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
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面试英文自我介绍范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1011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从2010年起在我省69个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宝格丽晶莹纯香第二条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二市场运作原则;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三风险可控原则;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四管理到位原则;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奖励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对象是县域金融机构,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就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银监部门批准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分支机构包括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县域内的分支机构;
英雄联盟卡法人金融机构跨区域经营的,其在注册地和其他县的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参照金融分支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奖励资金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15%,县级财政承担15%;
第六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收入核算;
第三章 奖励内容的认定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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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关于下发<涉农贷款专项统
计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银调20085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第八条  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按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值填列,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九条 金融机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的涉农贷款统计数据,应当与其同期报送人民银行的数据一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由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质量监控、县级财政部门初审、省财政厅复审、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定;
  第十条 县域金融机构年末不良贷款率,按五级分类法对所有贷款进行统计、计算,由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审定,甘肃银监局监控;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年度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
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经同级同级无机构的,由上一级确认;下同人民银行审核确认,同时填报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变动情况,经上一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次年2月1日前向当地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和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奖励资金申请书;相关材料应当反映当年及上一年涉农贷款季度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可予奖励贷款增量、申请奖励资金金额等信息;当地人民银行审核意见;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审核意见;甘肃省县域金融机构贷款质量认定表表1;甘肃省县域金融机构贷款发放情况认定表表2、甘肃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表表3、甘肃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表4等;
  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填报;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也要按上述要求,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包括当年涉农贷款季度平均余额、同比增减变动情况、当年年末不良贷款率变动情况等;对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的县域金融机构,取消其以后年度的奖励资格;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报送市州财政部门省直管县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市州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全套进行审核汇总后于3月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和县级财政部门初审意见等;逾期未申报的,不予受理;
  省财政厅对各地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汇总,于次年4月10日之前报经专员办审定后,于次年4月30日之前报送财政部;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连同省级配套资金拨付资金至市州财政部门省直管县直接拨付,由市州财政部门据实转拨至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奖励资金连同本级负担的奖励资金,全额拨付给县域金融机构,其中: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该机构;对金融分支机构,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给该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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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级和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预测额度和规定的奖励比例,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分别列入下一年度省级和县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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