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豫花园幼儿园、王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市中原区豫花园幼儿园、王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5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38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林利李运动刘敏 
【审理法官】张林利李运动刘敏 
【文书类型】最拽签名判决书 
【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豫花园幼儿园;王静 
【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豫花园幼儿园王静 
云龙山庙会
【当事人-个人】王静 
【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中原区豫花园幼儿园 
【代理律师/律所】王志华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李海奎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志华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李海奎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志华李海奎 
【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老师教师节贺卡怎么写【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郑州市中原区豫花园幼儿园;王静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王静在工作日的12时10分至15时(秋冬季为14时30分)之间有值班的行为,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认定王静在每月的工作时间等于或超过21天的18个月份内的工作日存在有加班情形;该认定有事实依据,豫花园幼儿园称王静不存在加班情形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因王静在二审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统计表有误,且一审中王静对该统计表并无异议,还因王静在本案一、二审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的加班。 
祛湿气最好的方法目前最有效的【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西方世界的劫难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赛文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豫花园幼儿园上诉称,王静不存在加班的情形,豫花园幼儿园也未违法解除与王静的劳动合同,故不应向王静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针对该上诉理由,本院认为,由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王静在工作日的12时10分至15时(秋冬季为14时30分)之间有值班的行为,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认定王静在每月的工作时间等于或超过21天的18个月份内的工作日存在有加班情形;该认定有事实依据,豫花园幼儿园称王静不存在加班情形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因豫花园幼儿园未为王静缴纳社会保险,王静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豫花园幼儿园应当向王静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综上,豫花园幼儿园称其不应向王静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王静上诉称,其对豫花园幼儿园在一审中提交的王静上班期间的上班时间统计表有异议,一审判决酌定王静每天加班时长为一小时是错误的,至少应按实际加班时长3小时计算。针对该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因王静在二审中
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统计表有误,且一审中王静对该统计表并无异议,还因王静在本案一、二审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的加班事实,故一审法院根据《三臣幼儿园一日活动常规检查标准》(试行)、《三臣豫花园幼儿园班级三人分工合作一览表》、《幼儿园保育教师一日活动安排》、《三臣豫花园幼儿园工作人员签到表》等证据,综合考虑午休值班期间还同时存在其他老师值班的情形、王静的工作总时长、保育员的工作强度、难度以及幼儿园教师的通常行业特点等因素,认定王静在每月的工作时间等于或超过21天的18个月份内的工作日存在有加班情形并将每天加班时长酌定为1小时,该认定并无不当;王静的该项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豫花园幼儿园及王静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豫花园幼儿园、王静各自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5:05:0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18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上岗须知》
、《劳动合同书》,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王静从事原告幼儿园的保育员,工资架构:基本工资+安全奖+全勤奖+园龄+绩效工资+住房补贴+证件补贴;每月均按21天出勤计算;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依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15日;还约定甲乙方解除合同条件等内容。    合同到期后,原被告未再签订新的合同,但从2017年1月18日起继续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2019年7月12日,原告发出通告,载明:郑州市中原区豫花园幼儿园保育员王静,在未经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自2019年7月8日至7月12日连续旷工5天,根据我园《职工上岗须知》已严重违反幼儿园规章制度造成恶意离职,特此公告:令三臣教育各部门对该员工实行门禁,未经园领导及中心领导批准,不得进入三臣教育各部门。    王静为此作为申请人、将原告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郑州市中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8日做出郑中劳人仲裁字[2019]第0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超时工作加班工资318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7月份工资未支付部分319.53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108.35元。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该院提起诉讼。    再查明:原告提供被告王静上班期间的上班时间统计表一份,被告对此无异议。该表载明:自2016年1月起至2019年6月份、7月份前三天的具体上
班时间统计,其中2016年度上班等于或超过21天(21天为原被告约定每月天数)的月份有3、6、7、8、11、12六个月,共计228天;2017年度上班等于或超过21天的月份有3、6、7、12四个月,共计230天;2018年度上班等于或超过21天的月份有3、5、7、9、11、22六个月,共计233.5天;2018年度上班等于或超过21天的月份有3、4二个月,共计118天。还查明:被告王静提供银行转款记录一份,证明被告在2019年6月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316.67元。另查明,被告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记录显示自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无记录、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为欠缴费。    诉讼中,原被告对被告是否存在加班事实发生争议,该院根据《三臣幼儿园一日活动常规检查标准》(试行)、《三臣豫花园幼儿园班级三人分工合作一览表》、《幼儿园保育教师一日活动安排》、《三臣豫花园幼儿园工作人员签到表》等,认定如下,原告幼儿园的作息时间为:上午上班时间为7时20分,下午下班时间为6时30分,期间秋冬季12时10分至14时30分、夏季12时10分至15时为幼儿午休时间。在午休期间,教师、保育老师予以值班。    诉讼中,原被告对原告是否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根据考勤表、通知、原被告陈述等,认定如下:2019年7月3日,被告王静以原告幼儿园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口头告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再上班。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向被告发出离职通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