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_百 ...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11〕81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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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结合全省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扩大试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权限,着力转变职能,增强活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探索建立科学合理、规范高效、权责一致、监督有力的省直管县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为试点县(市)经济快速平稳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国土资源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依法探索
以扩大试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权限和建立与之相匹配的、规范高效的体制机制为重点,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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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稳妥地改革省直管县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责权统一,重心下移
根据试点县(市)担负的社会经济发展责任,赋予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权限,使权力与责任相统一、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对于该放的权力、能放的权力坚决放下去,并落实到位;对于权限界定不明确、是否下放有争议的问题,通过广泛深入的研究论证和充分周到的政策协调,积极寻求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有利于经济稳定发展的最佳对策。
(三)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根据各试点县(市)的区位优势、资源特点、经济规模和发展水平,实施分类指导,有区别地确定改革重点和推进步骤。把握工作节奏和推进速度,做到先易后难、先急后缓、自上而下、有序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借鉴扩权县改革的有益经验,对于涉及体制机制的难点问题,先试点探索,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待问题解决后再推广运行。
三、试点范围
根据豫发〔2011〕7号文件精神,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范围为巩义、兰考、汝州、滑县、长垣、邓州、永城、固始、鹿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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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等10个县(市)。
四、主要内容
试点县(市)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辖市(含设区的市、地级市)行使的国土资源管理权限,以及省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下放给省辖市的国土资源管理权限。主要内容包括:(一)试点县(市)享有的省辖市级国土资源管理权限
1.一次性开发四百公顷以下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审批。
2.建设项目使用六公顷以下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
4.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变更、验收。
5.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及补划验收。
6.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变更、验收。
7.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审批。
研究生报考条件与要求8.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制定。
9.开采《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审批登记(含矿区范围划定、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闭坑、注销)。
10.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或初审。描写树的四字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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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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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测管理。
13.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和年度检查。
1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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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初审(省发证的矿山)、评审备案(省以下发证的矿山)。
(二)试点县(市)需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事项及程序
1.县(市)及所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直接报省政府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抄送所在省辖市。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试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
3.补充耕地项目信息备案,由试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信息报备系统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确认。
4.土地整治项目库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由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提出入省级项目库申请,根据两厅通知纳入省级项目库。
5.县(市)土地整治项目库报省备案,由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报备。
6.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备案,由试点县(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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