点和推进步骤。把握工作节奏和推进速度,做到先易后难、先急后缓、自上而下、有序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借鉴扩权县改革的有益经验,对于涉及体制机制的难点问题,先试点探索,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待问题解决后再推广运行。
三、试点范围
根据豫发〔2011〕7号文件精神,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范围为巩义、兰考、汝州、滑县、长垣、邓州、永城、固始、鹿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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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等10个县(市)。
四、主要内容
试点县(市)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辖市(含设区的市、地级市)行使的国土资源管理权限,以及省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下放给省辖市的国土资源管理权限。主要内容包括:(一)试点县(市)享有的省辖市级国土资源管理权限
1.一次性开发四百公顷以下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审批。
2.建设项目使用六公顷以下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
4.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变更、验收。
5.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及补划验收。
6.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变更、验收。
7.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审批。
研究生报考条件与要求8.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制定。
9.开采《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审批登记(含矿区范围划定、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闭坑、注销)。
10.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或初审。描写树的四字词语
道家文化1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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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测管理。
13.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和年度检查。
1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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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初审(省发证的矿山)、评审备案(省以下发证的矿山)。
(二)试点县(市)需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事项及程序
1.县(市)及所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直接报省政府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抄送所在省辖市。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试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
3.补充耕地项目信息备案,由试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信息报备系统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确认。
4.土地整治项目库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由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提出入省级项目库申请,根据两厅通知纳入省级项目库。
5.县(市)土地整治项目库报省备案,由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报备。
6.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备案,由试点县(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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