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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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5.05
∙【字 号】张政发〔2015〕63号
∙【施行日期】2015.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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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政发〔201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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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31号)转发你们,并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教师节贺卡的做法
一、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71号),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由省级直接测算分配下达到各县区,市级不再参与分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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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甘肃省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甘政发〔2007〕51号),实行省直管县后,上级要求市级新增的配套资金,全部由试点县承担,市级再不承担直管县新增配套资金。
三、县区事权范围内的各类支出,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市级财政原则上不安排县区事权范围内的支出。确需安排的,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安排对县区专项转移支付。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5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8日)
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规范透明、责权明晰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补丁怎么安装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在合理划分省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逐步增加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建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实现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属于省级事权的,由省级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原则上应通过省级支出安排,由省级实施。属于省级与市县共同事权的,由省级和市县共同分担支出责任,省级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市县实施。属于市县事权的,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以实现特定政策目标。
二、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
(一)健全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根据中央统一部署,逐步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为补充并辅以少量体制结算补助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将属于市县事权、具有地域信息管理优势、数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转移支付逐步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清理整合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将形成市县财力的结算补助归并到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央和省级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市县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
(二)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分配。研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逐步按常住人口等因素测算分配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一般性转移支付,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后公平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科学制定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充分考虑市县辖区面积、人口密度、贫困人口、海拔、运输距离、艰苦程度、少数民族等支出成本差异因素,优化省内横向、纵向财力分布格局,增强市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县级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保障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等资金的重要因素,通过适当兑现奖惩,引导县级政府将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到民生、生态
建设等重点领域。
(三)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使用。市县要统筹使用省级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自觉落实好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各项支出责任。对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指定使用方向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要按规定用于相应的领域。对未确定具体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生态建设等重点支出。
三、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
(一)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政策到期、政策调整、绩效低下或偏离项目初设目标,不符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的专项转移支付,按程序予以调整或取消。清理整合归并投入方向类同、政策目标接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严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
(二)严格控制新设专项。专项转移支付依法依规设立,严格按程序批准,一律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并明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名称、预算数额,一般不得与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指标挂钩。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不得重复
设立或增设与现有专项转移支付投入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新设专项转移支付应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执行期限、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期满后自动取消。各地各部门不得在各类文件和工作会议、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意见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转移支付事项作出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
(三)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转移支付按照“先定办法、再分资金”的原则,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做到一个专项一个资金管理办法。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同时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要作为一个专项管理。资金管理办法要明确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申报程序、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等内容,逐步达到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申报审批程序唯一等要求。需要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的,应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补助对象应按照政策目标设定,并按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个人、企业等进行分类,便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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