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权益,维护直管公房管理秩序,保证直管公房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都市房屋租赁管理措施》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房是指所有权归政府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公有房屋(如下简称直管公房)。
本措施所称出租人系指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系指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合法租赁协议并在租赁期内享有直管公房使用权单位或个人。
承租直管公房个人须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三条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
公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直管公房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兰州市直管公房实行三级管理制度:
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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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房地产经营企业、七里河区房地产管理局,是直管公房详细管理单位(如下简称公房管理单位),受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直管公房详细管理工作。
其重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贯彻,(二)负责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工作,保证直管公房权益不受侵犯,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负责直管公房维修管理、危房解危和抢修工作,保障直管公房住用安全;
(四)负责直管公房委托管理和租赁管理,签订、变更和终止直管公房租赁协议;
win7文件夹加密(五)负责直管公房被拆除后其产权及货币安顿款回收;
(六)负责低保户租金减免调查、审批;
(七)根据房改政策,负责直管公房房改发售初审;
(八)做好与直管公房有关数据调查、摸底和资料汇总工作;
(九)负责直管公房档案管理,及时做好房产资料搜集、整顿、建档;
(十)负责贯彻私房政策及直管公房信访工作。
房管所详细实行直管公房平常管理及维修工作。
第五条直管公房系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取非法利益。
第六条除直管公房所有权人以外,任何单位不得免费划转直管公房。
第七条管理、租用直管公房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直管公房产权获得、转移、变更、灭失,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公房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直管公房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制度。直管公房产权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资产原始账册。
房管所详细实行直管公房产权登记申报工作,须做到产权清晰,建立健全直管公房产籍档案。未经公房管理单位同
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借阅直管公房产籍档案。
第十条严禁公房管理单位及房管所将任何单位和个人修建非法建筑物纳入直管公房管理。
单位和个人申请将合法建筑物产权纳入直管公房管理,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并提出意见,公房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兰州市直管住宅房屋租赁证》和《兰州市直管非住宅房屋租赁协议书》是承租人承租直管公房合法凭证。
《兰州市直管住宅房屋租赁证》和《兰州市直管非住宅房屋租赁协议书》应载明房屋地址、承租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房屋状况、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原则及交纳期限,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对新增直管公房需核发《兰州市直管住宅房屋租赁证》以及签订《兰州市直管非住宅房屋租赁协议书》,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公房管理单位审批(分管负责人签字),并上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第十二条承租人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变化承租房屋用途、构造、设施设备;承租人因生产或居住需要,确需对房屋进行改建或增添设施设备时,须经公房管理单位鉴定同意。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公房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关系,收回租赁直管公房,导致损失由承租人承
担:(一)将承租直管公房使用权私自转让、借用、抵押或调换给他人使用;
(二)私自变化承租房屋构造、设施设备或房屋用途;
(三)住宅房持续闲置或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非住宅房持续闲置或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
(四)运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五)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
第十三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或其直系亲属可到房管所申请办理更名手续,经公房管理单位审批后可以继续承租:
(一)户口迁出本市;
火影忍者宇智波斑是谁(二)本人亡故;
(三)自愿将房屋过户给生活困难且无房居住直系亲属;
晋城市中考成绩查询承租人在他处另有住房,须将承租直管公房交回房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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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需要将承租直管公房转租给他人,须向房管所提出申请,经公房管理单位审批后,由房管所、原承租人、现承租人三方签订转租协议书,方可转租。
第十五条承租人私自转租直管公房,房管所一经发现,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在三十日内办理转租同意手续。对拒不办理转租手续,视为承租人自动放弃承租权利,房屋由房管所收回。
第十六条无租拨用直管公房,使用单位应每年与房管所签订无租拨用房屋使用协议,
第十七条无租拨用房屋使用单位因改制等原因致使单位性质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无租拨用房屋有关规定,或私自变化房屋用途,将无租拨用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原无租拨用房屋使用协议自行终止,使用单位必须与房管所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缴纳租金。拒不缴纳租金,房屋由房管所收回。
第十八条承租人必须爱惜承租直管公房及其附属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公房管理单位应追究承租人经济责任:(一)私自拆改墙体、掏门、打洞、开窗等破坏房屋构造;
(二)寄存易燃、易爆物品酿成事故,导致房屋损坏;手机充电器
(三)在住宅房内私自安装生产动力设备,影响房屋使用寿命;
(四)在房屋楼顶或阳台上超负荷堆放重物导致房屋损坏或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五)因使用不妥或私自改装,导致上、下水跑漏,管道堵塞、电路损坏等影响正常使用或导致损失。
第十九条严禁在直管公房住宅小区、楼道和公房院落内堆放杂物或搭建违章建筑。
第二十条直管住宅房租金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执行物价部门最新租金原则。
直管非住宅房租金实行协议租金,其原则参照市场租金。
新购置非住宅房一律实行公开招租。
第二十一条对低收入家庭租金减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直管公房租金须所有用于房屋管理及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三条严禁承租人私下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对私下转让者,一经发现,立即收回房屋,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需要对承租直管住宅房使用权进行转让,须先向房管所提出申请,并经公房管理单位审批。
直管住宅房使用权转让各项费用按物价部门同意原则执行,由转让双方当事人按规定缴纳。
第二十五条直管住宅房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当事人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提供虚明材料办理使用权转让手续,公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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