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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和取消的水利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09.03.30
【字 号】鄂水利政函[2009]156号
【施行日期】2009.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和取消的水利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鄂水利政函〔2009〕15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审改办发[2009]1号)公布了我省继续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公布了我省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和明确。现将涉及水利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继续实施的水利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取消和调整管理方式的水利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继续实施的水利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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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设定依据
实施
机关
审 批 权 限
备注
1
彩虹的颜
河道围垦审核
《水法》
乔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2
大型水库注册登记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3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乙级)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乙级)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水利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5
取水许可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审批: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1100万立方米(含1100万立方米)以上;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70万立方米(含70万立方米)以上;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在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上的。市(州)级审批: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在800万立方米(含800万立方米)至1100万立方米的;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在5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至70万立方米的;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县(市区)级:其他取用水。
6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防洪法》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审批:长江(湖北境内)、汉江干流和蓄滞洪区的小型项目;省内主要支流(荆南四河和部分长江一级支流河口段)。涉及大中型库容的水电站、水库或防洪影响范围跨市(州)的水电站、水库和工程规模为大中型的涉水项目。
市(州)、县(市区)级审批:其他河流。
7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
《防洪法》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审批:长江(湖北境内)、汉江干流和蓄滞洪区的小型项目;省内主要支流(荆南四河和部分长江一级支流河口段)。
市(州)、县(市区)级审批:其他河流。
8
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许可
《水法》、《防洪法》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审批:长江(湖北境内)、汉江干流和蓄滞洪区的小型项目;省内主要支流(荆南四河和部分长江一级支流河口段)。
市(州)、县(市区)级审批:其他河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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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许可
《水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审批:长江河道(湖北境内)采砂许可;汉江、东荆河、沮漳河等九条跨市河流;
市(州)、县(市区)级审批:其他河流。
10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土保持法》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审批:由省发改委批准立项或核准的项目;跨市州的开发建设项目;需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或核准的征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下或者挖填量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市(州)、县(市区)级审批:其他项目。
11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批
《水法》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审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审批取水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市(州)级审批:由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审批取水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县(市区)级审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审批取水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
12
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审批
《防洪法》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审批:工程规模为大中型的;
市(州)、县(市区)级审批:工程规模为小型的。
1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审批:由省级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验收;
其他下放到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14
江河故道利用审批
《防洪法》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审批:长江(湖北境内)和汉江干流的小型项目;省内主要支流(荆南四河和部分长江一级支流河口段)。
市(州)、县(市区)级审批:其他河流。
15
河道整治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河道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审批:长江(湖北境内)和汉江干流的小型项目;省内主要支流(荆南四河和部分长江一级支流河口段)。
市(州)、县(市区)级审批:其他河流。
16
大中型水库整险加固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审批:以中央、省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库初步设计审批、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一般中型水库、省直管工程的除险加固项目竣工验收。
市(州)、县(市区)级审批:其他投资来源的大中型水库加固项目设计审批;小型项目的竣工验收(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17
险坝加固运行方式改变审批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审批:省直管和调度的水库以及跨市(州)行政区划的大型水库。市(州)级审批:其他大型、市(州)直管和调度的水库以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中、小水库。县(市区)级审批:其他水库。
18
改变江河河势自然控制点的审批
《防汛条例》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审批:长江(湖北境内)和汉江干流的小型项目;省内主要支流(荆南四河和部分长江一级支流河口段)。
市(州)、县(市区)级审批:其河流。
19
扩占河道岸线的审批
《河道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审批:长江(湖北境内)和汉江干流的小型项目;省内主要支流(荆南四河和部分长江一级支流河口段)。
市(州)、县(市区)级审批:其他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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